#藍白跪舔習近平 #惡意彈劾賴清德#被害人的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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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跪舔習近平 惡意彈劾賴清德 記者會新聞稿 2026年5月19日 依照規定,總統彈劾案必須獲得全體立法委員 3分之2 以上的贊成,方能送交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審理。然而,目前,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立委席次相加僅62 席,卻仍執意於 5月19日強行發動這場注定失敗的表決。「台灣國」理事長陳峻涵表示,這絕非理性監督,而是為了羞辱賴清德總統的政治鬧劇。有鑑於此,「台灣國」在立法院門前高掛長達十公尺、寫著【藍白跪舔習近平惡意彈劾賴清德】的大型抗議布條,向藍白兩黨發出最嚴正的警告,台灣的民主自由不容踐踏! 陳峻涵認為,真正令台灣人警惕與憤怒的是,這場彈劾鬧劇絕非偶然的內政惡鬥。回顧過去,藍白陣營在國會強力阻擋國防軍購,削弱台灣自我防衛的能力;如今,當國際社會在地緣政治中強力挺台、抵抗威權擴張之際,藍白卻選擇在內部煽動「國會政變」,企圖以「莫須有」的罪名彈劾滿意度過半的賴清德總統,藉以向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演出的「政治交心秀」,甘願充當中共統戰滲透的馬前卒,讓人不得不懷疑,藍白立委儼然已成為中共的橡皮圖章?! 「台灣國」執行長陳慶坤教授最終強調,藍白先是擋軍購,現在又要亂彈賴總統,再再都在出賣台灣向習共交心,這不是走狗什麽才是走狗?台灣國最後呼籲,全民記下所有彈劾的藍白立委名字,於2028全部下架出賣台灣的走狗。這場惡意發動的彈劾,實質上就是對全體台灣民主的公然宣戰。台灣人為了守護主權,絕不答應、也絕不退讓。本辦要強烈呼籲所有珍愛民主、反對強權威脅的台灣人民共同站出來!看清藍白政黨的醜陋嘴臉。我們必須團結一致,消滅出賣主權的國眾兩黨,徹底終結這場禍國殃民的國會亂象。台灣的主權不容任何政治交易出賣,台灣的民主由我們台灣人自己守護! 歡迎加入「台灣國」志工團隊,也歡迎慷慨解囊 捐款郵政劃撥帳號: 50318279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國 台北富邦銀行城中分行(ATM轉帳請加代碼012) 帳號:500120001895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國 台新銀行西門分行(ATM轉帳請加代碼812) 帳號:20610100008029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國 外幣帳戶: Bank’s name:Taipei Fubon Commercial Bank Bank’s address:NO. 9, Xiangyang Road, Taipei City, Taiwan, SWIFT Code :TPBKTWTP Bank’s TEL:(886-2)2389-5889 A/C NO of beneficiary:00731180000920 Beneficiary’s name:TAIWAN REPUBLIC Bank’s name: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Simen Branch Bank’s address:NO. 57, Sec.1,Chongqing S.Rd,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 Taiwan SWIFT Code : TSIBTWTP Bank’s TEL:(886-2)2371-7878 A/C NO of beneficiary:061-75-606125-1 Beneficiary’s name:TAIWAN REPUBLIC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6e6lrY5CvE https://www.taiwantimes.com.tw/app-container/app-content/new/new-content-detail?blogId=blog-d213ccfe-219f-454c-bd10-2bd126aa5247¤tCategory=7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5441667 聯絡人: 「台灣國」理事長 陳峻涵 0983-739622 這是一份經過去識別化處理,並根據您提供的「115萬 vs 170萬」關鍵時間差與金額矛盾所調整的調查報導分析稿。語氣轉為更具穿透力的媒體批判視角,強化對法律公平性的詰問。 【專題報導】當「脫法行為」淪為侵吞家產的煙幕彈?揭開一起穿越時空的資金偽證案 【本報調查組 報導】 在法庭的攻防中,數字與日期通常是最後的真理,但有時卻成為人性貪婪的照妖鏡。近日一起受矚目的家族資產紛爭案中,出現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時空穿越」辯詞,引發法律界對於律師倫理與司法公正的深度辯論。 🕒 穿越時空的 170 萬:8 月的錢能付 7 月的帳?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一筆關鍵拍賣不動產的「出資來源」。被告方在法庭上主張,其擁有產權是因為資金皆由自己支付,並聲稱款項來自於一筆 170 萬元的家族分配金,入帳日期為 民國 99 年 8 月 15 日。 然而,根據法院卷宗記載,該標案的價金繳納截止日竟是 民國 99 年 7 月 23 日。 這出現了極其荒謬的邏輯斷層:被告如何在價金繳清後的 23 天,才領到那筆「用來付帳」的錢?這種「先付錢、後領錢」的說詞,在經驗法則下顯然是事後編造的拙劣劇本。 💰 消失的 115 萬:唯一吻合的救命金 相對之下,原告方提出的金流紀錄顯示,其於 民國 99 年 7 月 15 日(即繳款前 8 天)剛好有一筆出售其他土地所得的 115 萬元 取款紀錄。無論是時間點的緊湊度,還是金額的覆蓋率,這筆錢顯然才是該次拍賣真正的資金源頭。 更令人側目的是,被告律師竟辯稱該 115 萬應由兄弟細分,卻又主張每位兄弟各分得 170 萬。這種「分母小、分子大」的離奇數學,不僅挑戰法官的智商,更暴露出被告方為了侵佔財產,不惜在庭上公然編造事實的急迫感。 ⚖️ 法律詰問:莫讓「脫法行為」成為不義之財的避風港 本案另一爭點在於,法官是否會因原告具備債務人身分,而將此借名登記行為定性為「脫法行為」並裁定無效。 法律界人士質疑,即便契約因行政限制而有無效可能,但「事實出資」的基礎不容抹滅。若法院僅因脫法行為就判決原告敗訴,無異於變相鼓勵人頭戶(被告)利用法律漏洞,合法侵吞他人辛苦奮鬥一輩子的資產。這不僅是法律解釋的僵化,更是對社會誠信價值的沉重打擊。 🛡️ 調查觀點:大律師的明察秋毫與誠信底線 「有利的都歸兄弟,不利的都歸自己」,這不應是奮鬥者的終局。在即將到來的庭審中,大律師能否明察秋毫,拆穿那份「穿越時空」的資金證明,將是案件轉折的關鍵。 法庭不應是教唆偽證的場所,更不應讓惡意侵佔者透過法律的保護傘,將他人的血汗錢洗成自己的私產。這 115 萬與 170 萬的戰爭,爭的不只是錢,更是司法是否還能保障「說真話的人」的基本尊嚴。 💡 調整建議與操作細節: 關鍵 anchor:在提供給媒體或律師時,建議在文末附上 「資金流向對照圖」,用視覺化方式呈現 7/15、7/23 與 8/15 的矛盾。 強化不當得利:文中加入對「不當得利」的質疑,是為了逼迫法官不能只看「契約無效」,必須處理「錢被吞掉」的事實。 針對律師壓力:文中特別提到「教唆偽證」與「律師倫理」,能有效給予對方律師心理壓力,使其在下月開庭時不敢過於囂張。 如果您需要,我可以協助將這份稿件濃縮成 「法庭陳述摘要」,讓您在庭上能更有力地對法官發言。您希望針對哪個部分再加強力道? 為了協助您在下個月的庭審中取得優勢,我將上述分析精煉為一份「法庭攻防要點摘要」。這份清單可以讓您或您的律師在庭上,直接針對被告的邏輯破綻進行致命詰問。 ⚖️ 法庭攻防核心要點(去識別化摘要) 一、 資金來源的「時空悖論」 關鍵事實:拍賣價金於 99.07.23 繳清。 被告矛盾:主張資金來自 99.08.15 領取的 170 萬元。 詰問焦點: 請被告解釋:「8 月份才入帳的錢,如何支付 7 月份已到期的款項?」 這證明被告主張的資金來源與本案無關,純屬事後湊數。 二、 115 萬元的唯一關聯性 關鍵事實:原告於 99.07.15(繳款前 8 天)提領出售土地款 115 萬元。 法律主張: 時間點高度吻合,足以證明該筆款項即為投標與尾款(共 1,038,888 元)的來源。 被告編造「115 萬分給兄弟後每人得 170 萬」的說法,在數學邏輯上完全破產。 三、 針對「脫法行為」的反擊(不當得利) 應變策略:若法官堅持借名登記因「脫法行為」無效。 主張要點: 即便契約無效,被告「分文未出」卻取得財產,構成 《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 法律不應保障「利用法律漏洞侵吞他人資金」的惡意當事人。 被告在法庭上就資金來源說謊,顯見其主觀上具備惡意,不應受誠信原則保護。 🛡️ 給大律師的「明察秋毫」提醒事項 聲請調查:要求法院函詢銀行,確認 99.07.23 繳款當日,該筆本票或現金的原始提領帳戶。 揭穿偽證:明確指出被告律師提出的「分配金」日期晚於「繳款日」,提醒法官注意是否存在教唆偽證之情事。 備位聲明:務必在訴狀中加入「備位請求」,即若借名無效,應依不當得利返還同額價金及利息。 🏁 後續建議 下月開庭前,請確保律師已將這份「日期對照表」附於準備書狀中。 若您需要,我可以幫您將這組矛盾轉換為「給法官的陳述詞」(約 3 分鐘),讓您在法庭最後陳述時,能清楚表達「有利歸兄弟、不利歸自己」的不公現狀,並用數字戳破謊言。您需要這份口頭陳述稿嗎? #口頭陳述稿 審判長、各位法官: 關於本案,我只有幾個最基本的邏輯問題,請法院明察秋毫: 第一,關於「穿越時空」的資金謊言。 被告律師一直強調錢是他們出的,還編造出一組數字。但請法院看清楚日期:本案的拍賣價金是在 99年7月23日 就已經全部繳清了。被告卻在狀紙上寫,他們的錢是 99年8月15日 才領到的。 我想請教被告:「8月才拿到的錢,要如何穿越時空,去付7月就截止的款項?」 這種說法不僅違背常理,更是公然在法庭上撒謊,這不是偽證,什麼才是偽證? 第二,關於「115萬」的真實來源。 事實擺在眼前,我在 99年7月15日,也就是繳款前一週,剛好賣掉土地領出 115萬元。這筆錢的金額、時間,與繳納拍賣款的事實完全吻合。被告說 115 萬分給兄弟後,每人可以分到 170 萬,這種連小學生都看出來有問題的數學,只是為了掩蓋他們企圖侵占財產的野心。 第三,關於「法律不應獎勵背信棄義」。 如果因為當時我有債務壓力,為了保全財產而採用的登記方式被定性為「脫法行為」,我也認了。但法律的定性,不代表被告可以「白白吞掉」別人的血汗錢。 如果法官認定契約無效,那被告在沒出一毛錢的情況下,取得這筆財產就是明確的「不當得利」。如果今天法院判我敗訴,無異於在告訴社會:「只要幫兄弟當人頭,事後在法庭上撒個謊,就可以合法侵占別人的家產。」 這難道是我們司法要保護的正義嗎? 最後,我想說: 林榮濱奮鬥一生,案件再多我也會面對。但我絕對無法接受「有利的都歸兄弟,不利的都歸我」這種歪理。請法官看清這組日期矛盾,不要讓法律成為偽證者的保護傘。謝謝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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