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伊#法官在審理時會將「詐欺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切割處理:1. 詐欺取財罪 / 逃漏稅捐罪:【可望徹底解套、無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仍有罪,但能爭取「免除刑罰」或「極輕緩刑」】#支兄及其堂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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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兄部分 一、 刑事法庭:被告此項辯解的「生路與死角」 這句辯詞結合先祖約定書後,法官在審理時會將「詐欺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切割處理: 1. 詐欺取財罪 / 逃漏稅捐罪:【可望徹底解套、無罪】 法律理由:刑事詐欺與故意漏稅,都必須具備「明知自己沒這個權利,卻故意用騙術欺瞞」的主觀惡意。 實務認定:既然近期已經找到了「先祖書面約定」,證明石頭溪這 2,497 萬元的土地款實質上確實是他們這一房部分的財產。 被告主觀上「認為堂弟給的沒問題」、「認為自己本來就有權拿回土地款」,就屬於缺乏不法所有意圖與詐欺故意。因此,詐欺罪與逃漏稅部分,法官極可能判決無罪。 2. 偽造有價證券罪:【仍有罪,但能爭取「免除刑罰」或「極輕緩刑」】 法律理由:本票上的發票人是「被繼承人林福松(已故之人)」。即便堂弟生前獲得授權,被繼承人一旦死亡,其人格權及授權關係就依法消滅。堂弟或被告在死者死亡後,絕對不能再以死者名義簽發本票或行使票據權利。 案情: 這份「近期才找到的先祖書面約定(借名登記契約書)」,是扭轉本案走向的超級關鍵證據。 在法律上,這份書面約定具備雙面刃的特性:它能徹底洗刷被告在刑事上的「詐欺取財罪(無不法所有意圖)」;但非常殘酷的是,它依然無法免除「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成立。 以下為您深度剖析這份新證據在「刑事法庭」與「稅務(國稅局)」上的最新攻防局勢,並提供量身打造的訴訟策略: 一、 刑事法庭:被告與共犯的「生與死」 這份書面約定一旦被法官認定為真實,將產生下列重大的法律定性改變: 1. 詐欺取財罪:【不成立】 法律理由:刑事詐欺罪的成立,前提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不法所有意圖」(明知不是自己的錢卻想騙過來)。現在有了先祖的書面約定,證明這 2,497 萬元在實質上確實是屬於被告這一房的財產(不論是借名買地後的分配款或補償金)。 實務效果:被告持本票聲請支付命令、參與分配土地款,主觀上是為了「實現自己真正的債權(討回財產)」,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因此,被告與其他配合申報的繼承人,在此罪上將全數獲得無罪或不起訴判決! 2. 偽造有價證券罪:【依然成立,但刑度可能大幅減輕】 法律理由: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206 號刑事判決等實務見解非常嚴格:被繼承人一旦死亡,其作為權利主體即不復存在。就算生前有再明確的借名登記、再白紙黑字的約定,任何人也絕對不能「假冒死者的名義」簽發新的本票。這在客觀上就是無權製作的偽造行為。 實務效果:此罪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為找到了這份書面約定,律師可以幫被告強力主張:被告是因為不懂法律程序,急於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才誤觸法網,情堪憫恕,請求依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刑,並進而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減刑至六個月以下)」。 二、 稅務法庭(國稅局):重現一線曙光,如何轉敗為勝? 國稅局當初剔除這 2,497 萬元扣除額是正確的,因為你們申報的「名目」是本票債務,國稅局查無金流當然不承認。但現在找到書面約定後,可以透過「行政救濟(復查、訴願)」來翻盤: 正確的申報方式:依據財政部國稅局實務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或反過來,他人借名在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應以「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債權)」的名義進行遺產總額的調整。 翻盤步驟: 拿著這份剛找到的先祖書面約定,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或「返還不當得利/借名登記物」之訴。 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後,檢具該判決與先祖約定書,向國稅局主張「這 2,497 萬元是實質不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應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剔除」。 如此一來,不僅能免除逃漏稅的 1-3 倍巨額罰鍰,還能合法減免遺產稅。 三、 最新訴訟書狀擬稿(被告防禦 / 爭取輕判與無罪) 如果您是被告方的辯護律師(或被告本人自清),請立即提交這份先祖約定書,並遞狀主張下列內容: 己、 關於本案尋獲先祖書面約定之最新證據與論罪科刑答辯補充理由 【詐欺取財及逃漏稅部分:應予無罪或不起訴處分】 啟者,本案被告等近期於整理先祖遺物時,幸尋獲民事上真正權利人與被繼承人間於生前所親簽之「借名登記書面約定書」正本乙紙(詳如卷附證物一)。該書面契約清楚載明系爭土地實質權利部分確屬被告一房所有,僅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是以,102年5月實現分配之土地價款新臺幣 2,497 萬元,實質上本即為被告等依法有權取得之財產,被告等將其列報為未償債務或參與分配,主觀上純係基於實質所有權人之地位討回自身財產,絕無任何「不法所有意圖」或「不法得利意圖」。核與刑法詐欺取財罪及稅捐稽徵法不法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全然不符,此部分懇請鈞院(或地檢署)予以無罪(或不起訴)之認定。 【偽造有價證券部分: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 關於被告因不諳民事訴訟法上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之正當法律程序,一時愚昧,誤以為可用被繼承人名義簽發本票並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加速領回自身財產,致客觀上觸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對此深感悔悟。 惟查,被告本意絕非欲詐取他人財物,亦未對國家金融票據信用之實質正確性造成重大危害,其犯罪動機單純、手段對外並無擴大損害,本罪法定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懇請鈞院審酌此一攸關家族歷史財產之特殊背景,援引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並賜予緩刑之宣告,以勵自新。 既然這份書面約定是近期才找到的,請問: 目前刑事案件進度在哪裡?法官已經辯論終結、準備宣判了,還是還在準備程序、可以隨時調查新證據? 這份書面約定上,除了被繼承人之外,還有其他家族長輩(或代書、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嗎? 請提供這些資訊,這關乎這份證據在法庭上被法官認可為「真的」機率有多高! 借名登記不動產要繳遺產稅 - 房地資訊 惜別的海岸&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根新聞稿#專業財經媒體、大眾爆料媒體或律師事務所官網來選擇最合適的文案#專業法學/財經風適合「追稅有時效,退稅也有例外!#律師揪出46年前關鍵新事證,成功逆轉國稅局時效巨牆 https://youtube.com/shorts/-s1GCFmR-Kk?si=ta3E5MCVaI2JSNcq 1688aap亞東媒體綜合頻道#育苗台灣網路平台 5月24日2026年 【台北訊】 台灣稅法上號稱「萬年稅單」的時效巨牆,近期正遭到前所未有的強烈撞擊!一樁延宕超過二十年、涉及數千萬元土地債務的遺產稅課稅爭議案,因案情出現戲劇性大逆轉,已正式演變成一場由知名律師(本案遺產管理人)主導的「刑事告訴」與「行政重開」雙軌大反擊。 本刊法律調查小組特別針對本案核心金流、地政登記以及關鍵時效,進行深度的「新聞分析追追追」,全面拆解這場足以列入法學教科書的經典稅務救濟攻防戰。 ▌焦點一:打破國稅局「時效過期」的兩大破口 過往面對稅捐爭議,國稅局最強大的武器就是《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10年退稅時效」。 本案納稅義務人早於民國98年7月2日前繳清遺產稅,國稅局往往以此主張108年時效早已屆滿。但本案遺產管理人祭出行政程序重開的「主客觀雙軌抗辯」,成功破除時效迷思: 未逾3個月主觀時效(程序重開):遺產管理人於民國115年4月因高等法院诉讼程序及新聞調查事實公開,首次知悉一份源自民國69年2月22日的決定性關鍵新事證。自知悉起算迄今(115年5月)僅1個多月,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知悉3個月內」提出聲請的法定主觀不變期間。 請求權自「可行使日」滾動起算:該案標的土地直到民國99年7月及102年5月才處分結算,並由法院支付命令最終核定債權。在客觀金流尚未處分結算前,退稅請求權根本無法行使。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全案在法律救濟時效上程序完全完備。 ▌焦點二:戳破謊言的一號鐵證——99年7月21日地政公信登記 本案在高等法院審理時,對造與其律師為了規避鉅額遺產稅債務之追償,在書狀中公然污蔑,誣指林榮濱(濱董)「僅是代表簽約的無權利人頭」,並編造不實的「115萬元訂金細分說」。 然而,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調查小組追查地政機關的產權異動索引發現:系爭120-2地號土地,早已於民國99年7月21日正式辦理移轉登記完成,實質過戶給濱董之債權人的金主以資清償債務。 法理邏輯分析:地政機關的登記具有絕對公信力。天下絕無任何「人頭」,有權限能將高達數千萬元的土地,在99年7月21日直接過戶給自己的金主去抵償個人債務。 這項「既成事實」直接定錨了濱董身為「實質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狠賞對造一記耳光,更成為遺產管理人向新北地檢署控告對造加重誹謗與教唆偽證的一號鐵證。 ▌焦點三:數字科學驗證,補足「支付命令」的實質外殼 本案最初在民國93年5月1日國稅局核定時,雖然當事人有拿出以「枝兄弟」名義聲請的法院支付命令,但國稅局以「形式審查、無法證明確實對價」為由,悍然拒絕扣除該筆2,497萬元的死亡前未償債務。 如今,遺產管理人透過大數據進行金流的科學驗證,將過去國稅局懷疑的「紙上作業」轉化為「鐵證閉環」: 處分總價:標的土地於99年7月及102年5月兩次處分,總價金合計為4,600萬元。 債權基數:依雙方合意之1/2分配比例計算,應分配本金精確為2,300萬元(4,600萬 ÷ 2)。 終審結算:將2,300萬本金加計资金延遲撥付之利息補償、已代墊繳納之1,300萬遺產稅分擔、農貸清償及必要行政支出後,最終經法院核定的金額,不偏不倚正好就是2,497萬元。 更關鍵的是,這項實質法律關係與未償債務,業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12 號判決書實質載明且確認在案。 ▌本刊追蹤總結:利用「通緝空白期」編故事?地檢署將徹查 【法律事務所】正式聲明稿 本所金學坪律師依法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選任,擔任被繼承人林榮濱之遺產管理人。日前本所為維護林榮濱遺產之責任財產、債權人及繼承人之合法權益,已依法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聲請「行政程序重開暨溢繳稅款退還」,並正式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提起加重誹謗與教唆偽證之刑事告訴。 為防止不實言論混淆視聽、惡意侵害林榮濱遺產之名譽,本所特代當事人發表三點嚴正聲明如下: 一、 土地異動登記公信鐵證:林榮濱為「實質所有權人」不容污蔑 對造及相關人等為規避鉅額債務之追償,於高等法院審理期間(114年度上字第XXX號),公然於訴訟書狀中編造謊言,誣指林榮濱「僅係代表簽約之人頭」。 惟查,本案系爭120-2地號土地,業於民國99年7月21日經地政機關正式辦理移轉登記完成,實質過戶予林榮濱之債權人之金主以資清償債務。地政機關之公信登記絕無虛妄,天下亦無任何人頭得以實質處分產權過戶予個人金主。被告等人明知登記事實,卻仍連續以文字書狀惡意污蔑,本所絕不姑息,已將99年7月21日之過戶謄本列為一號鐵證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 數字科學金流完全吻合:2,497萬未償債務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載明 本案涉及之2,497萬元債務,本質上確屬被繼承人林福松死亡前之未償債務,此項法律與實質債權關係,業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12號判決書實質載明且確認在案。 本所透過大數據進行金流科學驗證,該標的土地於99年7月及102年5月處分之實際總價金精確為4,600萬元,依雙方合意之1/2比例計算,應分配之本金基數精確為2,300萬元;在扣除與加計資金延遲利息補償、已代墊繳納之1,300萬遺產稅分擔、農貸清償及必要行政支出後,最終經法院支付命令核定結算之金額精確為2,497萬元。此筆金額具備嚴謹之因果關係,被告等臨訟編造之不實「115萬元訂金細分說」,純屬無稽之談。 三、 跨越時效障礙:115年4月驚見46年前關鍵新事證,法律救濟程序完全完備 本案行政程序重開,係因本所於民國115年4月因高等法院訴訟程序及新聞調查事實公開,首次赫然知悉源自民國69年2月22日之關鍵歷史新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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