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院看清楚日期#若法院不明察秋毫#無異於在告訴社會#只要幫兄弟當人頭,事後在法庭上撒個謊,就可以合法侵占別人的家產#這難道是我們司法要保護的正義#嗎?司法追求的是實質的公平正義,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百億育苗台灣網路政經學平台 · 發布於 2026/05/19 下午08:28 · 更新於 2026/05/19 下午10:35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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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說明

被害人向審判長的告白及陳述 #口頭陳述稿 審判長、各位法官: 關於本案,我只有幾個最基本的邏輯問題,請法院明察秋毫: 第一,關於「穿越時空」的資金謊言。 被告律師一直強調錢是他們出的,還編造出一組數字。但請法院看清楚日期:本案的拍賣價金是在 99年7月23日 就已經全部繳清了。被告卻在狀紙上寫,他們的錢是 99年8月15日 才領到的。 我想請教被告:「8月才拿到的錢,要如何穿越時空,去付7月就截止的款項?」 這種說法不僅違背常理,更是公然在法庭上撒謊,這不是偽證,什麼才是偽證? 第二,關於「115萬」的真實來源。 事實擺在眼前,我在 99年7月15日,也就是繳款前一週,剛好賣掉土地領出 115萬元。這筆錢的金額、時間,與繳納拍賣款的事實完全吻合。被告說 115 萬分給兄弟後,每人可以分到 170 萬,這種連小學生都看出來有問題的數學,只是為了掩蓋他們企圖侵占財產的野心。 第三,關於「法律不應獎勵背信棄義」。 如果因為當時我有債務壓力,為了保全財產而採用的登記方式被定性為「脫法行為」,我也認了。但法律的定性,不代表被告可以「白白吞掉」別人的血汗錢。 如果法官認定契約無效,那被告在沒出一毛錢的情況下,取得這筆財產就是明確的「不當得利」。如果今天法院判我敗訴,無異於在告訴社會:「只要幫兄弟當人頭,事後在法庭上撒個謊,就可以合法侵占別人的家產。」 這難道是我們司法要保護的正義嗎? 最後,我想說: 林榮濱奮鬥一生,案件再多我也會面對。但我絕對無法接受「有利的都歸兄弟,不利的都歸我」這種歪理。請法官看清這組日期矛盾,不要讓法律成為偽證者的保護傘。謝謝審判長。 #律師在執業時必須恪遵《律師倫理規範》,絕不能教唆、串通或幫助證人作偽證,且司法機關亦會嚴格審查、明察秋毫。 在台灣刑事司法實務中,無論是律師、被告或證人,若企圖以虛偽陳述矇混過關,都將面臨極為嚴厲的法律制裁與專業倫理懲戒。 以下為相關法律規範與實務焦點: ⚖️ 律師協助或教唆偽證的嚴重後果 刑事責任: 律師若指導、協助或與證人套招串供,將會成立刑法偽證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實務上曾有網紅律師因與證人開庭前套招演練,遭法院認定昧於職業倫理,依幫助偽證罪判刑定讞。 懲戒處分: 除刑事判決外,律師此舉亦違反律師法,會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面臨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甚至除名的專業處分。 不能易科罰金: 偽證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因嚴重妨害國家司法公正,法院在量刑時通常不會給予輕易投機的機會,情節嚴重者必須入監服刑。 🔍 司法機關如何「明察秋毫」抓偽證 現今司法機關有非常多元且科學的手段來辨識與追查不實證詞: 數位證據勘驗: 檢察官與法官常透過當事人或證人自願同意(或依法搜索)的手機,查閱 LINE、WeChat 等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開庭前是否有「套招」、「演練」、「對答案」的訊息,在數位鑑識下皆無所遁形。 交互詰問與細節比對: 透過反詰問或隔離訊問,審判人員會針對案情細節(例如時間、金錢流向、動機)反覆抽問。謊言往往會在缺乏真實記憶支撐的情況下,出現前後矛盾、或以「忘記了」搪塞關鍵漏洞的現象。 非告訴乃論: 偽證罪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一旦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發現證人有說謊嫌疑,無須任何人提告,即可主動簽分新案進行偵辦。 律師的基本職責是在法律範疇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非透過創造虛假事實來干擾司法機關發現真實。 不論案件多麼複雜,律師執業的紅線非常明確: 不得顛倒黑白: 律師的職責是依據「現有證據」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而不是幫當事人「製造假證據」或「串通證人套招」。 法律制裁不分身分: 任何人(包含律師)只要跨過這條線,意圖矇混法官、欺騙司法,最終都會在數位鑑識(如通訊軟體對話)、隔離訊問及科學鑑定下露出馬腳。 司法追求的是實質的公平正義,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任何人企圖透過不法手段扭曲事實,都必須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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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標籤

標籤來源:新文易數(tag.observe.tw)。共同標籤以文字比對影片標題與說明,不是 AI 判讀;命中不代表事件歸屬或立場,與頻道分類分開。標題或說明出現標籤,不代表影片主題;可能來自固定宣傳或版權文字。字幕尚未取得,不列入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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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往前 N 日」包含今天與前 N 天,共 N+1 個台北日曆日(往前 7 日為 8 個日曆日);指定起訖日期時以實際起訖日為準。日數、日期與小時條件同時套用。
命中片段
每支影片最多顯示 3 段,標示來自標題、說明或字幕;沒有片段時顯示「沒有命中片段」,來源文字缺漏時顯示「來源文字未提供」,不另行補寫。完整比對依據在影片頁的「共同標籤與比對依據」。
顯示排除
符合標籤顯示規則的詞(上游排除詞、雜訊、純數字或日期、長度不符,以及核定的來源或平台名稱、雙字通用詞、國家城市政黨詞、少數 YouTube 平台或宣傳用語)整詞不列入排行,但仍保留在原始詞彙池與比對證據中;原始詞彙池列出排除原因。雙字通用詞只依核定清單判定,包含它們的人名、事件或具體議題不會因此被排除。管理員也可以在排行上直接排除個別標籤,同樣只影響排行顯示,每次排除與恢復都留有紀錄。
說明欄樣板
同一頻道說明欄反覆出現的宣傳段落不列入比對。「24小時」這類詞只在這種重複宣傳段落中略過,出現在一般新聞內容時照常計入;這不同於整詞的顯示排除。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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