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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台灣網路廣播電視平台綜合#吳樂天講古精彩節目CD · 發布於 2025/08/28 上午04:49 · 更新於 2026/10/30 上午06:40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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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委員會系列#最新實況台灣國會立法院 議事轉播 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建設台灣澎湖金門馬祖 #聯席委員會系列#最新實況台灣國會立法院 議事轉播 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大家來種樹#育苗台灣網路平台#aap亞東政經國會#氣候變遷#天災之後重建家園#建設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娛樂天地智慧財產權 院會時間 : 09:00~18:00地點 : 議場第11屆第3會期第26次會議 一、行政院院長提出「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專案報告並備質詢(8月25日)。二、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8月26日上午)。三、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8月26日下午)。四、8月2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 修憲委員會時間 : 12:30~14:30地點 : 九樓大禮堂立法院第11屆修憲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 選舉本會召集委員 202508/26 院會時間 : 09:00~18:00地點 : 議場第11屆第3會期第26次會議 一、行政院院長提出「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專案報告並備質詢(8月25日)。二、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8月26日上午)。三、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8月26日下午)。四、8月2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 程序委員會召委 : 沈發惠時間 : 12:00~14:00地點 : 紅樓201會議室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27次會議 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2025 08/2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委 : 蘇清泉時間 : 08:30~18:00地點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考察 考察「勞動部業務及所屬各基金運用情形」。 內政委員會召委 : 牛煦庭時間 : 09:00~17:30地點 :考察「基隆地區原住民會館及易淹水地區」 考察「基隆地區原住民會館及易淹水地區」 財政委員會召委 : 賴惠員時間 : 09:00~17:30地點 : 九樓大禮堂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 【預算提案截止時間:8月25日(一)下午5時】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 : 吳宗憲時間 : 09:00~17:30地點 : 紅樓302會議室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一、併案審查 (ㄧ)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吳宗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5人、(二)委員郭昱晴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月27日及28日兩天一次會】 朝野黨團協商時間 : 14:30地點 : 紅樓302會議室立法院黨團協商 研商「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25 08/2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委 : 蘇清泉時間 : 08:30~18:00地點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考察 考察「環境部業務」。 財政委員會召委 : 賴士葆時間 : 09:00~17:30地點 : 九樓大禮堂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含秘密會議)。 【預算提案截止時間:8月25日(一)下午5時】 交通委員會召委 : 許智傑時間 : 09:00~17:30地點 : 紅樓201會議室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 「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蔣榮先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程明修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黃葳威及羅慧雯均為委員,請同意案。」公聽會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 : 吳宗憲時間 : 09:00~17:30地點 : 紅樓302會議室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一、繼續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 【8月27日及28日兩天一次會】 #原文報導 #aap亞東政經國會原文報導 有關本院審理沈 宗 隆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13年度矚訴字第1號),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一、主文 沈 宗 隆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8年。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萬元沒收。 王 雲怡 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又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王 又 民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5萬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潘 正 綱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2罪,均免刑;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鍾 慶 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免刑。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40萬4899元沒收。 二、犯罪事實摘要 【有罪部分】 1、達 德 公司為求在雲林縣內施作風力發電工程順利,達 德公司之王 雲 怡、潘 正 綱於民國108年間起,即起意拉攏雲林縣議員王又民、議長沈宗隆,希冀藉由其2人監督、質詢雲林縣政府,包含提案議決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案之職務上權力、運用其議員職權可以掌握雲林縣政府相關單位核發達德公司申請之公文進度或與雲林縣政府相關責成機關溝通協調,並消弭地方上的阻力。 2、王雲怡、潘正綱讓沈宗隆可以參與拋石工程石料供應方式作為行賄方法,王雲怡透過將達德公司發包予波斯卡利斯公司的拋石工程所需部分石料由沈宗隆供應,而沈宗隆欲向鍾慶郎借用鴻捷公司名義,作為波斯卡利斯公司的石料供貨商,沈宗隆、鍾慶郎即透過此方式獲取賄款。 3、王又民透過潘正綱的牽線而搭上達德公司, 潘正綱向王雲怡報告,表示王又民為對達德公司友善之雲林縣議員,若達德公司提供資金予王又民,對於達德公司向雲林縣政府相關申請案件將有所助益,王雲怡評估後應允,同意達德公司每年給予王又民150萬元,每年分2 次各支付75萬元(前後共給付225萬元),因達德公司僅能由潘正綱以交際費科目報支後取得現金作為行賄款項,王又民自108 年起提供不實交易內容之統一發票,供潘正綱以「中秋活動禮品贊助」、「地方人士禮品」、「地方活動補助」等名目向達德集團申請交際費。 4、潘正綱在本案中也有收集發票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的犯行,但此部分主要為自己犯罪,與被告沈宗隆、王又民、王雲怡、鍾慶郎無關。 【有罪的理由】 本案歷經將近30個審理庭期,傳訊證人接近30人次,其中被告沈宗隆、潘正綱、鍾慶郎均坦白犯行,被告王雲怡、王又民否認犯行,不過經傳喚相關證人交互詰問,以及審閱卷內證據下,其2人犯行已足以認定(詳細內容日後見判決書) 【其餘認為不構成犯罪部分】 1、檢察官起訴被告王又民尚有收賄50萬元部分,認為同時構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不過交付金錢當日正為王又民和游嘉慧的聯合感恩晚會,依當時情況來看,客觀上會認為是正值參選代表的游嘉慧為該晚會一起分攤開銷的費用,難以認為被告王又民收受此一50萬元在主觀上有犯意。 2、檢察官起訴卷內東普公司所開立之發票為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不過卷內確實有東普公司所製作之相關廣告及行銷影片,難認為虛假開立。 三、量刑的理由 1、潘正綱、鍾慶郎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等相關減刑規定,考量其坦白犯行,且對犯罪事實偵辦有重要貢獻,且鍾慶郎也繳交犯罪所得供扣案,均免除其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的刑罰,不過潘正綱因為尚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的犯行,其此部分給予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並給予緩刑宣告。 2、沈宗隆部分 被告沈宗隆作為雲林縣議會議長,在地方上動見觀瞻,而綠能產業為國家重要政策,在裨益地方發展下,作為民意代表本質上就該盡力協助,其雖然願意幫忙本案,卻動起要從其中營利的想法,才需要大費周章透過鍾慶郎的公司來進入拋石工程,固然被告沈宗隆有提到以本案來說利益不是太大的數額,但不能不考慮這是在拋石數量後續有下修下的金額才有縮減,被告沈宗隆所謂不大數額的賄款,卻造成達德公司非常大的為難,尤其對於背後外商公司而言,驚覺不是單純好好做生意就可以,原來各方勢力都想覬覦,必須去協調原來就配合的好好的拋石供應商,也無疑成為離岸風電綠能政策的阻礙,本案行賄及收賄的內容所涉及的為國家重要政策。然而,被告沈宗隆在發動偵查不久後,即坦然面對錯誤,至於其犯罪所得部分亦全數繳交,佐以其身體健康堪慮,也有一定年事,其未再眷戀其在地方政壇上的議長頭銜,且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減刑規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刑度。 3、王雲怡 被告王雲怡身為專業經理人,肩負替達德集團推動綠能的任務,其口口聲聲表示自己不可能去做違法的事,只是因為職位上使然,都是其下屬潘正綱、常欣玉等人告知進度,自己並無決策權力,不過被告王雲怡的說法和卷內證據有明顯出入,固然達德集團綠能案場在雲林推行上遇到諸多阻礙,但被告王雲怡無論是對被告沈宗隆或被告王又民,都是藉由金錢來試圖籠絡地方勢力,其兩次行賄的金額、對象有別,刑度上應有所差異,是就其各次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定刑上則在限制加重、行為型態相似、未來社會復歸因素考量下,定刑如主文所示。 4、王又民 被告王又民為雲林縣議員,而綠能政策既然定調為國家重要能源政策,作為地方民意代表,本來就該盡力協助,尤其在綠能推行過程,也會帶給當地若干就業,不過被告王又民卻在議員職權行使中收受對價,被告王又民能和達德集團牽上線,最主要還是來自於被告潘正綱的居中牽線,惟被告王又民從偵審以來一路極力切割其和助理游嘉慧的關係,可其辯解與卷證、到庭詰問證人等出入過大,就此難認犯後態度良善,本案收賄的金額不低,雖然和本案被告沈宗隆相比有落差,而其職位為議員,仍和議長一職對地方影響力有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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