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關鍵本票與承諾書曝光!代位求償案驚人逆轉:名義借款人遭爆「未舉證資金去向」卻爽當百萬股東#自首能免除牢獄之災與巨額罰鍰,導致私下的 B 稿合約因違反公序良俗被法院宣告無效,家族親情也將徹底破裂

1688aap亞東媒體綜合頻道#育苗台灣網路平台 · 發布於 2026/05/17 上午07:02 · 更新於 2026/05/17 上午10:23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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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本票與承諾書曝光!代位求償案驚人逆轉:名義借款人遭爆「未舉證資金去向」卻爽當百萬股東 【新北訊】 一起攸關數百萬元債權的代位求償民事訴訟案,近日在法庭攻防中出現重大突破。原告主張代位行使債務人(已故林姓男子之遺產管理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被告返還新台幣262萬餘元。儘管前案法院曾一度認定該筆總額752萬元的借款為已故林男經營公司所需、與被告無關,但原告於本案中祭出「抵押權登記」、「本票」及「承諾書」三大鐵證,徹底擊碎被告此前的免責辯詞,案情面臨全面翻盤。 官方登記與簽發本票自認 債務主體現形 原判決原本採信被告說法,認為系爭752萬元借款雖匯入被告之商業銀行帳戶,但實質上是已故林男為了其所經營之科技公司營運,向王姓債權人所借。然而,原告於本案審理中強力指出,該筆借款在官方的抵押權設定登記上,被告本即被登記為「抵押人兼債務人」。 更關鍵的是,原告當庭提出被告事後親自簽發的「本票」與「承諾書」。被告在承諾書中已明確「訴訟外自認」自己才是該筆752萬元的「原始借款人」,並簽發本票作為債務擔保。 法學專家指出,依經驗法則與票據無因性原則,若被告僅是名義人、且未欠款,絕無可能甘冒財產隨時遭強制執行的風險而簽發本票,此新事證已直接推翻前案認定。 借款涉隱匿私用? 遭爆140萬挪作個人股本 被告在庭上雖仍極力抗辯,稱錢名義上是他借的,但實際上全是已故林男拿去經營事業使用,所以本該由林男負責償還。但原告隨即在庭上揭發驚人事實:這筆752萬元的借款匯入被告帳戶後,其中高達140萬元的款項,客觀上被直接投入該科技公司,作為「被告個人之股東出資額」,使被告平白獲得該公司的百萬股份與股東資格。 原告代理人強調,公司與股東在法律上為獨立主體,被告用這筆錢換取個人股權,實質受益人就是被告個人。這本質上屬於「林男出資幫被告代墊股款」,被告平白獲得免除出資義務的龐大實質利益,已構成標準的不當得利。 其餘資金流向不明、拿不出出貨單 被告面臨舉證失敗 對於扣除股款後的其餘資金,被告在最新庭審中竟改口辯稱「流向不明」,並含糊暗示「林男可能已透過拿走公司貨物抵清債務、寄去了」云云。然而,當原告要求被告拿出對應的出貨單、簽收單或統一發票時,被告卻「完全無法舉證」。 原告主張,被告既然自認是原始借款人,若想主張「林男拿走貨物以債抵貨」,依法必須由被告負完全的舉證責任。被告至今未提出任何客觀事證,在法律上即屬「舉證失敗」,必須承擔抗辯不可採之訴訟不利益。 原告痛批一審拒查資金流向 聲請函調銀行明細 原告指出,前案及一審法院在未查明真相前,逕以「無調查必要」為由拒絕原告調查被告資金流向的聲請,屬於嚴重的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之重大違法。 原告強烈質疑,正因為被告無法舉證資金用於公司,原告掌握的實質證據顯示,該筆流向不明的資金,實質上是被林男拿去代被告分流「匯還給被告個人的多位私債債權人」,幫被告消滅個人債務。 原告表示,正因為雙方各執一詞,且被告自承流向不明,被告該銀行帳戶在103年4月16日前後的「後續資金流向」,就成為判定被告是否受有免除個人私債之不當得利、以及戳破被告不實謊言的「唯一決定性鐵證」。 原告已正式向法院具狀,聲請依職權函調被告該商業銀行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並表示對於依民法第242條代位求償、捍衛實質正義具有絕對信心。本案目前仍由法院持續審理中。 #士林外雙溪翠山富國好土地 #aap亞東新聞台灣國會政經富聯網 #百億育苗台灣網路政經學平台 #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申請 #袋地通行權 #地政士 #台灣國會政經富聯網 主題:分遺產玩「A、B稿」避稅藏產?代書、繼承人驚爆共犯法網!法律專家揭密「搶先自首」成唯一生路 【台北訊】 許多家族在面臨龐大遺產分配時,常為了避稅、隱匿債務或擺平家族內部矛盾,私下委託地政士(代書)搞「陰陽合同」,也就是俗稱的「遺產分割 A、B 稿」。 外界總以為「關起門來簽的協議,神不知鬼不覺」,但法律專家示警:這種行為已觸犯多項刑事重罪!一旦東窗事發,不僅繼承人要面臨牢獄之災,幫忙出主意的地政士更會被「砸碎飯碗」終生除名。唯一能全身而退的關鍵,在於運用法律上的「黃金停損自首條款」。 明暗兩套帳:三大刑事罪名連環起訴 所謂遺產 A、B 稿,通常是由地政士或律師協助規劃。「A稿(陽光稿)」內容形式合法,專門用來向國稅局申報、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B稿(陰暗稿/抽屜協議)」才是家族成員私下真正的利益分配、甚至用來藏匿特定財產或躲避債權人追討。 法律專家指出,這種看似聰明的做法,在現代金融與國稅局大數據查核下早已無所遁形。一旦被查獲,所有人將面臨三大刑事風暴: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偽造文書):拿虛假的 A 稿去地政機關登記,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 詐術逃漏稅捐罪:若涉及隱瞞財產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依《稅捐稽徵法》最高可處 5 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巨額罰金。 損害債權或詐欺罪:若藉此隱匿財產、侵害其他債權人或特定繼承人權益,將面臨額外刑責。 知法犯法!專業地政士恐遭「終生除名」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只懲罰財產所有人。若 A、B 稿是由地政士「建議」、「規劃」或「代筆撰寫」,在法律上會直接被認定為教唆犯或共同正犯。 由於地政士具有國家賦予的執業專業,實務上法官對於知法犯法、利用專業協助犯罪的代書,通常不予緩刑,量刑甚至比一般繼承人更重。 不僅如此,依據《地政士法》規定,一旦偽造文書或逃漏稅刑事判決確定,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將直接處以「除名」處分,永遠吊銷地政士執照,執業生涯徹底止步。 在民事上,地政士還必須與債務人承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且專業責任險因涉及「故意犯罪」而拒絕理賠,代書恐面臨傾家蕩產的危機。 翻臉檢舉案量暴增 「搶先自首」成合法退場唯一生路 為什麼 A、B 稿這麼容易曝光?專家直言,除了國稅局針對不明大額資金流向的例行抽查外,「繼承人翻臉檢舉」才是最常見的未爆彈。許多年後成員因財產分配不均或親戚爭執,沒拿到預期利益的一方,往往會直接拿著「B 稿」玉石俱焚地去檢舉。 面對已經簽署 A、B 稿的危機,法律專家透露,「在被發覺前主動自首並告發共犯」是目前唯一的自保手段: 刑事自首:依《刑法》第 62 條,在檢警或國稅局發覺前主動投案,法官可減輕其刑,也是爭取「緩刑(免坐牢)」的最關鍵誘因。 稅務免罰(黃金條款):依《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只要在國稅局啟動調查或有人檢舉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除所有稅務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僅需加計微薄利息。 專家最後呼籲,自首雖然能免除牢獄之災與巨額罰鍰,但也會導致私下的 B 稿合約因違反公序良俗被法院宣告無效,家族親情也將徹底破裂。 因此,若有民眾或執業地政士正面臨相關糾紛,強烈建議切勿自行盲目投案,應先備妥 A、B 稿及相關通聯紀錄,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撰寫「刑事自首暨告發狀」,並由律師陪同前往地檢署或調查局遞狀,才能將減刑與防護效果最大化。 【新聞聯絡信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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