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之歌娛樂天地智慧財產權#建設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傳奇人物廖添丁#山太山開發之歌#富國群山#大家來種樹#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不動產資訊#士林外雙溪宜農牧用地#農園樂經營#樹林甲建#新北工業廠房

#育苗台灣網路廣播電視平台綜合#吳樂天講古精彩節目CD · 發布於 2025/04/27 上午11:47 · 更新於 2026/10/30 上午06:40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觀看數
—次
喜歡
—次
YouTube 留言總數
—則
長度
—
字幕狀態未確認

觀看數觀測

尚無歷史觀測

本站尚未儲存這部影片的歷史觀測,無法據以建立歷史時間序列。

共同標籤

這支影片尚未比對共同詞彙

比對版本

youtube-quality-20261017-a

影片說明

#台灣人之歌娛樂天地智慧財產權#建設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傳奇人物廖添丁#山太山開發之歌#富國群山#大家來種樹#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不動產資訊#士林外雙溪宜農牧用地#農園樂經營#樹林甲建#新北工業廠房 民事判決指出: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按我國民法物權編雖於18年11月30日即制定公布,自19年5月5日起開始施行,就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採形式主義,即除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外,尚須踐行登記程序,始生物權行為效力。惟參諸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先例要旨:「人民在臺灣省日據時期買受之土地,依當時日本民法第176條之規定,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物權移轉之效力,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足見臺灣人民於日據時期之不動產物權行為尚不適用我國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又按台灣於日據時期之初,係以軍令為統治法源,西元1895年11月17日,始以日令第21號之3,施行台灣住民民事訴訟令,審判官依地方慣例及條理審判訴訟。迨西元1896年,日本中央政府制訂法律第63號「有關施行於台灣之法令之法律」,改以委任立法方式,得由台灣總督發佈命令為法源依據,此時期台灣之有效法源乃以台灣地方習慣為原則,日本法令為例外。嗣自西元1922年(日大正11年,民國11年)1月1日施行法律第3號,進入以敕令立法為原則,此時期改以日本當時有效民法為原則,台灣地方習慣為例外,迄至台灣光復日止(參見法務部編印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103年10月版第326至327頁)。職是,日據時期為民事行為準則之法源,係按不同時期而異,法院應先確定行為成立時期,再依當時之法規範判定其法律效果(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判決參照)。承上述,陳天送、楊氏順治、楊泉係於日據時期之24年10月7日訂立系爭共有物分割證書,故關於渠等協議分割土地行為,應依當時之日本民法定其法律效果。又依當時日本民法第176條「物權之設定及移轉,僅依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第177條「有關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非經依登記法所定之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等規定,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採行意思主義,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對抗要件主義),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亦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復按不動產登記係由國家機關作成,其真實之外觀強度極高,本應確保其登記之公示性,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於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23日施行之民法第759條之1即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第1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第2項)」。依其立法意旨,上開第1項係為貫徹登記之效力而規定之推定力,真正權利人僅得以對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係無效或得撤銷,並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始得推翻。又為保護信賴登記而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同條第2項復規定善意第三人之權益,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以維交易安全。該項所稱「原登記物權之不實」,係指物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具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或登記錯誤或漏未登記等情形,本不應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因該物權登記致登記所表彰之物權與實際狀態不一致而言。 再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之禁止,係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而苟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之內。故權利濫用者,須兼備主觀上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及客觀上因權利行使取得利益與他人所受損害不相當,缺一不可。是以行使權利者,主觀上若非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縱因權利之行使致影響相對人之利益,亦難認係權利濫用。 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審即第一審判決主文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審即第一審判決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收件日期文號111年1月17日鹿土測字7500號)所示編號A面積49.63平方公尺、編號A1面積8.65平方公尺、編號A2面積21.14平方公尺、編號A3面積3.36平方公尺、編號A31面積0.57平方公尺、編號A32面積2.25平方公尺、編號A4面積2.88平方公尺、編號A41面積1.65平方公尺、編號A42面積3.40平方公尺、編號B面積51.07平方公尺、編號B1面積12.57平方公尺、編號B2面積22.72平方公尺、編號B21面積3.40平方公尺、編號B22面積29.90平方公尺、編號C面積5.06平方公尺、編號C1面積0.01平方公尺、編號D面積52.54平方公尺、編號E面積37.54平方公尺、編號E1面積2.15平方公尺、編號E2面積1.98平方公尺、編號F面積2.40平方公尺、編號F1面積3.14平方公尺、編號F2面積14.59平方公尺、編號G面積34.71平方公尺、編號G1面積6.68平方公尺、編號G2面積48.89平方公尺、編號G3面積0.52平方公尺、編號H面積37.21平方公尺等地上物全部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19,09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送之遺產範圍內,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決第一項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985元,到期部分如未按期給付時,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1,546,99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640,9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惟按土地之租賃契約,以承租人自行建築房屋而使用之為其目的者,非有相當之期限不能達其目的,故當事人雖未明定租賃之期限,依契約之目的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亦應解為定有租至房屋不堪使用時為止之期限。是否不堪使用,原則上應以承租當時所建房屋之通常使用判斷之;蓋房屋如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改造或更新材質結構致變更其使用期限者,若以變更後之狀態為斷,不免違背該租地建屋契約立約時當事人之真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可參)。換言之,房屋是否不堪使用,應以原興建之房屋建材、結構為據,而非以修繕變更後之狀態來判斷。倘原房屋已達不堪使用程度,無論可否修復,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即歸於消滅,一方自得請求返還土地,他方嗣後雖將房屋修繕,亦不能使既已消滅之租賃關係回復。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第2516號判決參照)。 又按建築房屋之基地租金,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此是指基地租金之最高限額而言,並非必須照申報地價額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又該條所謂土地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係指法定地價而言。又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8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所以地價之計算是以申報地價為準,而非以公告現值為準。 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2項以及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所謂默示同意,除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沈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卷附印鑑證明,全體繼承人之印章均屬真正(雄審卷第52至60頁),依上開說明,是系爭協議書應推定為真正。 系爭協議確係經子○之全體繼承人意思表示合致所為,自屬有效。而系爭協議既屬有效,兩造依此就系爭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及移轉登記自屬有效。 請求返還遺產事件,第二審判決如下主文: 被上訴人應將附表所示房地「登記原因及日期」欄所為不動產登記塗銷,並回復繼承登記為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公同共有。 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應返還附表所示房地予上訴人,並將附表所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原判決廢棄。 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負擔。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次按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原告就利己之待證事實,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又按借名契約乃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不以借名人對借名登記之財產具處分權為必要。 #系爭借名契約並未背於公序良俗而無效。   按借名登記之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次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2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 系爭借名契約已足對債權人之債權行使造成妨害,無從遽認有何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背於公序良俗之情。 依系爭借名契約之內容、附隨情況、當事人之動機、目的等在該時、空環境下,尚難認有何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背於公序良俗之情。 系爭借名契約不因李@華死亡而當然終止,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房地並移轉登記尚未罹於消滅時效。 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50條定有明文。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影片的數字

公開統計
觀看、喜歡與留言總數是取得當時的 YouTube 公開統計,不是即時數值;各項統計的觀測時間可能不同。「資料最後記錄」是影片資料的記錄時間,不代表觀看、喜歡或留言都在那時重新觀測。
觀看歷史
圖上每個點是實際儲存的觀測,連線只為方便閱讀,不代表中間時間的測量值;沒有歷史觀測時不建立時間序列。
喜歡占互動
喜歡 ÷(喜歡+不喜歡+顯示留言),任一來源缺值時不估算。
字幕
只記錄來源是否提供字幕,尚未擷取逐字稿,因此字幕不列入標籤比對。
觀測分析
直播逐時/逐日最高同時在線取自所讀直播紀錄;讀取上限、略過與解析失敗的筆數列在「資料涵蓋範圍與解析限制」。

共同標籤

標籤來源:新文易數(tag.observe.tw)。共同標籤以文字比對影片標題與說明,不是 AI 判讀;命中不代表事件歸屬或立場,與頻道分類分開。標題或說明出現標籤,不代表影片主題;可能來自固定宣傳或版權文字。字幕尚未取得,不列入比對。

比對範圍
僅列出目前詞彙版本與影片標題、說明仍相符的比對結果;待比對或來源文字已變動的影片不列入,數量見「收錄與比對範圍」。
期間
「往前 N 日」包含今天與前 N 天,共 N+1 個台北日曆日(往前 7 日為 8 個日曆日);指定起訖日期時以實際起訖日為準。日數、日期與小時條件同時套用。
命中片段
每支影片最多顯示 3 段,標示來自標題、說明或字幕;沒有片段時顯示「沒有命中片段」,來源文字缺漏時顯示「來源文字未提供」,不另行補寫。完整比對依據在影片頁的「共同標籤與比對依據」。
顯示排除
符合標籤顯示規則的詞(上游排除詞、雜訊、純數字或日期、長度不符,以及核定的來源或平台名稱、雙字通用詞、國家城市政黨詞、少數 YouTube 平台或宣傳用語)整詞不列入排行,但仍保留在原始詞彙池與比對證據中;原始詞彙池列出排除原因。雙字通用詞只依核定清單判定,包含它們的人名、事件或具體議題不會因此被排除。管理員也可以在排行上直接排除個別標籤,同樣只影響排行顯示,每次排除與恢復都留有紀錄。
說明欄樣板
同一頻道說明欄反覆出現的宣傳段落不列入比對。「24小時」這類詞只在這種重複宣傳段落中略過,出現在一般新聞內容時照常計入;這不同於整詞的顯示排除。
示例
列表與片段只是符合條件的影片例子,不能用來推算整體比例或全站失真程度;有效比對的影片比例只代表比對完成度。
觀看
累計觀看是取得當時的公開觀測值,不是期間增量;無觀看值的影片不當作 0。

本頁資料範圍

觀看數與互動數為取得當時的公開觀測值。

資料來源

本站以納入名單的 YouTube 頻道與影片為範圍(名單見頻道觀測),數據來自 YouTube 公開資料與定時觀測:直播約每分鐘輪詢一次,頻道統計、新影片與影片統計則分批輪流更新,所以同一頁的數字不一定在同一時間取得。不涵蓋全 YouTube;缺漏、尚未收錄或資料服務中斷都不等於零,尚未取得的數值顯示「—」。

頁面使用台北時間(UTC+8)。「更新於」是來源已記錄的觀測時間;來源沒有記錄時顯示「未記錄」,不以開啟網頁的時間代替。

共同標籤詞彙的標籤來源:新文易數(tag.observe.tw),保留來源、版本與比對依據;本站的頻道分類沿用有影儀表板的來源組織方式,與內容標籤是不同維度。影片數、觀看數與直播同時在線人數分開計算,不代表 YouTube 全站流量,也不表示因果關係。

完整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