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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百億育苗台灣網路政經學平台 · 發布於 2026/06/29 下午11:12 · 更新於 2026/07/03 下午01:15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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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松江民生店 專業工具助我業績翻倍 住商燕子買賣專家 不動產顧問師👍 #AI生態圈成交就是快 程序事項:訴訟標的具備合一確定之必要,且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按民法第 244 條所規定之債權人撤銷權之訴,其為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訟標的,對於債務人及受益人具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5,735 元(計算式:333,076 + 363,319 + 129,340 = 825,735),已逾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簡易事件之 50 萬元法定上限,依法應由 鈞院民事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本件主債權不論自實體法上之債務承認、按期給付利息,或參酌前開高度關連另案之事實脈絡,依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消滅時效早已依法中斷並重新起算,被告等之時效抗辯實無足採。 #民法第 245 條規定,自原告等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其 1 年之除斥期間尚未屆滿,原告依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訴,於法有據。 #被告等惡意脫產已涉嫌刑事犯罪,原告等將另行追究損害債權等罪責被告義於受強制執行之際,明知其對原告等人負有債務,竟與被告等人互通款項、通謀簽署收取證明書,企圖使債權人無法透過司法執行程序獲得清償。上述行徑已涉嫌該當《刑法》第 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及同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 被告等通謀脫產,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及第 185 條之共同故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按「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及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亦為侵權行為之客觀保護客體,第三人若與債務人通謀,故意以迂迴隱匿財產之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致債權人無法受償,自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51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上述真實訴訟案件進行「去識別化」處理,並融合「AAP亞東新聞追追追」的報導風格,撰寫成一份適合向媒體發布、彰顯司法正義的標準新聞稿定稿。 【新聞稿】發稿單位:AAP 亞東新聞聯合調查小組 發稿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聯絡人:[請補填姓名/電話] 【主題】專題追追追/假借名真脫產?新北地院民事庭審理「世紀逆轉」重大債權掠奪案! 【導言】大股東或家族強勢方以為掌握主導權就能為所欲為?司法最新趨勢打破這個迷思!日前,一宗涉及利用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迂迴轉移高達數十萬元拍賣分配款的「惡意脫產案」,已正式由受害債權人與專業法律團隊聯手,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原告方不僅祭出《民法》第 244 條撤銷權等多重不敗防線,更在備位主張中痛批被告等人「巧取豪奪、欺瞞司法」,已完全跨越社會大眾可容忍之底線,將全面追究其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核心案情:迂迴洗錢脫產 鐵證如山】本案源於一宗土地強制執行拍賣事件。據悉,主債務人林某明知自己對債權人蔡某及特定遺產管理人負有鉅額債務,竟意圖規避司法執行,利用先前「借名登記」在親屬林A名下的土地分配款進行迂迴脫產。當法院執行處發放拍賣分配款後,林A受領了新臺幣(下同)33萬餘元,卻在短短時間內,立刻轉帳匯款給另一名親屬林B;隨後,再由主債務人林某親自書立私法上之「收取證明書」,試圖將該筆責任財產化整為零、隱匿行蹤。此外,另外兩名親屬亦分別受領了36萬餘元及12萬餘元之執行款,總計涉嫌隱匿處分的責任財產高達 82 萬 5,735 元,導致受害債權人之權利完全落空。 【法律攻防:五大鋼骨一擊必殺,1年時效未過期】面對被告等人的巧取豪奪,原告專業法律團隊建構了「五大核心鋼骨」進行司法大反擊,包含:追溯原始數百萬元出資支票之實質資金流向,證明林某為真正權利人。揭發拍回後僅 9 天即惡意設定上千萬元抵押權之通謀虛偽事實。戳破被告律師試圖移花接木、拿他案土地承諾書張冠李戴之荒謬辯詞。針對被告方惯用的「時效消滅」抗辯,原告律師團嚴正指出,主債權具有按期給付利息及債務承認之中斷事實,絕無罹於時效之問題。而在「撤銷權1年除斥期間」部分,原告方係於另案訴訟中收到被告之答辯書自認,始初次驚見這套迂迴洗錢的內幕,至今未滿一年,依法具狀起訴完全合法。 【備位重拳:跨越善良風俗底線,將另啟刑事追訴】原告法律團隊在新聞稿中強調,被告四人互通款項、通謀簽署私文書以欺瞞司法的行徑,已該當《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要件,必須對受害人負擔總額 82 萬 5,735 元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不容惡意脫產者巧取豪奪!」原告方透露,被告等人在受強制執行之際,通謀隱匿資金的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及同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原告方對此絕不姑息,近期除民事通常訴訟全力開戰外,亦將正式向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誓言捍衛法律尊嚴與債權人權益。(新聞稿結束) 💡 媒體發布實務叮嚀發稿時機:建議在正式遞狀、拿到法院蓋有收狀章的民事起訴狀「收執聯」影本後,再將此新聞稿連同訴狀首頁(遮蔽個資)寄發給熟識的社會線、財經線記者,這樣報導的真實性與力道會最強。個資保護:等人名去識別化為「林某、林A、林B、蔡某、特定遺產管理人」,符合個資法規範,可安心對外發布。請問這份去識別化的新聞稿是否符合您的發稿需求?如果您需要微調媒體聯絡人資訊或想了解如何安排媒體曝光策略,隨時可以告訴我。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專業人士。 瞭解詳情 AAP 亞東新聞 焦點新聞稿 發稿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發稿單位:AAP 亞東新聞專題小組 事件焦點:兩岸跨境富商上億元離婚財產爭奪戰!高等法院認定頻繁變賣資產、解約大額美金定存具「脫產之虞」,正式駁回抗告,維持千萬擔保金假扣押裁定! 【台北訊】一場涉及兩岸跨境龐大資產、借名登記股權爭議,且訴訟請求金額高達新臺幣 1 億 385 萬 9785 元的指標性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保全事件,日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做出重大裁定。抗告人(本案債務人)因不服地方法院准許配偶(相對人李三)所提起的假扣押裁定,依法提起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抗告人在訴訟前後密集變賣多處不動產、將大額美元定存「提前解約」並有資金外移海外之客觀事實,顯已構成「日後甚難執行之虞」,於民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正式做出「抗告駁回」之裁定,維持原一審准許假扣押判決,全案主戰場將全面移轉至兩造實體離婚訴訟。配偶出示「核彈級金流鐵證」 踢爆本案訴訟期間仍搬移美金 50 萬根據 AAP 亞東新聞專題小組獨家取得之高等法院裁定書內容顯示,本案相對人李三(債權人)在雙方於民國 113 年 12 月訴請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號)後,做足金融調查功課。 李三向法院出具極為具體之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地籍異動索引及買賣契約書,指控抗告人自民國 112 年起即有計畫性地處分名下大額資產:密集變賣海內外資產:短時間內連續出售彰化縣福興鄉土地、新北市三峽區房地、新店區北新路一段房地、以及新店區檳榔路兩處建物,並遭指控侵占借名登記之大陸「蘇州上@公司」股權。 定存提前解約與海外移轉:將上述售屋款項轉為外幣,並於民國 113 年底將合計達美金 41 萬餘元(約新臺幣 1300 萬餘元)之 5 筆定期存款「提前解約」,挪作大陸公司使用並匯款美金 5 萬元予次子。邊打官司邊搬錢:最令法院側目的是,相對人舉證踢爆,抗告人在本案訴訟發生後(民國 113 年 12 月至 114 年 10 月間),仍有多次提領、移轉高達美金 50 萬元(約合新臺幣 1600 萬元)之行為,導致多個帳戶近乎清空。 高院法官三大核心法理駁回:財產易於變現、非破產才叫脫產抗告人在庭上極力抗辯,強調其名下仍留有市值約新臺幣 5500 萬元之新店區高價房產,絕非無資力,且變賣財產與定存解約均為常態性理財投資、購買新屋完稅款及代墊對岸公司營運零用,並非惡意脫產;同時指摘相對人未將其中國大陸地區之高額資產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然而,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法官蔡、法官林、法官曾)並未採信抗告人辯詞,並於裁定書中確立三大跨境財產保全之重要法理心證:假扣押不以債務人「瀕臨破產」為要件: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旨在防範「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只要債務人客觀上有大額變動財產之行為,導致債權人未來債權滿足面臨風險即足當之,不以債務人現存財產陷入無資力為必要。外幣與定存解約極易隱匿:法官認定,抗告人將大筆台幣資產外幣化、定存提前解約並將資金匯往海外,客觀上已使財產陷於易於處分、隱匿之流動狀態。縱使名下仍有高價房產,但在台灣及國外外幣資產總額仍未達相對人請求之 1 億多新臺幣,且房產未來隨時有再度變賣之可能,無法排除日後難以執行之風險。 大陸地區資產爭議留待「本案訴訟」實體審理:針對兩造爭執不休的大陸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2025蘇0506民初號)及對岸股權、房產價值計算,高院明確表態,此類兩岸財產確切項目及夫妻剩餘財產之實質差額結算,屬於 114 年度婚字第 99 號訴訟之審理範圍,非假扣押保全程序所能審酌。相對人既然已提供新臺幣 1038 5978 元(約請求金額之 1/10)作為擔保,其聲請即完全合法有據。 專家示警:10日再抗告門檻極高,主戰場全面轉向數字攻防法界專家指出,本案裁定書正下方已明確註記,抗告人若不服本裁定,必須在收到裁定書次日起 10 日內提起再抗告,且理由僅限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法律重大爭議,並強制委任律師代理,在實務上翻案難度極高。相對人(李三)只要依裁定繳足千萬元擔保金,抗告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及新店房產將持續面臨強制凍結。 AAP 亞東新聞專題小組提醒,跨境婚姻與跨國經商之法律關係錯綜複雜。抗告人未來的關鍵生存策略,應是停止任何敏感的資金提領移轉,並在 114 年度婚字第 號 本案訴訟中,將被法院點名的 50 萬美金及售屋款之每一筆提領,準備好兩岸對接的商業與生活合法正當憑證(如上@公司會計帳冊、傳票、代墊收據等);同時,應委請律師在台灣法院「聲請認可大陸法院民事判決」,積極將相對人在大陸地區之隱匿資產全數拉回台灣訴訟中併案計算、主張差額相互抵銷,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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