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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委員會系列#最新實況台灣國會立法院 議事轉播 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大家來種樹#育苗台灣網路平台#aap亞東政經國會#氣候變遷#天災之後重建家園#建設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娛樂天地智慧財產權 院會時間 : 09:00~18:00地點 : 議場第11屆第3會期第26次會議 一、行政院院長提出「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專案報告並備質詢(8月25日)。二、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8月26日上午)。三、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8月26日下午)。四、8月2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 修憲委員會時間 : 12:30~14:30地點 : 九樓大禮堂立法院第11屆修憲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 選舉本會召集委員 2025 08/26 院會時間 : 09:00~18:00地點 : 議場第11屆第3會期第26次會議 一、行政院院長提出「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專案報告並備質詢(8月25日)。二、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8月26日上午)。三、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8月26日下午)。四、8月2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 程序委員會召委 : 沈發惠時間 : 12:00~14:00地點 : 紅樓201會議室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27次會議 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2025 08/2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委 : 蘇清泉時間 : 08:30~18:00地點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考察 考察「勞動部業務及所屬各基金運用情形」。 內政委員會召委 : 牛煦庭時間 : 09:00~17:30地點 :考察「基隆地區原住民會館及易淹水地區」 考察「基隆地區原住民會館及易淹水地區」 財政委員會召委 : 賴惠員時間 : 09:00~17:30地點 : 九樓大禮堂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 【預算提案截止時間:8月25日(一)下午5時】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 : 吳宗憲時間 : 09:00~17:30地點 : 紅樓302會議室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一、併案審查 (ㄧ)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吳宗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5人、(二)委員郭昱晴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月27日及28日兩天一次會】 朝野黨團協商時間 : 14:30地點 : 紅樓302會議室立法院黨團協商 研商「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25 08/2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委 : 蘇清泉時間 : 08:30~18:00地點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考察 考察「環境部業務」。 財政委員會召委 : 賴士葆時間 : 09:00~17:30地點 : 九樓大禮堂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含秘密會議)。 【預算提案截止時間:8月25日(一)下午5時】 交通委員會召委 : 許智傑時間 : 09:00~17:30地點 : 紅樓201會議室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 「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蔣榮先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程明修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黃葳威及羅慧雯均為委員,請同意案。」公聽會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 : 吳宗憲時間 : 09:00~17:30地點 : 紅樓302會議室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一、繼續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 【8月27日及28日兩天一次會】 司法審判訊息系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6號被告陳○家暴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等案件新聞稿 被告陳○因家暴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21日以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國民法官法庭判決陳○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8年。扣案之棉繩(鞋帶)2條沒收。被告陳○不服針對量刑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8月26日上午9時40分以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6號宣示判決。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本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貳、事實摘要及上訴理由: 一、犯罪事實摘要: 陳○與他的同居女友謝○雀(所涉之傷害罪另經法院判刑確定),為兒童鈞鈞(民國110年7月生)的親生父母。陳○認為鈞鈞不順從管教,竟本於虐待及傷害鈞鈞的意思,從112年7月23日至112年10月18日19時58分左右為止,在同住之○○飯店0000室裡,對鈞鈞多次實施入睡前以棉繩持續綑綁鈞鈞之雙手手腕、以(蓮蓬頭的)水管插入鈞鈞的肛門並灌水2次(其餘犯行詳卷)等傷害及凌虐行為足以妨害身心健全及發育。嗣於112年10月18日鈞鈞剛吃完中餐之後,間接承續上述虐待及傷害的意思(不確定故意),用拳頭向下搥打平躺中的鈞鈞上腹部兩次,再用手掌重壓鈞鈞同一部位,造成鈞鈞肝臟損傷及胃破裂,導致胃內容物(含午餐所吃的泡麵)流出約500毫升在腹腔裡,造成鈞鈞腹膜發炎並引發敗血性休克。陳○、謝○雀直到當天19時58分左右,發現鈞鈞失去反應,緊急於20時10分左右將鈞鈞送到郭綜合醫院急救無效後,而於20時43分宣告死亡。 二、被告陳○上訴意旨: 被告具狀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認原判決量處刑期過重,誠難令被告甘服,原審判決量刑漏未審酌被告尚有一名稚齡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進而重判有期徒刑18年,顯與業已內國法化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暨本院10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所載之意旨相左,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參、本院審理範圍及判決理由要旨: 一、本件僅被告陳○對第一審國民法官法庭所為之判決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是本院審判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 二、關於被告辯護人主張本案上訴審科刑前應「進行量刑前社會調查(量刑鑑定程序)」之調查聲請,本院認被告、辯護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出聲請、本案第一審國民法官判決理由業已說明本案量刑空間為「本案可以選擇的量刑範圍是『無期徒刑、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決理由四),並非刑種選擇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即非具有進行上述鑑定之必要性。又按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內,針對父母因受刑事追訴而需與子女分離之情形指出:對家長或其他首要照料者「犯罪服刑」的情況,應逐一按情況充分考慮不同刑期對兒童造成之影響,係就父母因受刑事追訴而需與子女分離之情形,主張於父母「犯罪服刑」時,國家相關機構對應父母之「執行刑罰」情形,因家中兒童為適當之考量,亦肯認父母因受刑事追訴有需與子女分離之情形,並未干預法院依法量刑之職權。況兒童為父母保護之對象,而非父母為違法行為後減輕刑責之託詞,照顧家中兒童並非被告為本案犯行之正當理由,亦非同時兼顧家庭狀況之唯一途徑,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8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因此無以認定原判決科刑有裁量不當之具體理由而有調查之必要性。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6條經二次修正,114年7 月18日修正條文,增列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犯罪之加重處罰至極刑事由,然被告行為時並無此等行為之更為加重處罰規定,經比較結果對被告不利,且依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無適用餘地(犯罪實體法律之修正,並非本院審理範圍,仍一併說明如上)。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上訴審法院就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原則: 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實具有正當化之基礎,自應予高度尊重。 二、原審對被告所為的量刑並無具體理由可認有認定或裁量的不當,或有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的情狀: 原審量刑並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所陳其家庭狀況及育有未成年子女,原判決未慮及其尚有另一位未成年子女應受保護(被告另一子女蓁蓁之兒童最佳利益評估),原審量刑過重等語;惟按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係就父母因受刑事追訴而需與子女分離之情形,主張於父母「犯罪服刑」時,國家相關機構對應父母之「執行刑罰」情形,因家中兒童為適當之考量,亦肯認父母因受刑事追訴有需與子女分離之情形,並未干預法院依法量刑之職權,前已經本院說明甚詳,被告此部分之上訴理由尚屬無據。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被害人鈞鈞之母謝○雀(本案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業經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已確定現正執行中)手書書狀1紙,表示謝○雀確有宥恕被告之意,然而本院認為被告與謝○雀於原審國民法官審理期間已達成和解,原審業已於量刑審酌時採為量刑之有利因子為考量,而被告與謝○雀同為本案加害被害人鈞鈞之共犯,渠2人縱互為寬恕,本案實際被害人鈞鈞已往生,年幼生命殞逝,無從為己生命身體法益發聲,亦無法表示是否諒恕,何以得依被告所主張共犯謝○雀此部分手書之書狀,即得遽採為有利被告之量刑審酌?其此部分量刑之利己主張為本院所不採。 三、綜上所述,原審以被告所犯刑法第286條第3項、第1項的「凌虐未滿18歲之人妨害其身心發育致死罪」,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的「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且被告和鈞鈞之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3款所規定的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鈞鈞實施犯罪,也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的家庭暴力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處斷,並認被告無情堪憫恕之情事,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詳為評斷,並無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實、對重要事實的評價有重大錯誤、量刑裁量權之行使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情事。從而,被告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得上訴。 陸、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張 瑛 宗、陪席法官 張 震、受命法官黃 裕 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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