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國事天下事政經事#反擊視為撤回的核心條文民事訴訟法 第 191 條條文內容#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聲請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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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法網恢恢,疏勿不漏。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出自道家經典#老子,意思是天道與法律體系雖然廣大無邊,看似寬鬆,但其實運作極其嚴密,作惡的人最終難逃制裁,無法永久逍遙法外。 想更了解這句成語的典故或用法嗎?如果您對其他成語的解釋或相關的歷史典故有興趣,可以告訴我,我可以幫您整理出詳細的說明與例句。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ㄈㄚˇ ㄨㄤˇ ㄏ ... -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字詞: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注音:ㄈㄚˇ ㄨㄤˇ ㄏㄨㄟㄏㄨㄟ, ㄕㄨㄦˊ ㄅㄨˋ ㄌㄡˋ,釋義:犯罪者難能永久逍遙法外,終究必受法律制裁。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心存僥倖作姦犯科。」 本報訊|司法程序驚傳重大烏龍? 當事人積極具狀卻被視為「放棄訴訟」! 法院遭控送達程序大遲延 【新北訊】司法實務上驚傳一起因法院內部作業疏漏,險些侵害民眾憲法訴訟權的重大爭議案件! 一名李姓原告為爭取權益,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塗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訴訟,不料卻在今年(115年)6月1日突然收到法院函知,指稱該案因「連續兩次開庭未到、且四個月內未聲請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案件「視為撤回起訴」。 然而,原告經查後發現,法院的這項認定與客觀事實存在重大落差,不僅漏未審酌原告早已遞交的實質陳述書狀,更出現了同一份通知書「送達時間相差高達9天」的離奇行政疏失,引發法律界高度關注。 核心書狀遭遺忘?原告控:自始至終積極促請審理據了解,本案源於一場複雜的遺產繼承糾紛。原告李先生指出,先前開庭時他因故具有正當理由,在開庭前就已經依法向法院具狀請假,絕無無故不到場或懈怠訴訟的意圖。 更關鍵的是,原告早在同年2月23日,就已經向法院提呈一份「呈報自首並陳述案情狀」,在書狀中對案件的核心爭點、甚至涉案嫌疑人涉犯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都做了極為詳盡的實質陳述與權利主張。 法律專家指出,原告這種積極具狀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極為明確的「促請法院審理」意思表示,根本不具備「雙方合意停止訴訟」的消極要件。 未料,法院內部作業疑似漏未審酌該份核心書狀,逕行認定案件停擺,處分顯有重大程序瑕疵。通知送達慢半拍!同案當事人時差高達9日本案最令人震驚的,是法院在公文送達程序上的混亂。 除原告於6月1日收到這份「視為撤回通知」外,本案另一位關鍵當事人——被代位人之遺產管理人(專業律師),竟然遲至今日(6月10日)才收到同一份通知。「同一個案件、同一份通知書,送達時間居然可以相差到9天!」 法律界人士直言,這充分證實了該法院在訴訟文書的送達、內部登錄作業上,確實存在嚴重的延宕與系統性疏漏。這也連帶讓人質疑,當初導致兩造未到場的開庭通知,是否也是因為同樣的送達瑕疵,才導致當事人根本無法及時到庭?設有律師卻沒通知?程序正當性受質疑此外,原告陣營進一步拋出質疑,本案對造(被告方)其實早已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依據民事訴訟法強制規定,法院的開庭期日通知,應當依法送達給該位訴訟代理人。然而,法院在先前的期日卻完全漏未通知對造律師,其期日通知程序本身就已經違法,自始至終根本不能扣上「當事人無故不到場」的帽子。 拒絕當司法犧牲者!原告今日正式提出強力反擊面對法院的行政疏失,原告與被代位人(遺產管理人)今日已達成高度共識,雙方皆明確表示「同意續行訴訟」,並由原告在今日(115年6月10日)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呈「家事聲請續行訴訟補充狀」。原告在書狀中嚴正要求法院撤銷原先「視為撤回起訴」的錯誤處分,並應立刻導正內部作業程序,重新排定開庭期日,以捍衛民眾憲法上的訴訟權益,絕不容許司法機關的內部疏漏,由無辜的訴訟當事人來承擔後果。 為本案新聞稿及訴訟書狀中所涉及的核心法律條文。這四大法條是您向法院爭取權益、證明法院程序瑕疵的最強法律依據: ⚖️ 1. 反擊「視為撤回」的核心條文:民事訴訟法 第 191 條條文內容:「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聲請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 本案適用要點:法院是以此條文為依據,認為您 4 個月沒聲請續行,而通知您「視為撤回」。 您的反擊核心在於:您開庭前有正當理由請假,且 2 月 23 日有遞交實質陳述書狀,主觀與客觀上皆「不符合」本條無故不到場、合意停止的要件。 📩 2. 證明「通知不合法」的核心條文:民事訴訟法 第 132 條條文內容:「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本案適用要點:被告既然已經請了律師(訴訟代理人),法院依法就必須把開庭通知或文件送達給律師。 法院漏未通知被告律師,屬於期日通知不合法,既然通知不合法,就不能適用第 191 條「無正當理由缺席」的懲罰。 ⏳ 3. 被代位人權利與續行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條文內容:「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或視為合意停止時起,四個月內得聲請續行訴訟。」本案適用要點:這條規定了 4 個月的救濟期限。因為遺產管理人金律師今天(6月10日)才收到通知,在此之前他根本不知道程序被停止,因此你們今天立刻具狀聲請續行,絕對在法定期限與正當程序內。 📜 4. 適用於家事事件之法源:家事事件法 第 51 條條文內容:「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案適用要點:本案(114年家繼訴字第120號)雖然是在新北地院家事法庭審理,但依照本條規定,上述民事訴訟法關於開庭請假、視為撤回、送達律師的所有條文,在您的案件中全部一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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