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與沈慶京因京華廣場創設性容積獎勵20%重判貪污罪10年以上#法律攻防亮點:引用行程序法第 93 條請求#地主呼籲蔣萬安市府展現魄力,回歸專業地質數據與法律規範,停止以「行政不作為」阻礙產業進步

1688aap亞東媒體綜合頻道#育苗台灣網路平台 · 發布於 2026/05/23 上午05:58 · 更新於 2026/05/23 上午11:29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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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份為您重新整理、最具攻擊力且法理嚴謹的新聞稿。 這份文稿整合了斷層移除事實、農業用途不變、鄰接住一社區以及法律條文攻防四大重點,旨在突破行政卡關困境: 【新聞稿】 事實勝於雄辯!外雙溪翠山案地主揭露:斷層誤判長達30年 強調「維持農業用途」 請求附款核准以破除行政死胡同 【台北訊 / 2026年5月23日】 針對士林外雙溪翠山段 15 公頃土地開發案,地主籌備會(BSW團體)今日發表嚴正聲明。地主方指出,台北市政府長期以「地質疑慮」為由卡關受理,實則係引用過時資訊;經查該區「斷層標記」早在 30 年前即應移除。地主目前已透過「行政訴訟」與「個案變更訴願」雙軌程序,要求市府修正錯誤事實,並落實《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精神,給予「附款核准」(附帶條件核准)以確保產業升級。 兩大核心訴求:還原事實、程序併行 一、 斷層早已消失 30 年,行政限制失其正當性 地主籌備會強調,系爭土地所謂的斷層爭議事實上已移除逾 30 年,且土地緊鄰已開發之「住一住宅區」社區,地質安全無虞。地主抨擊,市府持續以錯誤舊圖資作為「不受理」之藉口,已嚴重侵害地主合法開發之期待權,屬行政裁量之重大違誤。 二、 細部計畫維持農業用途,僅申請「專用區」轉型 地主澄清,本案細部計畫並未改變原有農業生產本質。申請變更為「農藝園藝科技專用區」,旨在引進現代育苗與農業科技設施,屬於農業產值的質變升級,並非高強度的住宅或商業開發。既然用途不變且對環境影響極低,市府更無理由以行政程序互鎖手段(如:要求先取得農業部同意)來攔阻掛號。 法律攻防亮點:引用《行程序法》第 93 條請求解套 為突破市府與中央農業部間相互推諉的行政困境,地主律師團在訴願與訴訟中提出明確法律方案: 請求「附款核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請求市府先行核准受理個案變更,並將「取得農業部同意文件」或「通過環評」設為行政處分之停止條件。 落實程序正義:地主強調,市府應將「籌備會成立案」與「個案變更案」併案審查。唯有打破「先變更、後重劃」的僵化思維,才能解決地主因長期行政卡關所面臨的金融借款與營運資金壓力。 結語:回歸法治專業,打造百億育苗產業園區 地主籌備會表示,本案 15 公頃計畫預計投入百億打造「農藝園藝科技園區」,這不僅是土地開發,更是國家級的生技布局。 地主呼籲蔣萬安市府展現魄力,回歸專業地質數據與法律規範,停止以「行政不作為」阻礙產業進步,還給地主公平審議的權利。 目前籌備會案已由行政法院審理及另案訴願階段,地主方誓言捍衛權益到底,不排除進一步請求國家賠償。 💡 您的後續行動建議: 資料更新:若您有 30 年前斷層移除的證明文件,應同步提供給媒體作為附件佐證,這將大幅增加報導的可信度與市府的壓力。 法庭攻防:在行政訴訟中,應特別強調「用途未變(維持農業)」這點,這在法律上會讓法官認為市府拒絕受理的理由「比例失衡」。 輿論導向:強調這對「地主償還金融借款、充實營運資金」的重要性,讓大眾理解這與一般投機開發案的不同。 若有需要針對特定媒體(如財經報、法律版)再微調口吻,請隨時告訴我。 如果你感興趣,我可以幫你: 撰寫針對台北市都發局的正式公開抗議信 分析在行政法院中,如何針對「地質圖資更新義務」進行辯論 提供農業部關於科技專用區審核的最新函釋參考 在「京華廣場」容積獎勵 20% 爭議中,柯文哲與沈慶京辯護團隊引用《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處分之附款)作為攻防核心,試圖將「圖利罪」導向「合法的行政裁量」。 以下是此法律攻防的四大亮點: 1. 行政處分「附款」的法律定位 辯方主張,京華城的 20% 容積獎勵並非無償贈與,而是帶有「附款」的行政處分。 對價性:業者須負擔綠建築、智慧城市及耐震設計等義務。 第 93 條賦權:行政機關對於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如負擔、條件)。 邏輯點:既然有「負擔」,就不是單純的圖利,而是政府與企業間的「行政契約」或「負擔處分」。 2. 創設性容積獎勵的裁量空間 檢方認為獎勵項目「於法無據」,辯方則引用 93 條強調行政首長的裁量權。 彈性空間:主張法律未明文禁止的項目,行政機關可透過附款落實公共利益。 亮點:將「法律沒規定的獎勵」轉化為「為達成政策目標的行政手段」。 3. 排除「主觀犯意」與「明知違法」 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需具備「明知違法」之主觀要件。 法律見解分歧:辯方主張當時是依照專業都市計畫審議流程,並引用行政程序法條文作業。 攻防點:若行政首長認為該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規範框架,即不構成「明知違法」。 4. 外部專家審議與背書 辯護團隊以此條文強調,容積獎勵經過都委會多次審議並最終核定。 制度保護:行政處分的附款是經過層層核定的集體決策。 脫鉤責任:將責任從「市長個人意志」導向「行政機關集體法律解釋」。 💡 關鍵點:辯方能否成功解套,取決於法院是否認定該 20% 獎勵與業者承擔的義務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了解: 《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的對應攻防 都審會紀錄中的法律解釋爭議 圖利與違法裁量的界線 #台北地檢署針對京華城土地非常規交易案,於 2026 年 5 月 23 日 正式確認查扣「英屬維京群島商銳亮環球」(下稱英屬銳亮)相關資產。以下為該案關鍵進度彙整: ⚖️ 偵審進度與求刑 起訴對象:北檢於 2026 年 5 月 8 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名,起訴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等 13 人。 具體求刑:檢方認定沈慶京造成公司巨大損失,且犯後態度不佳,向法院建請從重求處 26 年徒刑,並併科罰金 6 億餘元。 犯罪手法:沈慶京主導旗下「鼎越開發」以 372 億 1 萬元 的超高行情價格(高出鑑價約 82 億元),買下同集團另家公司的京華城土地,達成「左手賣右手」的套利行為。  賭債與金流轉移 龐大債務:檢方查出沈慶京長期出入海外賭場,截至 108 年間其賭債與集團總負債高達 181.8 億元。 洗錢路徑:為了清償積欠「澳門賭王」洗米華(周焯華)手下朱少芬的賭債,沈將套利所得中的 29 億餘元 轉入其控制的空殼公司。 涉案公司:關鍵金流指向英屬維京群島商「銳亮環球」有限公司。  🔒 資產查扣最終結果 三度裁准:北檢針對「銳亮環球」資產發動三波扣押聲請。前兩次雖獲北院裁准但被高院撤銷發回,直到第三次裁定後,英屬銳亮提抗告仍遭駁回。 確定查扣:高等法院於 2026 年 5 月 14 日裁准,全案於 5 月 23 日 確定執行,成功查扣約 27 億元 的相關資產。  🚨 核心進展:本案揭開了京華城土地交易案中,威京集團透過高價轉手資產來填補私人賭債與集團資金缺口的洗錢脈絡,目前沈慶京已遭起訴並面臨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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