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肉粽#中華民國頌台灣#二審高院烏龍:依民事訴訟法舊制正確金額應為五萬一千餘元#高等法院二審法官卻誤認案號,直接套用114年新制公式,開出 六萬一千餘元 的催繳天價,足足多算民眾近萬元#達九千九百多元

1688aap亞東媒體綜合頻道#育苗台灣網路平台 · 發布於 2026/06/18 下午07:14 · 更新於 2026/06/18 下午08:10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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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頌台灣#二審高院烏龍:依民事訴訟法舊制正確金額應為五萬一千餘元#高等法院二審法官卻誤認案號,直接套用114年新制公式,開出 六萬一千餘元 的催繳天價,足足多算民眾近萬元(達九千九百多元) 【新聞稿】 發稿單位:正名- 台北市士林區百億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園區籌備會 發稿日期: 2026年6月18日【大標】公私協力創新局!士林百億農藝科技園區籌備會靈活運用「行訴與行程法」 訴訟策略轉向促成官民雙贏 【副標】以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款為契機 籌備會向行政法院申請【撤回訴訟 / 裁定停止程序】 加速推動綠色產業轉型,合議庭評議不停止 【台北訊】台北市士林區百億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園區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今(18)日宣布,為加速推動士林區高附加價值之農業、園藝及林物產業科技化升級,並建構友善的投資環境,籌備會針對先前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課予義務訴訟,已正式採取法律策略調整,具狀向行政法院申請【撤回訴訟 /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舉象徵著官方與民間在推動地方產業發展上,已由過去的訴訟對立,成功轉向為「公私協力、共創雙贏」的實質協商階段。 籌備會表示,本案原係為爭取園區籌備與相關自辦重劃程序之合法權益,因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第200條之課予義務訴訟。然而,訴訟並非最終目的,解決核心產業問題、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才是民間企業與地主的核心期盼。 在行政法院審理期間,籌備會積極與台北市政府相關局處進行法理與實務的深度溝通,雙方展現極高誠意,並逐步建立共識。為打破行政程序僵局,籌備會法務團隊靈活運用《行政程序法》第93條之規定,建請主管機關考量公共利益與產業時效,改以「附條件、附期限或附負擔」之附款方式,先行做成核准之行政處分。 此項創新的行政操作,不僅能確保政府對土地變更與水土保持等公共安全指標之嚴格把關,更能讓籌備會合法展開前置規劃,大幅縮短整體百億園區的開發時程。 隨著行政機關釋出善意並開啟附款處分的協商大門,籌備會亦展現對等誠意。為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並給予行政機關充分的作業時間,籌備會已正式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或:依行政訴訟法第113條規定申請撤回訴訟),將戰場由法庭重回議事桌。 籌備會強調,「士林區百億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園區」是一座融合現代科技、淨零碳排與精緻農業的指標性旗艦計畫。 本次訴訟策略的智慧轉型,充分證明了在法治國家中,透過行政程序法的彈性機制,能有效化解官民爭議。 籌備會全體成員由衷感謝行政法院的審理與主管機關的遠見,未來將全力配合政府各項附款要求,確保園區在合法、合規且兼顧生態環保的前提下加速催生,為台北市打造一座全新的綠色科技地標。同時感謝金學坪律師的法律見解與協助。 #司法裁判費新舊制#程序反擊:痛批原裁定違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205 號裁定意旨,將案件移送最高法院審理#實體糾錯:於狀指出高院誤用 114 年新制,導致基礎金額溢計 9,902 元之事實 https://youtube.com/shorts/A2qxpnliD1Q?si=3XkfqGpx6FoB9NDY 1688aap亞東媒體綜合頻道#育苗台灣網路平台 6月17日2026年 #加速推動台北市士林區高附加價值之農業、園藝及林物產業科技化升級,並建構友善的投資環境,「台北市士林區百億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園區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今(18)日宣布,針對先前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課予義務訴訟,已正式採取靈活的法律策略調整 【記者吳惠玲台北報導】為加速推動台北市士林區高附加價值之農業、園藝及林物產業科技化升級,並建構友善的投資環境,「台北市士林區百億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園區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今(18)日宣布,針對先前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課予義務訴訟,已正式採取靈活的法律策略調整,具狀向行政法院申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同時,籌備會正式向台北市政府遞狀,申請修正名稱並刪除「自辦市地重劃」字語,全面聚焦「綠色科技園區」之產業宏觀格局。 彈性運用行政程序法 擬採「附款處分」打破程序僵局籌備會法務團隊表示,在行政法院審理期間,籌備會積極與台北市政府相關局處進行法理與實務的深度溝通,雙方展現極高誠意並逐步建立共識。為打破傳統行政程序之僵局,法務團隊靈活運用《行政程序法》第93條之規定,建請主管機關考量公共利益與產業時效,改以「附條件、附期限或附負擔」之附款方式,先行做成核准之行政處分。 對此,深信台北市政府相關局處在通盤考量士林區產業轉型之急迫性後,認本案確有兼顧公益與私益之可行性。主管機關擬採納此一法律建議,於近期內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作成「附負擔之核准處分」,要求籌備會於園區營運後,須保留固定比例之空間作為公設與青創基地。籌備會強調,一旦正式收到該附款行政處分,雙方之行政爭議將實質消滅,籌備會依法向行政法院具狀【撤回訴訟】,使本起行政爭訟事件圓滿落幕。 名實相符! 申請刪除「自辦市地重劃」消弭地方疑慮為確保園區定位與實質開發策略相符,籌備會經全體發起人同意,已正式向台北市政府地政局遞狀,申請修正籌備會名稱並刪除「自辦市地重劃」字語,全面更名為「台北市士林區百億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園區籌備會」。籌備會強調,在引進附款行政處分精神後,開發模式已跨越傳統自辦重劃的僵化框架,全面轉型為由民間實質投資、政府政策引導的「高科技產業生態園區」。 主動刪除該字語,不僅能免除外界對於傳統自辦重劃之圈地、圖利等刻板印象,讓焦點回歸到「高附加價值產業升級」與「公共利益」,更有助於吸引國內外大型農業科技龍頭企業進駐投資,簡化後續行政審查。兼顧登山路權與農業生產 擬外雙溪翠山段設置「單軌搬運設施」針對園區位於士林區外雙溪翠山段(富國好土地)之規劃,由於區內一條連接「大崙尾山步道至中社公路」之關鍵山區小徑,長年供登山客與不特定公眾通行,承載實質之公用地役關係。籌備會特別澄清,為維護投資人信心並建立友善鄰里關係,園區絕不封閉該小徑,並承諾保障登山路權安全淨空。 為輔助園區內農藝、園藝及林物之資材與作物搬運,籌備會規劃於該小徑旁設置「單軌搬運設施」(單軌車)。籌備會指出,該設施在法制上屬於山坡地農業生產之基礎設施,目前正依循四大法定程序積極向台北市政府申請:都市計畫審查: 向都市發展局確認保護區或山坡地保育區之土地使用分區容許項目。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向產業發展局(及士林區公所)送交生產經營計畫書,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簡易水土保持申報: 委託專業技師向大地工程處提送申報書,確保打設軌道支柱時符合山坡地水保規範。 免辦建築執照認定: 依據《台北市農業設施免辦建築執照標準》向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合規認定。籌備會最後強調,單軌搬運設施之軌道走向與停靠站,將與既有小徑保持至少 1 至 1.5 公尺之安全淨空距離,軌道絕對不橫跨、不重疊、不阻斷小徑,現場亦將張貼「核准文號」與「嚴禁載人」告示。 此舉不僅彰顯籌備會落實綠色科技農業升級之決心,更為士林區百億產值的產業園區奠定最透明、專業且法制化的雙贏基礎。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法官因誤認案號,將原本應依民事訴訟舊制計算的「五萬一千餘元」裁判費,誤套用 114 年元旦上路的新制公式,進而開出「六萬一千餘元」催繳通知、導致民眾被溢計近萬元的「烏龍催繳」事件,以下為您提供正確的法律權益說明與自救補救步驟: #為什麼會發生此溢計狀況?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已報請司法院核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同步調漲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等裁判費徵收額數標準。 舊制標準: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過去舊有的標準計算。 114 年新制標準:針對財產權或非財產權起訴、上訴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再行加徵(如 10 萬元以下部分由原本金額加徵十分之五等)。 適用原則:裁判費的徵收,原則上應以「為訴訟行為時(即起訴或提起上訴時)」的法律規定為準。如果該案件是在 113 年底前就已提起,依法必須適用舊制,法院若直接套用 114 年新公式,即屬於程序上的適用錯誤。 AAP 亞東新聞台灣國會政經富聯網AI智庫研究分析報導稿 發稿時間:民國115年6月 焦點主題:民事訴訟費用新舊制交替爆世紀大烏龍!高等法院溢收裁判費遭抗告攔截智庫核心:法律行為時原則、程序正義、民事訴訟法修正漏洞、新舊制計費精算【獨家/二審法院驚爆套錯新制公式 溢收近萬元裁判費遭當事人鐵證反擊】 【台北訊】台灣司法界驚爆法官算錯裁判費的重大程序瑕疵!一起由上訴人提起之「代位請求清償借款」上訴案,高等法院原於日前以當事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然而,經過AAP亞東新聞台灣國會政經富聯網AI智庫大數據與法學模型深度交叉比對,驚覺高等法院竟然誤用民國114年元旦上路之裁判費「新制」進行核算,足足溢收民眾近萬元的血汗錢!當事人已於今日火速遞狀提起抗告,該項「命補正程式違法」之鐵證,恐將促使最高法院撤銷原駁回裁定,成為近年因跨年度分案導致司法機關程序違法的指標性個案。長年利息滾動 意外引爆新舊法過渡期世紀盲點據本智庫深入調查,本案原告因代位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於一審訴訟時聲明本金為兩百餘萬元。然因兩造債權已歷時數年,依民國112年底修正實施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必須強制併入訴訟標的計算。地方法院依此精算多年利息後,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三百三十餘萬元。關鍵轉折在於「起訴時間點」。 該案當事人早於民國113年底(新制實施前夕)即已遞狀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行為時法律原則」之過渡適用指引,本案不論一審、二審,皆必須一律適用民國113年底前的「舊制計費標準」。 智庫AI模型精算:二審法院「溢收近萬元」 構成重大程序違法本智庫AI智庫研究員發揮精算精神,將新舊制公式進行拆解對比:一審合規定價:地方法院依舊制公式(級距加成)核算,得出第一審裁判費為三萬四千餘元,此部分完全合法。 二審高院烏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審裁判費應為第一審之1.5倍。舊制正確金額應為 五萬一千餘元。然而,高等法院二審法官卻誤認案號年份,直接套用114年新制公式,開出 六萬一千餘元 的催繳天價,足足多算民眾近萬元(達九千九百多元)! 法學專家指出,在中華民國訴訟實務中,法院若要以當事人「未補繳裁判費」為由在程序上駁回案件,前提是法院所發出的補繳通知金額必須百分之百正確。若法院自身帳務出現重大違誤、溢收規費,該催繳裁定即屬「命補正之程式不合法」,這也讓承辦司法人員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當事人啟動「保單借款」智取時間差 案件現起死回生曙光據悉,上訴人原受限於經濟條件聲明訴訟救助,在遭逢高院駁回後,於今日正式提出「本訴抗告」。 本智庫分析指出,此舉堪稱精準的法戰策略,成功將案件從「敗訴確定」的懸崖邊拉回,正式將戰場移轉至最高法院。 更值得關注的是,當事人已靈活調度現代金融工具,規劃於最高法院排隊審理之黃金期間,啟動「保單借款」融通資金。由於智庫協助釐清高院算錯金額,正確門票已從六萬多降至五萬一千多元,當事人之保單額度恰可完全覆蓋。法學界預期,只要上訴人在最高法院下終局裁定前,將正確的裁判費主動補繳至高等法院,原本違法的駁回裁定將被強制廢棄,本件代位清償借款案將百分之百「起死回生」重新開庭。 【AAP 亞東新聞台灣國會政經富聯網AI智庫 綜合報導】本篇已將所有可能回推當事人身分的「數字特徵」改為區間概數(如五萬一千餘元、三百三十餘萬元)。 #民眾面臨「烏龍補繳通知」的 3 大自救步驟 若收到法院寄發金額錯誤的民事裁定或命補繳通知書,請勿置之不理。因為如果逾期未補繳,法院將會以「上訴不合法」為由,直接以裁定駁回該案件。請循以下法定程序進行救濟: [收到補繳裁定/通知] ──[步驟 1: 確認具體差額] ──[步驟 2: 遞狀提出抗告/聲明異議] ── [步驟 3: 若已繳納則聲請退費] 並利用司法院網站提供的「民事裁判費試算系統」重新核對舊制與新制的金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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