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彥圖主講「威權時代的大法官群像」(字幕版)

國史館線上講堂 · 發布於 2025/08/19 上午10:55 · 更新於 2026/10/31 上午12:25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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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影片右下角開啟CC字幕,設定選項中可調整字幕字型大小及顏色※ 00:00 陳儀深館長開場 05:58 演講開始—從1954與釋字31號談起 47:48 1960-釋字85號 59:01 1970-釋字129號 1:06:03 1980-釋字166號 1:18:14 1991-釋字272號 1:40:54 結論-You don’t need many heroes if you choose carefully. 1:42:10 館長提問與回饋 專題名稱:威權時代的大法官群像 主講人: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時間:2025年7月24日(四)14:00~16:00 地點:國史館4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內容簡介: 司法院大法官,也就是台灣憲法法院(Taiwan Constitutional Court, TCC),可說是當今世界上最長壽的憲法法院之一。不過,對於它的歷史―特別是它在台灣民主化以前的漫長過往,我們的所知仍然相當有限。隨著晚近二十年來比較司法政治的蓬勃發展,對於如何理解威權時期的台灣大法官,我們獲得了一些新的理論座標與分析工具,也總算知道應該或者值得進一步探問什麼問題。新出土的史料—特別是司法院釋字檔案的解密與公開,還為我們提供了更豐富的研究素材。藉由介紹比較司法政治理論以及本土史料的新進展,本次演講試圖為威權時代的台灣大法官群像,勾勒一個初步的輪廓。 演講紀要: 講者自述並非歷史學家,而是研究憲法、民主理論與司法行為(Judicial Politics)的學者。本場演講是希望藉由研究興趣與初步成果,分享臺灣憲法法院(TCC)在威權時代的歷史發展與運作變遷。 他指出,臺灣憲法法院的歷史極為特殊:儘管臺灣是在1990年代初期民主化,但憲法法院早在1948年便已設立,遠早於多數新興民主國家。以南韓為例,其憲法法院於1987年修憲後才成立。臺灣的法院制度,經歷由「大法官會議」到「憲法法庭」的演變,反映出從「中國的憲法法院」到「臺灣的憲法法院」的轉型歷程。 演講者選擇以1950至1990年代的五個歷史片段,講述威權時期的臺灣憲法法院發展。他以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為例,該案推翻了過去「隔離但平等」的原則,認定種族隔離本身即構成違憲,成為美國民權運動的重要里程碑。這個九位大法官一致通過的決定,在當時內部經歷兩輪辯論與人事變動,最終由新任首席大法官厄爾·華倫(Earl Warren)私下積極協調推動才促成共識。講者藉此案例說明,即便在美國這樣的制度中,大法官也會受到政治任命的影響,但法院內部的對話與個人理念仍可能帶動司法的制度性變革。 相較之下,臺灣於同年所做出的釋字第31號解釋,則展現出完全不同的制度運作與政治邏輯,突顯出臺灣在威權體制下,法院如何被納入政權延續的治理結構中。 ▋1950年代 1954年 #釋字第31號,為日後萬年國會制度的法律依據。當時立法院與監察院委員任期屆滿,無法舉行選舉,大法官即作出解釋,認定原任者得續任至第二屆選出為止。此一解釋僅用七天即完成,顯示出高度政治動員與缺乏司法討論程序。 在大法官構成上,雖原規定應有17人,實際就任者僅9人,多數為蔣中正於臺灣重新補提名,真正來臺履職者少之又少。此9人中,僅蔡章麟一位為臺籍,其餘皆為來自中國各省的法律人,顯示出大法官任命中「省籍平衡」與政治忠誠是關鍵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的司法院院長王寵惠雖非大法官,卻擔任會議主持人並積極介入解釋內容。王寵惠為耶魯法學博士,曾翻譯德國民法、在國際法領域頗有名望,但在國民政府司法系統中,也被視為「黨化司法」的推手。他雖不具大法官身份,卻實質主導討論方向,引發大法官與院長角色邊界的討論。 ▋1958年 《大法官會議法》於1958年頒布,取代原來的《大法官會議規則》,標誌著釋憲制度邁向法制化與制度收斂。該法最大特色,是將憲法解釋門檻由「多數決」提升為「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極大限縮解釋能力。 這項法案的推動背景,源於立法院對釋字第76號的不滿──該解釋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三者皆視為「相當於國會」的機關,立法院認為地位被稀釋,因此透過立法手段反制司法院。自此之後,大法官的年產量大幅減少,司法審查功能近乎癱瘓。 ▋1960年代 1960年 #釋字第85號,是蔣中正為第三度連任所需修改憲法而由大法官「解套」的經典案例。因國民大會出席人數不足以通過修憲,大法官便透過解釋重算出席人數基礎,使得修憲得以繼續。 當時的大法官史尚寬在解釋出爐前一年(1959年),便在《聯合報》發表大篇幅文章,探討憲法修改的可能與必要性。他既是民法學者,又身兼大法官,這種公開介入政策討論的行為,成為當時法律人應否保持中立的界線爭議案例。講者指出,史尚寬的行動不是單純「違反中立」,而是顯示大法官在政治高壓下的抉擇空間,以及司法與公共論述之間未明確區分的制度處境。 ▋1970年代 1970年 #釋字第129號,大法官認定即使未滿14歲參與叛亂組織,成年後未自首仍應負刑責,遭批評為對未成年人的過度懲罰與責任擴張。 大法官會議紀錄揭示出當時的濃厚政治氣氛,例如黃亮大法官直言:「關於政治的見解,我願遵依中央黨部的意見。」甚至建議請中央黨部派員列席會議。此外,會議記錄中提及「總裁有手令」,暗示蔣中正直接干預司法決策。 ▋1980年代 #釋字第166號 關於違警罰法的解釋案自1961年提出,歷時19年未解。最終於1980年做出解釋,未直接宣告違憲,但要求修法,象徵制度某種程度的自我修正。 此案中,關鍵人物為連任三屆、任職27年的大法官林紀東。他從早期即反對該法,堅持依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他透過策略性拖延會議結論,以時間換取政治與社會環境變化,最終促成解釋方向轉變。他的堅持被講者形容為「以拖待變」,顯示即便在制度受限下,仍可尋找行動縫隙。 林紀東與大法官范馨香(臺灣第二位女性大法官)密切合作。范馨香個性爽朗,被視為法院內的「大姊」,常在家中私下主持大法官聚會。她的先生王作榮,當時為《中國時報》主筆,可透過社論操作形成外部輿論支持,二人形成「內外分進合擊」的策略同盟。 ▋1990年代 1991年 #釋字第261號,正式宣告萬年國會制度終結,要求資深立委、國大代表於年底前全面退職,象徵司法機關首度正面介入政治轉型,確立其在民主憲政體系中的地位。 同年 #釋字第272號,討論國家安全法限制人民軍審上訴權利的合憲性,雖未直接否定法條,但會議紀錄顯示大法官楊日然曾表達強烈良知掙扎。他在會議上坦承:「我內心起伏很大」,原先傾向違憲立場,但因其他意見轉變,最終選擇妥協。這段紀錄揭示個別大法官在轉型初期的制度壓力與道德矛盾,也反映法院內部仍未完全擺脫威權邏輯。 ▋結語 本場演講透過五個時間斷面,帶出威權時期臺灣憲法法院的制度演化與權力結構,展現憲法法院在非民主體制下,如何作為政治延伸工具而存在,又如何逐步累積制度自覺與行動能量。講者指出,即使在限制重重的體制中,仍有若干法官願意堅守憲政精神,或以策略行動爭取釋憲方向,這些人與事,構成臺灣司法轉型歷程中不可忽視的歷史資源。 透過對比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例與傳統自由主義法治觀,講者提醒我們:憲法法院的正當性,不單在於制度設計,更在於制度中的人如何回應其歷史角色。威權時代的大法官,雖多數受限於政權與體制,但其間仍可見個別法官努力抵抗、暗中協調或爭取解釋空間的身影。這些歷史細節,不僅有助我們理解今日憲政秩序的來歷,也為未來制度檢討與改革提供深刻的歷史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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