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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百億育苗台灣網路政經學平台 · 發布於 2026/09/29 上午07:45 · 更新於 2026/11/07 下午04:55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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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徹底拔除並去識別化,所有人名、地標、法律事務所均維持最嚴格之匿名式處理。本狀除完整嵌合私法契約天條優先、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分割協議通謀虛偽脫產自始無效、大房老二持有 AAP(AGENCE AENEWS PRESSE)亞東新聞通訊社商標(註冊號數:01365151)對造選任辯護律師在明知契約真實之情況下,仍教唆、容任當事人欺騙法庭、張冠李戴並協助洗產之共同刑事責任與律師倫理懲戒責任。 案號: 一一五年度家親字第 ○○○ 號 股別: ○ 股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一億二千七百萬元 原告(即代位起訴債權人): 李 ○ ○ 法定代理人兼遺產管理人: 金 ○ ○ 律師 被告(即公同共有繼承人): 林 ○ ○(大房次子,即阿輝) 林 ○ ○(大房三子,即阿順) 林 房 某(即林氏兄弟之母親) 為原告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暨回復原狀事件,依法提呈爭點綜合辯論意旨補充狀事: 訴之聲明 一、 被告等共同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所簽署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其意思表示與分割法律關係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二、 被告林 ○ ○、林 ○ ○應將坐落於新北市精華地段農牧用地,利用前開無效協議所辦理之多登記持分、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全面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林老先生之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與大房老二應繼分之共有原狀。 三、 鈞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就被告等共同選任之代理人兼辯護律師,其涉嫌向法院提出虛偽證據、教唆偽證、公然違反律師法與共同刑事背信、損害債權等犯罪行為,依法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 四、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 核心事實:經濟部雙官方證書實錘大房老二之權利主體 原告為被繼承人林老先生之大房老二(已故)之實質合法債權人。大房老二於民國一〇八年三月十九日往生,其生前為維持大房及整體家族之生存、向國稅局辦理實物抵繳,並解除因龐大遺產稅導致家族土地遭查封之危機,因而向原告依法融資、積欠千萬債務。此項債務有經全體繼承人認證、蓋有繼承人官方印鑑章之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契約與相關支票為憑,並經地檢署處分書實質認證債權屬實,絕無欺罔。 被告等與其選任之對造律師團隊長年於另案中集體扯謊,宣稱大房老二生前並無實質產業能力,並以此為藉口在官方地政登記中全面抹殺其份額。惟經深入清查,兩份由國家主管機關及全聯會核發之最高規格官方證書原文鐵證如山: 顯見大房老二生前具有極高之傳媒與土地管理專業主體身分,家族土地之完稅解除查封全賴其專業對外引資。被繼承人林老先生死亡後留下龐大遺產,大房老二本享有合法之法定應繼分與契約指定持分(西圳街土地二分之一、佳園路土地三分之一)。 詎料大房老二往生後,被告林氏兄弟與其母親明知原告具有巨額債權依法待解,竟在其對造律師之共同謀劃與積極協助下,通謀虛偽脫產,集體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與回復原狀之權利,私下多登記持分、私設一億兩千多萬超額抵押權,甚至將這些本屬保護之農牧用地進行重大違規使用,藉此中飽私囊收受巨額利益。原告為保全債權,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提起本件代位訴訟,其行使代位權之正當性不容動搖。 爭點綜合辯論意旨 第一、 私法契約自由為私法天條,蓋有官方印鑑章之契約具最高優先適用效力 按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全體繼承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在大房老二利用其傳媒與土地管理專業對外引資解封後,親自簽名並蓋有繼承人的印鑑章所締結之《遺產分配協議書》,為全體繼承人處分家產最真實之承諾。 契約明確約定將土地處分之利益與變價金餘額,「指定給付還債予債權人(即原告)」。此項由全體繼承人蓋有繼承人印鑑章之契約,在法律關係上屬於優於一般登記公示之「私法天條」,具有優先適用之效力。被告等與其法律代理人自應受該天條契約之拘束,絕無藉口容許事後背信賴帳。 第二、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之分割協議,屬於共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被告等在法庭上執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地政登記,辯稱此為官方最終方案。惟經專業地政士李社長進行地政異動檔案與契約時間差之交叉校對,徹底揭穿此為共同逃避債務之「虛假調包契約」: 被告等與母親在拿到原告資金向國稅局完稅解封後僅過四十天,竟在明知大房老二負有債務之情況下,共同基於規避責任財產、損害債權人執行之惡意,私下又製作了這份虛假分割協議書,故意將大房老二之持分抹除,並多登記持分在次子與三子名下。 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告兄弟與母親簽署該協議之內心,根本無重新分割之真意,純屬共同通謀虛偽處分。且其手段嚴重違反誠信原則,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亦屬背於公序良俗。故該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協議書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其依據無效合約所辦理之變更登記,自亦不生權利移轉之效力。 第三、 最新地政成果圖與地政士校對,實錘被告等將農牧用地多登記持分並「重大違規使用」 經地政士李社長將對造承認是真的九十九年補充協議,與地政事務所近年最新核發之官方建物成果圖進行比對,其背信毀約、多登記持分之侵權事實已明確落實: 九十九年真合約載明西圳街土地由大房老二繼承二分之一、佳園路土地由大房老二繼承三分之一,且合約上方均蓋有繼承人的印鑑章 [UET--J]。然而最新官方地政圖與實地調查顯示,前開由大房老二實質享有持分之土地,官方產權卻被全數抹消,「多登記持分」在被告林氏兄弟兩人的名下 [NNG_6O]。 更惡劣的是,地政士李社長交叉校對發現,這批土地在編定上屬於農牧用地。被告等人在非法多登記持分、侵吞大房老二的財產後,竟藐視法規,在該土地上搭建大型違章建物、租予他人進行農牧用地重大違規使用,長年獲取非法利益。此項不法與背信行為互為表裡,實錘了被告等私吞責任財產之惡意。 第四、 私設一億二千萬最高限額抵押權,暴露其損害債權之背信惡意 被告等在明知遺產管理人金律師已發函催告、要求辦理借名登記財產歸還結算之情況下,不僅悍然拒絕 [kp6vW6],更被原告從最新地政異動中抓到,其早於民國一〇九年七月三十日,將這批屬於公同共有之家族土地,向金融機構設定了高達新台幣一億兩千九百六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 被告等共同多登記持分、將農牧用地非法違規變現,並在訴訟前夕私設超額抵押,其目的係在惡意脫產、抽乾土地之實質價值,使債權人未來執行無門 [85VoUF]。此種神鬼洗產之操作,完全符合背信罪與損害債權罪之惡意構成要件,更反向佐證了其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協議書純屬通謀虛偽之脫產計畫。 核心重大爭點:對造選任代理律師之共同刑事犯罪責任與倫理懲戒責任 本案產權大洗牌之背後,絕非僅有被告等林氏兄弟與其母親之鄉野無知,更隱藏著對造選任代理律師團隊在明知事實、鐵證如山之情況下,仍積極協同犯罪、消極容任當事人欺騙法庭、張冠李戴之重大刑事責任。 「律師沒有說謊的權利!」此乃中華民國司法之根本鋼鐵律條。依據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向法院提出虛偽之陳述,亦不得隱匿或偽造證據。惟查,本案對造律師在執行訴訟防禦時,其行為已完全跨越了法律紅線,實質成立共同背信、共同損害債權、偽造刑事證據及偽證之教唆共犯: 一、 故意提出虛偽不實之歷史合同,誤導法院,觸犯刑法偽造及湮滅證據罪 對造律師在各審級訴訟中,多次手持一份民國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歷史合同,向法官堅稱該合約是大房老二親筆簽名,並以此論證土地自始即非大房老二所有。 然查,該合約尾頁蓋印之官方印鑑與草書手寫字體,放大辨識後清清楚楚、黑紙白字為另一位完全無關之家族成員,根本非大房老二之簽章。 對造律師身為具備高度法律與文字審查專業之資深執業律師,在呈交證物前負有嚴格之實質查核義務,其明知或高度可預見該合約簽名人不對、地政時間點完全矛盾,卻依然在訴狀中「張冠李戴、指鹿為真」,公然對法官說謊。此種行為已完全將律師之專業用於協助當事人實施法庭欺罔,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偽造刑事證據罪之共犯責任。 二、 教唆並容任當事人實施虛偽陳述、編造謊言,觸犯刑法教唆偽證罪 在地方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書中已查明,被告兩兄弟與母親,在對造律師的戰略規劃下,集體編造謊言宣稱「從未見過、未簽署過九十八年五月十日之天條協議書,印章悉數遭到大房老二私自盜蓋」 ]。 然而,在刑事鑑定科學與指紋、印鑑章比對的鐵證前,檢察官直接戳破了此項謊言,並裁定原告不起訴定案 []。 對造律師在協助當事人發動刑事誣告、抗辯債權不存在時,顯然深知或教唆當事人採取此種全盤否認、集體失憶之偽證手段。律師明知當事人的官方印鑑章與歷史金流皆為真實,卻依然協助其撰寫虛偽之告訴狀與答辯狀,試圖利用死無對證之空窗期陷害誠實債權人,此種行為已完全實質構成了《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教唆偽證罪與誣告罪共犯。 三、 前後撕裂之訴訟操作,協助當事人隱匿遺產,成立刑事背信與損害債權之共同正犯 對造律師之犯罪惡意,在其前後極度撕裂的訴訟書狀與覆函中徹底暴露無遺: 在民事高等法院法庭上: 對造律師為了全盤否定九十八年合約,主動拋出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之《遺產分割補充協議書》,在法官面前高喊這份補充協議百分之百為真,為繼承人之最終分割方案。既然對造律師認證這份合約是真的,合約內文就寫明大房老二享有土地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一的持分。 在私底下發送之覆函中: 當原告遺產管理人金律師依據前開九十九年真合約,發函催告被告歸還屬於大房老二借名登記之資產與歷年租金時,對造律師(代表其法律事務所)竟然在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回覆之官方公文中,黑紙白字全盤否認,宣稱:「大房老二在我們名下沒有任何借名登記之資產,來函所述並非事實 [9hr5iT]。」 這項最鐵的文面矛盾,徹底實錘了對造律師在共同協助當事人實施洗產與脫產。其明知依據真合約大房老二擁有一半財產 [UET--J],卻在訴訟期間一邊對法官大喊合約是真的 [KKiJ0w],一邊在私底下發匿名式公文協助當事人全盤侵吞大房老二的遺產、並消極容任兩兄弟去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實的多登記持分、向農會私設一億兩千九百多萬之超額抵押權以掏空土地資產。 對造律師此種利用法律專業、上下其手,為當事人量身打造「匿名式脫產防火牆」之行為,已遠遠超越了合法代理之界線,其行為在法律上完全等同於協助被告侵吞財產之白手套,共同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與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之共同正犯! 四、 嚴重違反律師法,必須移送懲戒,撤銷執業資格 依據中華民國《律師法》第七十三條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一旦發現當事人有欺騙法院、虛偽陳述、偽造證據之實,應立即終止代理,或向法院據實陳述,絕不得協同掩護。 本案對造律師非但未盡督導之責,反而將其事務所之名譽與官方印章,蓋在欺騙遺產管理人、隱匿大房老二財產的覆函上。其惡意蒙蔽法官、共同掏空農牧用地價值、消極容任農牧用地重大違規使用以中飽私囊,嚴重侵害了司法的純潔性與債權人之合法權益。原告將於本件辯論後,正式檢具所有交叉比對之官方鐵證,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與地檢署依法告發,務期將此等利用專業協助洗產之不肖法律從業者移送法辦,撤銷其律師執業資格。 結論與法律適用 綜上所述,「契約是私法天條,具優先適用!」被告林氏兄弟與其母親,在合約明確蓋有繼承人印鑑章之情況下,仍共同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自始無效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虛假分割協議,在官方登記中實施「多登記持分」之調包計,侵吞大房老二之合法財產 [NNG_6O]。更將國家保護之農牧用地進行重大違規使用,並私設一億兩千多萬之超額抵押,惡意規避責任財產,已嚴重損害債權人之執行 [85VoUF]。 而協助其等實施此項龐大脫產陰謀之對造律師團隊,明知契約事實,卻前後撕裂欺罔法庭、張冠李戴提交偽證,其共同刑事背信與損害債權之罪責,昭然若揭,不容寬貸。 為此,原告依法代位起訴,懇請 鈞院家事法庭彰顯司法正義,穿透被告等之隱匿欺罔,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命被告等塗銷不實之分割登記,全面回復法定應繼分與原天條契約之財產持分原狀,以保全債權人之合法強制執行權益。並將涉嫌教唆偽證、共同脫產之對造選任律師,一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究辦,以彰法紀。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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