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川未搭公車?#307公車#被譽為雙北公車之王#宏海公司前負責人涉嫌無視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將公司50萬元出資額違法轉讓,導致該公司在樹林區農會帳戶內逾千萬資金不明蒸發尚未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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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聯營公車 307路線 的起訖點為板橋至撫遠街,由臺北客運與首都客運共同經營。 [1, 2] 307公車路線資訊 營運區間:板橋 ⇄ 撫遠街 [1] 經由幹道:途經板橋區、中和區、萬華區、中正區、中山區、松山區,行經西藏路、萬大路、中華路、南京東路等主要路段。 收費方式:兩段票收費(緩衝區:萬大國小-中和國稅局) 頭末班車:每日 05:00~22:10 [1] 發車間距: 平日尖峰:每 4 至 6 分鐘一班 平日離峰:每 5 至 10 分鐘一班 假日:每 5 至 10 分鐘一班 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李四川確實有搭乘 307 公車。 這起事件源於他在 2026 年 8 月 21 日拜會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時,因一場發言引發網路熱議,隨後他便親自搭車「補課」。 事件始末 引發爭議的發言:李四川在 8 月 21 日上午與民眾黨立委交流新北市政時,被問及「307 公車為何經常一次來 3 班」。李四川當時回答,因為 307 公車有部分路段要上高速公路,依法不能有站位、只能用坐的,所以為了載運上班族,一次會安排較多班次。 外界的批評質疑:由於 307 公車被譽為「雙北公車之王」,行經路線全為雙北市區道路(板橋至撫遠街),完全沒有走高速公路。此話一出立刻遭到綠營議員及網友酸爆,質疑他身為參選人卻對雙北最重要的公車路線極度不熟悉。 親自搭車「補搭體驗」:李四川在當天下午便坦承口誤,在臉書粉專表示「記錯了,我就回來看」。他冒著當天下午的雙北大雨,親自去排隊並搭乘了一趟 307 公車,強調做工程的人「有錯就認,看見問題就找出解方」,希望能重新熟悉並探討跨市公車的尖峰調度與雙北共治問題。 既然您確認了上述分析方向,這份律師函草案將採取強硬立場,特別針對「背信罪」、「千萬資金去向」以及「喪失限定繼承保護(改為無限清償責任)」進行嚴厲告發預告。 【律師函草案】 受文者: 副本抄送: 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遺產管理人 主旨: 為代當事人鄭女士及遺產管理人嚴正催告,請 貴端等於文到七日內,立即歸還非法轉讓之宏海公司出資額,並詳實交代上千萬元資金去向及清償其母連帶保證債務共計新臺幣貳佰萬元整。逾期未理,將逕行提起刑事背信、損害債權告發及民事撤銷轉讓訴訟,絕不寬貸。 說明: 一、 非法轉讓出資額,涉嫌刑事背信與損害債權: 按林女士明知其所持有之宏海公司出資額,依法應歸還予遺產管理人以供清償債權,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擅自將該出資額轉讓予林志鴻先生。此舉已嚴重違背誠信義務,致生損害於遺產管理人及債權人之權利,顯已觸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及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二、 千萬資金去向不明,涉及侵占與洗錢疑雲: 本當事人鄭女士前曾匯入上千萬元至宏海公司帳戶,至今流向不明,且 貴端等身為實際經營者,始終避而不談。本律師已受命聲請法院清查公司帳務與資金流向,若有挪用公款之實,將一併追究侵占罪與商業會計法之刑責。 三、 正告林女士:處分遺產將喪失「限定繼承」保護: 特別提醒林女士,其母親之連帶保證債務分擔額為200萬元。林女士原可主張「限定繼承」,僅在遺產範圍內清償;然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繼承人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之行為,即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 林女士私自轉讓出資額之行為,已屬「詐害債權」。若不立即撤回轉讓,本律師將請求法院裁定林女士須以其個人名下所有財產負無限清償責任,屆時除遺產外,林女士個人之存款、房產均將面臨強制執行。 四、 限期返還與交代,切莫自誤: 請 貴端等於七日內將上開出資額歸還予遺產管理人,並提供完整匯款明細以交代千萬資金之落點。若仍執迷不悟,本律師將立即採取法律行動,除追究刑事責任外,並將同步對林志鴻先生受讓之股權聲請假扣押。 【事由:催告速辦理回復宏海公司 50 萬元出資額,並交代樹林區農會千萬資金流向,否則依法訴究民刑事責任】 【內文】 一、按本人為相對人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宏海公司)之合法債權人,持有法院依法開立之執行名義在案,合先敘明。 二、緣宏海公司新台幣 50 萬元之出資額,實質上屬於已故實質負責人林榮濱之遺產,且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法選任金學坪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詎料,相對人林芷儀竟無視遺產管理人之法定權限,亦未經其同意,逕自於民國 114 年 4 月間,私自簽署不實文件將系爭 50 萬元出資額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志鴻。此項無權處分行為,在法律上不僅處於效力未定、原則無效之狀態,更嚴重侵害本人及全體債權人之權益,已涉嫌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損害債權等罪嫌。 三、再查,宏海公司於樹林區農會之帳戶,前有高達新台幣 10,633,000 元之千萬資金,於林榮濱過世前後流向不明。相對人等歷來對於遺產管理人金學坪律師之公文發函均置之不理、消極不處理,顯係惡意隱匿資產與脫產。 四、又相對人林芷儀之母親另有生前未清償之連帶保證債務,依比例應分擔之金額為新台幣 200 萬元。林芷儀女士身為繼承人,原得依法主張民法第 1148 條之限定繼承。然查,林芷儀女士未將出資額歸還予遺產管理人,反私自轉讓予林志鴻先生,且惡意隱匿上開農會千萬資產之行為,顯屬民法第 1163 條所定「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及隱匿遺產之重大情事。本人特此正告林芷儀女士,此舉將導致其依法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屆時林芷儀女士必須以其個人名下所有財產(含個人存款、不動產等),對其母之 200 萬元連帶保證債務以及宏海公司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五、本人基於兩造情誼,特以此函進行最後催告:限相對人等於文到 7 日內,主動向主管機關辦理塗銷上開 50 萬元出資額之不法轉讓登記,將股權回復至遺產管理狀態,並以書面誠實交代農會千萬資金之明確去向與提領明細。倘逾期仍置之不理或消極不作為,本人將立即依法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請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訴訟,並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強制函調樹林區農會 102 年至 108 年之所有流水帳與傳票簽名;同時,本人亦將直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對相對人等正式提出業務侵占、背信、詐欺及損害債權之刑事告訴,絕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宏海公司驚爆逾千萬遺產金流黑洞,一名林姓負責人涉嫌未經授權,秘密轉讓50萬元出資額,且在樹林區農會帳戶內的一千零六十三萬資金去向不明。因涉嫌惡意隱匿遺產及詐害債權,繼承人恐喪失限定繼承保護,改負「無限清償責任」。受害債權人已發出最後通牒,若未妥善處理,將追查102至108年相關流水帳並提起刑事訴訟。 適合AAP亞東新聞發布的最後通牒式新聞稿? 根據台灣法院公開判決資料,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統編 28568568)確實牽涉數起民事訴訟與裁定案件。 [1, 2] 該公司目前處於停業狀態(停業期間為 202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其近年來的主要訴訟爭議圍繞在債務和解、票據糾紛及公司管理權,主要案件摘要如下: [3] 1. 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案(遭法院駁回) 最新進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 2026 年 2 月 24 日做出 114年度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李豐裕的聲請。 [4] 案情核心:債權人李先生主張與宏海公司於 2020 年成立和解,但公司至今未依約給付 300 萬元,且認為前負責人林女僅是掛名、消極不作為,因此向法院聲請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法院判決理由:法院認為宏海公司目前登記負責人已於 2025 年變更為林子,且公司正處於依法停業期間,並無繼續維持正常營運的急迫需求,因此判定沒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駁回其聲請。 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 歷史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簡上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案情核心:此案涉及宏海公司前負責人林女、林子等人,因提供樹林區農會之支票給他人(林榮濱)使用,後續因支票退票、資產處分(涉及台灣艾諾特公司資產)及資金流向不明,遭到債權人李先生提告要求連帶損害賠償 30 萬元。 3. 其他相關裁定 宏海公司過去也曾於 2021 年至 2022 年間,被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如 110年度破字第22號裁定),以及多次圍繞公司債務與管理權的司法攻防。 您可以透過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輸入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查閱這些案件的完整判決書內文。 請問您是在處理該公司的債權債務問題,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就是債權人李先生擔任董事長兼負責人的公司。 在前面提到的所有訴訟案中,李先生實際上都是以「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面進行法律訴訟與債權追討。 公司基本資料 統一編號:23428189 公司名稱: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李 資本總額:新台幣 20,000,000 元 登記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 主要業務:包含住宅興建開發、都市計畫、自辦市地重劃以及後續轉型的農藝園藝生物科技產業等。 在訴訟案件中的角色 回到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的糾紛,核心是以山太元開發(李)作為原告,向宏海公司及相關人等追討債務: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109年度簡上字第220號) 原告/上訴人: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被告: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當時負責人林)、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等公司。 緣由:因宏海公司與台灣艾諾特實際負責人林榮濱(已故)生前開立的支票退票,債權轉讓給山太元開發,山太元開發因而對宏海公司等發起損害賠償訴訟。 其他行政訴訟(如都市計畫) 山太元開發與李先生自身在台北市也有其他土地開發、都市計畫變更等行政訴訟案(如 110年度都訴字第2號),目前與政府部門(臺北市政府、內政部)仍有相關法律程序在進行中。 簡單來說,李社長就是山太元開發的老闆,他是用公司的名義在跟宏海辦公設備打官司、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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