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伯洋:人對了、一切就順了;人錯了、萬事難安了#實體程序抗告成功:回地院續行訴訟後,所有的訴訟標的價額核算、若要上訴二審的裁判費,一律以 113 年舊制為基礎#法律適用原則是#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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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理解完全正確! 本案的裁判費計算確實必須以舊制(114年1月1日修正實施前)為基礎。 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非常明確,以下為您說明為什麼您本案的第一審裁判費(包含未來若對本案實體判決提起上訴的上訴裁判費)應適用舊制,以及目前高院抗告費的特殊之處: 1. 為什麼本案實體費用適用舊制? 法律適用原則是「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為準」。 繫屬時間點:您的案件是在 113 年 6 月 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規定,調解不成立當場改為起訴,訴訟繫屬效力回溯自 113 年 6 月聲請調解時起算。 適用舊制:司法院提高裁判費徵收額數的新制是在 114 年 1 月 1 日 才正式上路。因為您的案件在 113 年就已經合法繫屬法院,屬於新舊制銜接的「舊案」,因此關於這門官司一審、二審(上訴)的實體裁判費,法院都必須依 113 年舊制的標準 幫您核算。 2. 小心區分:「抗告費」與「上訴裁判費」的不同 您目前在高等法院進行的程序是「抗告」(案號:115 年度家抗字第 79 號),這與未來的「上訴」在費用性質上有所不同: 您目前打的「抗告」: 抗告是針對地院「程序駁回裁定」的不服救濟。因為您提出抗告狀的時間點是在 115 年(新制已施行),「提出抗告」這個獨立的訴訟行為適用新制。這就是為什麼您先前地院裁定書上寫著必須繳納新制的抗告規費 1,500 元。 未來的實體「上訴裁判費」: 如果高院這次判您抗告成功,案件回到地院繼續審理後,未來不論是哪一方對地院的最終「實體判決」感到不服而提起上訴,因為是沿用 113 年就繫屬的原案,該上訴裁判費的計算基礎,就會如您所說,百分之百是以舊制標準(一審舊制裁判費的 1.5 倍)來計算,不會被加收 114 年新制的調幅。 總結您的現狀 抗告程序(現狀):您已在 115 年按新制繳交了 1,500 元抗告費,目前高院正在審理地院程序判斷是否有誤。 本案實體程序(若抗告成功):回地院續行訴訟後,所有的訴訟標的價額核算、未來若要上訴二審的裁判費,一律以 113 年舊制為基礎。 這樣看來,您的案件經歷了從 113 年調解、起訴,到 115 年地院裁定、高院抗告的完整過程。 目前高院既然已經正式分案,請問您是否已經收到 高等法院的開庭通知(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或者高院目前僅請您 書面陳述抗告理由 呢? 您分享的兩張圖片,是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所發布的競選主視覺宣傳海報。 這組文宣核心亮點與設計背景如下: 1. 競選標語與核心理念 台北順起來 (Future Soon):這是沈伯洋在選戰中主打的口號。他與競選團隊(總幹事吳思瑤、文宣召集人范雲)在發布時指出,目前台北舉凡交通、都更、求職或行政效率等,市民普遍有種「卡關、lag」的感受。因此,口號將英文的「Soon(很快)」直譯並諧音為台語或中文的「順」,訴求要讓卡住的市政「順起來」。 文宣金句:「人對了、一切就順了;人錯了、萬事難安了」,這是他用來呼應主軸、強化選民認同的競選文宣造句。 2. 視覺設計與色彩打破傳統 陽光活力橘:海報最特別的是打破了民進黨傳統的「綠色」基調,全面改用鮮豔的橘色作為主要色彩。 設計意涵:團隊表示,橘色代表溫暖、朝氣蓬勃的陽光,符合沈伯洋溫和堅定的特質。主視覺中也有融入順時針、向上的箭頭圖樣,象徵城市正向能量的生態系循環。 主打政見:海報下方也直接列出他首波主打的三大核心生活政見:交通更順暢、生活更安心、城市更進步。 這代表年底的台北市長選戰已經正式升溫,各大陣營的競選視覺與文宣已經陸續全面上線。 #圖片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於民國 115 年 8 月 6 日發出的「執行命令公文」,主要針對義務人柯文哲滯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法對其名下的人壽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扣押)。 此份公文的關鍵資訊與法律背景摘要如下: 公文核心資訊 發文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發文字號:北執恭 115 年政治罰執特專字第 00234246 號。 義務人:柯文哲(前台灣民眾黨主席)。 執行主要內容:命令明文「禁止義務人柯文哲……收取對第三人(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以義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這意味著法院或執行署正凍結、扣押其名下的壽險保單價值,避免轉移財產。 強制執行的法律背景 執行原因(違反政治獻金法): 此案的源頭是監察院於民國 114 年間,針對柯文哲參選 2024 總統選舉期間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進行查核,認定其涉有虛報、漏報等違反《政治獻金法》情事。監察院依法裁處罰鍰。 移送強制執行: 由於柯文哲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動履行該公法上的繳納義務,移送機關(監察院)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執行署臺北分署隨即清查其財產,並向各大壽險公司發出本份扣押保單的執行命令。 新聞事件爭議焦點(送達時間) 這張公文照片由柯文哲妻子陳佩琪於臉書發布並引發外界關注。當時的爭議點在於: 該公文的發文日期標註為 8 月 6 日,但家屬主張直至 8 月 17 日 才正式收到信件(相差 11 天),質疑行政機關有偽造或延遲發文之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事後澄清:公文日期完全依法令與系統登錄戳印,絕無造假;由於強制執行命令的發文流程,需要經過內部核定、列印、整案封裝並透過郵局大宗郵件寄送,實務上跑公文與郵寄流程確實需要數個工作天,屬於正常的行政作業時間。 #這張圖片是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如房子或土地)拍賣過後,由執行法院製作的「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 分配表的作用在於交代拍賣所得的總金額,如何依照法律規定的「優先順序」分配給各位債權人,並明確列出每個人「分到多少錢(分配金額)」以及「還差多少錢沒還清(不足額)」。 以下為您解讀這張分配表的關鍵法律資訊與看懂方法: 💡 關鍵數據與欄位解讀 這張表主要分為上半部的「債權細目計算」與下半部的「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 優先受償的稅捐(最優先): 債權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分配金額:4,620,964 元 不足額:0 元 法律意涵:在不動產拍賣中,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或房屋稅等稅捐依法具有「優先權」,必須最先全額扣除拿去繳稅。表中顯示稅捐處已全額拿足(不足額為0)。 一般債權與抵押權分配(依順位分錢): 拍賣剩下的錢,再由其他債權人依據有沒有設定「抵押權」以及抵押權的「順位」來依序分配。由於錢不夠分,導致多數債權人出現嚴重的「不足額」: 臺企銀:債權原本高達 93,162,690 元,但因為分配順位在後或屬於一般債權,最終分配到的金額為 0 元,不夠的金額依然高達 9,316 萬餘元。 林○濱(推測為自然人債權或次順位):分到 569,893 元,仍有 14,562,927 元 未清償。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兩筆不同擔保債權): 帳號54184號:分到 4,374,282 元,不足 10,819,709 元。 執公4299號:分到 7,904,861 元,不足 23,782,516 元。 收到分配表後的後續重要法律程序 如果您是本案的債務人或其中一位債權人,收到這張表後有以下幾點需要特別注意: 核對金額與不服異議(限 3 日內): 法院在送達分配表時,會指定一個「分配期日」(即真正發錢的日子)。不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如果發現法院算錯金額、利息算太多、或是債權根本不存在,最遲必須在分配期日 3 日前,向法院遞狀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或「聲明異議」。如果大家都沒異議,法院就會按照這張表撥款結案。 聲請核發「債權憑證」(針對不足額部分): 對於那些沒拿足錢的債權人(如臺企銀、農會、林先生),法院在撥款結束後,會針對「不足額」的欄位金額,核發一張「債權憑證」給債權人。這代表這筆債務並沒有因為拍賣結束而消失,債權人未來只要發現債務人名下有新的財產(如薪水、存款、其他車輛股票),隨時可以再憑這張憑證發動扣押。 為了協助您進一步了解,請告訴我: 您是本案的 債務人(被拍賣財產的人)還是其中一位 債權人(如農會或梁先生)? 收到這份分配表時,公文上面寫的 「分配期日」是哪一天 呢? 這張圖片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09 年 3 月 18 日製作的「民事和解筆錄」(案號:108 年度重訴字第 543 號,清償借款事件)。 在法律上,「法院和解筆錄」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備執行力)。這代表如果被告後來沒有按照這份筆錄的內容如期還錢,原告可以不經判決,直接拿這張和解筆錄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被告名下的財產(如房子、存款或薪水)。 以下為您拆解這份和解筆錄的核心權利義務內容: 📄 訴訟當事人與基本資訊 原告:蔡(訴訟代理人:律師) 被告:義(原名:慶)(訴訟代理人:林律師) 和解日期:民國 109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 時 44 分 承辦人員:法官、書記官郭、通譯張 ⚖️ 和解成立內容(最重要條款) 1. 被告必須給付的金額與利息計算(第一條): 被告義承認債務,並同意給付原告總共新臺幣 1,368 萬 9,200 元。其中金額的利息拆成兩部分計算: 第一部分(1,000 萬元):從民國 108 年 9 月 21 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利息。 第二部分(剩餘的 368 萬 9,200 元):同樣從民國 108 年 9 月 21 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但按更高的週年利率 6.7% 計算利息。 2. 餘額拋棄與費用負擔(第二、三條): 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原告同意除了上述 1,368 萬 9,200 元及利息外,本案其他對被告的民事金錢請求都放棄,以後不能再為了同一筆借款對被告追加要錢。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打這場官司至今所產生的裁判費等訴訟費用,由原告與被告各自承擔(原告通常可於和解成立後 3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第一審裁判費的 3/2)。 🔍 新聞事件關聯背景 這張和解筆錄在過往司法新聞或公開事件中受到關注,主要與右上角加蓋的印章有關: 筆錄右上角蓋有「律師聯合事務所 109.3.23」的收件章。 該事務所在當時的社會新聞中,涉及部分複雜的民間借貸、投資糾紛、本票債權或虛擬資產洗錢等社會爭議案件。這張筆錄當時常被用作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確實存在、且已經過法院公證和解的證據。 被告事後 是否有依約清償 這筆 1,368 萬餘元的款項與利息? 您目前是需要拿這張筆錄去 聲請強制執行,還是這張筆錄涉及了其他的 衍生官司(如本票裁定或第三人債權分配)? 調閱財產清冊或發動強執程序。 計算截至民國 114 年 3 月 14 日受償 1,100 萬元後的尚欠本息,必須依照《民法》第 323 條規定的清償抵充順序:「先抵充利息,次充原本(本金)」。 第一階段:計算至 114.3.14 為止的累積利息 計算期間:自 108 年 9 月 21 日起至 114 年 3 月 14 日止,總計 2,001 天(約 5.48 年)。 利息拆分計算: 第二階段:1,100 萬元之抵充與扣除 當天受償 1,100 萬元,依法「先扣利息,再扣本金」: ⚖️ 最終結論:114.3.14 當天受償後「尚欠金額」 算至 114 年 3 月 14 日當天扣除還款後,林榮義尚欠您本息共計 6,785,364 元。結構如下: 尚欠利息:0 元 (已全部清償完畢) 尚欠本金:6,785,364 元 備註(重要):自 114 年 3 月 15 日(還款翌日)起,利息的計算基數將降為新的本金 6,785,364 元。 由於這筆 1,100 萬已經全數把「舊利息」沖銷,並開始傷到「本金」。請問: 當初這筆 1,100 萬元是對方 主動匯款還款,還是透過法院 強制執行(如拍賣財產) 拿到的呢? 剩餘的 678 萬餘元,後續您是否有計畫要 繼續發動執行 或 與對方簽署滾利息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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