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09 23 單位業務質詢_教育處_棒球場開幕交流賽,恐嚴重違反採購法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 發布於 2026/10/01 下午12:16 · 更新於 2026/11/03 上午09:25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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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09 23 單位業務質詢_教育處_棒球場開幕交流賽,恐嚴重違反採購法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BSSkPAabd/ 3000 萬新竹棒球場開幕交流賽,籌備期僅 26 天,明顯趕選前作秀且恐違反採購法! 在我質詢前夕,教育處終於提供我開幕交流賽的「招標需求說明書」,才看第一頁就嚇一跳。 教育處指定開幕賽優先安排於今年 11/1 辦理,最晚需於 11/25 前完成賽事舉辦。本案 10/5 才開標,11/1 就要辦為期 3 天的交流賽,等於廠商從得標到執行,籌備期僅短短 26 天。 這不是普通活動,而是 3 千萬的大案子。 依教育處給的說明,包括三天賽程的場務及賽務執行、電視及網路轉播、專業主播與球評、競賽相關處理、醫護保全及交通維持、交流賽參賽隊伍相關費用,以及藝人演出所需的燈光、音響等軟硬體設備與現場執行。也包含記者會、媒體及網路宣傳、攝影紀錄、啦啦隊及主持應援,以及球場周邊市集、攤位及相關活動設施。 市府可能以為我要質疑預算合理性,所以羅列一大堆內容,但這更加凸顯趕在選舉前辦完比賽有多麼荒謬。 對比竹市其他大活動從決標日到活動開始日的籌備期:「國際風箏節」73 天、「兒童遊藝節」96 天、「巨星演唱會」102 天及「青草湖秋焰祭」135 天,棒球場開幕交流賽預算最高,籌備期卻最短,甚至不到 1/5 的時間,根本就是在演「不可能的任務」。 假設廠商確定開始得標才開始作業,很明顯會出現三大隱憂:邀不到優質的球隊、交通規劃與公共安全應變不及,以及行銷宣傳大打折扣。 邀請跨國或職棒等級的一流隊伍與球員,通常需數月至半年前洽談並處裡相關保險與合約;而根據竹市的自治條例,舉辦 3 千人以上的大型活動,需提前 30 日提出申請並取得跨局處的許可,以因應後續交通規劃與公安應變。 另外,等廠商設計完比賽專屬LOGO、拍完活動行銷片,最後實際宣傳期恐只剩一周,再再都顯示這麼短的籌備期大有問題! 如果開幕賽能如期在 11/1 舉行,又確保邀請到一流的隊伍、有完整的規劃,唯一的可能就剩下某個特定廠商早已收到消息,開始動作。 但要是真的如此,本招標案恐違反採購法第 6 條的公平原則及第 34 條的保密義務,相關的承辦人也可能被迫背上「圖利罪」、「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等。 而這一切的根源來自於:要趕在選舉前辦完比賽。 我質詢時,強烈建議賽事應延期辦理,開幕活動和交流賽可分開辦理,以確保比賽隊伍的可看性、交通維持及安全防護完備,也才不會造成承辦人因時程執行壓力而被迫違法。 奉勸高虹安市府「莫為選舉作秀,花⼤錢買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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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測分析
直播逐時/逐日最高同時在線取自所讀直播紀錄;讀取上限、略過與解析失敗的筆數列在「資料涵蓋範圍與解析限制」。

共同標籤

標籤來源:新文易數(tag.observe.tw)。共同標籤以文字比對影片標題與說明,不是 AI 判讀;命中不代表事件歸屬或立場,與頻道分類分開。標題或說明出現標籤,不代表影片主題;可能來自固定宣傳或版權文字。字幕尚未取得,不列入比對。

比對範圍
僅列出目前詞彙版本與影片標題、說明仍相符的比對結果;待比對或來源文字已變動的影片不列入,數量見「收錄與比對範圍」。
期間
「往前 N 日」包含今天與前 N 天,共 N+1 個台北日曆日(往前 7 日為 8 個日曆日);指定起訖日期時以實際起訖日為準。日數、日期與小時條件同時套用。
命中片段
每支影片最多顯示 3 段,標示來自標題、說明或字幕;沒有片段時顯示「沒有命中片段」,來源文字缺漏時顯示「來源文字未提供」,不另行補寫。完整比對依據在影片頁的「共同標籤與比對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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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標籤顯示規則的詞(上游排除詞、雜訊、純數字或日期、長度不符,以及核定的來源或平台名稱、雙字通用詞、國家城市政黨詞、少數 YouTube 平台或宣傳用語)整詞不列入排行,但仍保留在原始詞彙池與比對證據中;原始詞彙池列出排除原因。雙字通用詞只依核定清單判定,包含它們的人名、事件或具體議題不會因此被排除。管理員也可以在排行上直接排除個別標籤,同樣只影響排行顯示,每次排除與恢復都留有紀錄。
說明欄樣板
同一頻道說明欄反覆出現的宣傳段落不列入比對。「24小時」這類詞只在這種重複宣傳段落中略過,出現在一般新聞內容時照常計入;這不同於整詞的顯示排除。
示例
列表與片段只是符合條件的影片例子,不能用來推算整體比例或全站失真程度;有效比對的影片比例只代表比對完成度。
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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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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