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母親 A(所有權人/債務人)與女兒 B(債權人)之間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及抵押權登記辦理方式#最高限額抵押權#憨人有憨福#休閒農場#百工百業#居住正義#蘇巧慧#李四川#青年住宅#菩薩畏因#眾生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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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母親 A(所有權人/債務人)與女兒 B(債權人)之間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及抵押權登記辦理方式#最高限額抵押權#憨人有憨福#休閒農場#百工百業#居住正義#蘇巧慧#李四川#青年住宅#菩薩畏因#眾生畏果 針對母親 A(所有權人/債務人)與女兒 B(債權人)之間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及抵押權登記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 抵押權登記(擔保 1950 萬元債權) 這是保障債權 B 最重要的一步,確保未來若債務未清償,B 有權拍賣不動產優先受償。 性質:私人設定抵押權(通常建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可涵蓋未來可能變動的利息或本金)。 應備文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各一份)。 所有權狀正本(土地、建物)。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母親 A 的印鑑證明(需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若 A 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則可免附)。 債權證明文件:如本票影本或借貸契約書。 費用: 登記規費:按設定金額的 1/1000 計算(1950 萬約需 19,500 元規費)。 書狀費:每張 80 元。 辦理天數:私人設定約需 5 個工作天。 二、 預告登記(防止母親私自處分房產) 預告登記的目的是在未經 B 同意前,禁止母親 A 對房產進行買賣、贈與或再設定抵押權。 應備文件: 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登記名義人(母親 A)同意書。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 A 的印鑑證明。 所有權狀正本(查驗後歸還)。 費用:政府規費為免費。 辦理天數:約 2 個工作天。 三、 辦理流程與建議 準備資料:先帶母親 A 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用途註明「不動產登記」)。 填寫表單:可至各縣市地政事務所網站下載範例填寫,或參考 YouTube 填寫教學。 臨櫃辦理:建議預告登記與抵押權設定連件辦理(即同時送件),以確保效力。 專業協助:因金額龐大(1950 萬)且母親已逾 85 歲,為避免程序錯誤或日後爭議,建議委託地政士(代書)辦理,代書費單項約 4,000 至 6,000 元。 特別提醒:由於母親年事已高,若有意思表示能力之疑慮,地政事務所可能會要求核對身分或確認其意願,以確保登記之合法性。 一、旨述公司統一編號:2,不法解散登記之部分,因兩造已提起交付公司印章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之訴;另由合法負責人WBJ提出反訴,認系爭召集不合法且WAC所檢附給新北市政府之文件有諸多不實記載之不法行為,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92號初為裁定:WAC無權代表公司訴訟。 至於公司解散程序涉嫌人涉及偽造文書、虛假陳述或其他不法手段,相關人員(負責人、股東、清算人等)涉嫌觸犯《刑法》的偽造文書等罪,請求貴管查明之並撤銷解散登記。 二、位於新北產業園區之廠房,涉有違規使用並承租人擅自作為員工宿舍,嚴重違反了廠房的使用應符合土地分區及建築執照用途。擅自變更用途(如從工業/倉儲變更為居住用途)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法》。 三、再各該權狀並未遺失,涉嫌人及其共犯意圖欺瞞貴管,瞞天過海欲申請補發,請貴管註記,不予補發,況該不法行為非常嚴重的行為。若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權狀需要切結原權狀已滅失或遺失。虛偽申報遺失意圖補發新權狀,並進而可能進行交易或設定抵押,將構成《刑法》的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AAP亞東新聞政經國會駐立法院 啟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巿民您好,有關您反應lN工業有限公司涉公司法、建築法規、土地法及刑法問題等一案,本府答復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就公司登記部分說明如下: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先予敘明。有關公司變更登記,係採形式書面審查,主管機關對於登記之申請,僅就公司所提出之申請書件審核,倘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即准為登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其真實性如何,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臺端反應陵延工業有限公司解散程序涉嫌人涉及偽造文書一事,請逕向檢察機關告發,俟判決確定後檢附判決書向本府辦理撤銷相關登記。 承辦機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承辦人員: 二、本府工務局:有關您所陳情「本市五股區五權路XX號」建築物作工業住宅一案,在此向您說明處理的情形如下: (一)按依內政部94年5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40083304號函釋,建築物使用如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其相關規定,已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自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並非屬上開建築法之適用範圍;是以,已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之適用範圍。故有關工業區作為住宅出租,涉及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已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之適用範圍。 (二)至所陳將原有工業區建物改為「住家」使用部分,涉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由本府地政局妥為處理之。 (三)再次感謝您關心建築物安全事務,如有不明白之處或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電洽承辦科室或蒞臨服務櫃檯(請至本府行政大樓東側2樓本局使用管理科櫃檯),承辦員當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承辦機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承辦人員: 三、本府地政局:有關您以電子郵件陳情表示LN工業有限公司所有本市五股區五工段189地號土地及136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狀未遺失,請地政局註記不予補發一事,謹說明如下: (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二、依法不應登記。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登記補給之。」、「…登記案件尚未送登記機關收件,登記名義人先以聲明書或存證信函等提出聲明或請求者,參照內政部70年7月30日台內地字第26083號函釋意旨,本無從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修正後為第57條)規定處理。又該聲明或請求因係請求登記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非屬應登記事項,登記機關對其內容,尚無需加註於地籍資料中…」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55條及內政部85年1月29日台內地字第8575935號函所明定。 (二)經查地籍資料,陵延工業有限公司於本市新莊地政事務所(下稱新莊地所)轄區所有不動產為五股區五工段XXX地號土地及XXX建號建物(門牌:五權路XX號),自接獲您電子郵件聲明至114年12月15日止,該所尚無受理前揭不動產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依上開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及內政部函釋規定,無從審查有無應予駁回申請事由,亦無需加註請求事項於地籍資料中。倘陵延工業有限公司嗣後有權狀未遺失卻申請補給登記案件時,相關權利人可於公告期間持原書狀正本至新莊地所主張異議,經該所核符後,將依上開相關規定駁回該申請案。 (三)次按「二、申請方式及資格:(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三、申請應附文件:(一)申請書。…(三)申請人為法人…,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證明文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四)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申請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或前點第二項規定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附案存檔。(五)...法人於網路申請者,以...工商憑證為之。」分為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第2點、第3點規定。 (四)建議上述不動產所有權人之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依前開規定臨櫃向新莊地政事務所申請(或使用憑證於內政部數位櫃台線上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本項免費服務,於不動產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案件,在「收件」及「異動完成」時,系統會依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所申請之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主動發送通知,以利第一時間掌握產權異動情形,並即時做出因應措施。 承辦機關:地政局-地籍科 如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前述各機關承辦同仁電話聯絡,本府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繼承人中如有無權占有被繼承人之房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使用利益,致其他繼承人受有損害,得請求無權占有之繼承人返還不當得利。此項請求權非因繼承所生,惟仍屬公同共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為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依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或以其他公同共有人共同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意旨參照)。 三、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查封、復丈、測量」是確保拍賣標的範圍明確的關鍵步驟。以下為 2025 年相關規範與流程要點: 1. 核心流程與目的 指界與勘測: 執行法官或書記官帶領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由債權人指明查封標的之界址。 複丈測量: 土地鑑界: 確認土地之精確範圍與界址點。 建物測量(針對未登記建物): 若查封標的包含未辦理第一次登記的增建或違章建築,需由地政機關實地勘測並繪製「測量成果圖」,作為日後拍賣與登記之依據。 2. 相關費用與負擔 費用依據現行《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計收: 預納義務: 相關費用須由債權人先代為預納,未來可從執行所得之金額中優先受償(向債務人討回)。 土地複丈規費: 鑑界費: 依土地面積計算,200 平方公尺以下約 2,500 元;每 5 個施測點加收 1,000 元。 位置勘查費: 僅指明實地坐落位置(非鑑定界址)時,每單位約 500 元。 法院囑託鑑測(特殊案件): 委託國土測繪中心等機構辦理時,鑑定測量每件約 27,000 元;現場勘查或說明每件約 9,000 元。 3. 注意事項 成果圖領取: 囑託勘測案件之成果圖除未登記建物查封外,原則上不直接核發給權利關係人,須由法院調閱。 限期辦理: 法院或檢察機關囑託辦理時,地政機關通常須於收件日起 15 日內 辦理。 占用情形: 若查封建物有占用他人土地之情形,測量人員須於測量圖上標明位置及註明占用之地號。 若需查詢特定地政事務所的最新收費,建議使用 內政部地政規費試算系統 或直接聯繫轄區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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