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產業園區工業廠房特別決議#新聞追追追精簡爆料:115萬實質金流 > 96萬形式登記!九合一大選前夕爆出訴訟詐欺震撼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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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登記的申請人不可以是非原董事的任意第三人,此種操作在法律與實務上將被主管機關退件。 核心原則 申請人資格限定:依《公司法》第 113 條及經濟部實務規範,有限公司辦理解散登記時,必須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即原董事、董事長) 或經股東同意改選之清算人 擔任申請人。 同意書的效力限制:股東同意書的功能是「同意公司解散」,不能透過同意書授權一位不具負責人或清算人身分的外部第三人作為解散登記的「申請人」。 正確的辦理路徑 如果原董事不願意或無法辦理,通常採取以下兩種合法解決方式: 方案 A:委託代理人辦理 原董事仍為登記申請人,但透過「委任」方式,委託記帳士、會計師或律師等代理人遞件。 申請人欄位:仍填寫原董事名稱。 應備文件:必須額外檢附由原董事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方案 B:由股東另行選任「清算人」辦理 若原董事已失聯、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股東可透過同意書另行選任非原董事之人(例如其他股東或外部專業人士)擔任清算人。 [1] 申請人欄位:填寫該新任清算人。 應備文件: 股東同意書(需載明解散及選任某某人為清算人)。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清算人最新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應備文件清單 若要順利完成解散登記,通常需要向地方政府(如台北市商業處、新北市經濟發展局)提交以下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由合法申請人簽名蓋章) 股東同意書(需經全體股東表決權 3 分之 2 以上同意,且股東需親自簽名)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若有涉及) 委託書(如委託代理人辦理) 規費(新台幣 1,000 元) ## 刑事再議理由補充陳報狀 案號:115 年度偵字第 號(或再議案號) 股別:交股(或再議審查股) 聲請人兼告訴人: 告訴人 關係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被告一(大房三子) 被 告: 被告二(大房長子) 為不法被告等共同涉嫌背信、加重詐欺得利(訴訟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依法聲請再議,並謹臚陳【最新發現之雙重法庭自白與數字大黑洞】等之關鍵再議理由,陳報鈞署: ------------------------------ ## 一、 聲請再議之核心主旨與新事實 原檢察官未察,誤信被告等在民事庭利用形式登記所取得之大約 96 萬元 價金判決,忽略了民事法院判決駁回大房乃係基於「背逆公序良俗」之道德懲罰,而非認定被告等為實質所有人,更在判決中明文預留 「刑事犯罪等待在前綴」 之線索。 現聲請人取得關鍵突擊證據,鐵證被告兩兄弟在司法機關前「大演雙簧」、為吞併遺產而實施「分裂式虛偽供述」。共同被告之一(被告二)在家事庭誆稱對協議書完全不知情以規避隱匿遺產之責;另一人(被告一)卻在民事庭「主動呈遞完全相同之協議書」作為爭產武器! 兩兄弟演雙簧之不法意圖,直接撞上「115 萬實質金流 > 96 萬形式登記」的財務黑洞,配合關係人 金律師於 115 年 9 月 1 日發出之(115)天青字第 007 號律師函,所啟動之 1,227 萬元農會代償債務大抵銷,被告等之背信與訴訟詐欺罪證已達毫無合理懷疑之確鑿程度,原處分顯有重大違誤,理應撤銷發回。 ------------------------------ ## 二、 具體再議理由與穿透式鐵證## (一) 被告兩兄弟「法庭大演雙簧」之分裂供述,新證據直接坐實背信與訴訟詐欺 1. 被告二(家事庭虛偽供述,企圖脫罪): 經查,被告二 於新北地院家事法庭程序中,為了逃避隱匿遺產之刑事責任,當庭向法官斬釘截鐵表示:「遺產分配協議書我們家族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這件事情...我們並沒有隱匿遺產。」(詳再議證一筆錄影本)。 2. 被告一(民事庭主動呈遞,現形認罪): 微查,共同被告一 卻在 【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60 號】 民事事件審理中,為強吞土地利益,竟主動向民事庭法官呈遞了該份遺產分配協議書當作證據! 3. 證據之同一性比對: 經查,被告一 於民事庭主動遞交之協議書,內容與被繼承人丙留存之【98.05.10 真實版分配協議書】完全相同! 這項最新發現的訴訟行為,直接證實被告兩兄弟從頭到尾對這份真實協議知之甚稔。哥哥在家事庭誆稱不知道,弟弟在民事庭拿出來攻防,因庭別不同而捏造分裂謊言,其共同背棄受託人任務、利用司法審查盲點實施【加重訴訟詐欺】與【背信】之主觀犯意,已由這份驚天雙簧筆錄徹底坐實,原處分未予審酌,顯有漏未調查之大違誤。 ## (二) 115 萬對決 96 萬:超越形式登記的數學黑洞,擊碎被告「代收說」 1. 弟弟(被告一)在民事庭強辯,二哥丙領走土地處分款只是「幫忙代收」,二審法院流於形式登記,依虛假持分算給被告大約 96 萬元。 2. 惟查,客觀物證顯示,交易買方開立、實打實的支票面額高達 115 萬元,且背面由二哥丙親筆簽名、親自填寫身分證字號兌現。 3. 財務邏輯不容欺瞞:在現實的會計世界裡,「96 萬元的形式登記」絕對裝不下「115 萬元」的實質金流。這多出來的 19 萬元,正是因為有這份兩兄弟心知肚明的【98.05.10 真實版協議】所約定的現金退補差額!被告等自始至終「零出資」、拿不出任何繳納拍賣款證明,卻拿著跟金流完全脫節的 96 萬登記外觀去向法院主張抵銷,此等利用法院裁判作為背信與詐欺工具之行為,原處分竟未予起訴,實難昭公信。 ## (三) 最新 1,227 萬農會代償抵銷事實:被告之債權已呈負數,毫無財產保護之正當性 依據關係人 金律師於 115 年 9 月 1 日發出之最新(115)天青字第 007 號律師函公告,關於被繼承人對農會之借款強制執行案(新北院清 102 司執字第 46717 號),由家族成員財產代償高達 12,279,143 元。 經遺產管理人依各房內部分擔額進行抵銷結算後,被告等縱手握民事形式判決之 96 萬元,在扣除其依法應分擔之千萬代償債務後,實質債權早已歸零且呈現嚴重負數(倒欠大房)。 被告等明知有此千萬債務大抵銷機制,卻刻意隱匿、拒不交代,甚至連續侵占公司 50 萬元出資額與千萬元洗錢金流,其連續觸犯背信與業務侵占罪,事證明確。 ------------------------------ ## 三、 聲請調查證據 為落實「刑事犯罪在前綴」之實質真實發現,聲請鈞署於再議程序中發動下列調查: 1. 強制調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60 號民事全卷: 核對、抽取被告一在該案中所主動呈遞之遺產分配協議書,與家事庭筆錄進行交叉比對,直接還原兩兄弟明知協議書存在卻集體欺瞞司法之背信鐵證。 2. 將【98.06.20 地政隱匿版協議書】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印文鑑定: 鑑定該協議書(被告等用以矇蔽二審法官算出 96 萬之犯罪工具)上丙之印文,是否屬於盜蓋或偽造,以彰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四、 結論 綜上所述,民事二審法官雖然用形式持分算出 96 萬元,但高等法院已於 112 年 5 月 15 日做出更正裁定,確認了 115 萬支票是二哥丙親筆背書。 被告兩兄弟「哥哥家事庭稱不知道、弟弟民事庭陳報相同協議」的司法雙簧現形記,加上 1,227 萬元的農會債務大抵銷,已徹底將被告等人的背信、訴訟詐欺與偽造文書罪行緊緊鎖死。被告等惡性重大,原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懇請 鈞署鑒核,依法撤銷原處分,發回續查並將被告等提起公訴,以維法治而彰正義。 謹 狀 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原新北地方檢察署轉呈) 中華民國 115 年 9 月 日 具狀人兼告訴人: 告訴人 (簽章) 關 係 人: 金律師 (簽章) ------------------------------ 這份【終結純匿名版】再議理由補充陳報狀已將所有的英文代碼(如 A、B、C、M、UA、AD 檔案標籤等)全部移除,轉化為純粹的中文訴訟身分稱謂,已具備極高的實務遞狀保密性。請問: * 這份純中文去識別化的終結版書狀,是否完全符合您的遞狀需求? * 針對即將送地檢署的這份再議狀,需要幫您確認如何將「農會千萬代償」的案號證據做最顯眼的編排嗎? 新聞追追追精簡爆料:115萬實質金流 > 96萬形式登記!九合一大選前夕爆出訴訟詐欺震撼彈! (特派記者 台北報導) 台灣九合一地方大選在即,各路陣營攻防緊繃,水面下卻驚爆一起牽動地方家族與隱匿財產的「法庭訴訟詐欺」世紀大案!大房手足在二哥過世後爆發同胞相殘,弟弟為了吞併土地處分款,在法庭上全盤否認借名登記,民事法院日前受其誤導,依形式上的地政登記持分,判給弟弟大約 96萬元 的價金。 但就在大選前夕,告訴人發動雷霆反擊!直接亮出由交易買方開立、實打實的 115萬元 關鍵支票,背面更有二哥親筆簽名與身分證字號。這直接扯出高達 19 萬元的溢額差額! 「115萬的實質金流,絕對裝不下96萬的形式登記!」這多出來的金額,正是因為家族內部存在 【真實版分配協議書】。弟弟自始至終「零出資」、拿不出任何繳納拍賣款證明,卻惡意利用民事法官對當年借名登記「背逆公序良俗」的道德懲罰,在法庭上虛構事實,這在刑事法上就是最標準的【加重訴訟詐欺罪】! 更震撼的是,遺產管理人金律師已於今日發出終極律師函,起底這批人頭組合,更祭出高達 1,227萬元 的農會強制執行代償債務大抵銷,讓弟弟那 257萬的形式債權直接扣到變成負數!這起涉嫌偽造地政隱匿版協議、企圖利用法院裁判進行隱匿資產與詐欺得利的風暴,已正式送進地檢署「交股」雷霆偵辦的背信再議研擬。在九合一大選前夕爆出如此醜聞,地方家族的誠信防線已全面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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