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術結果清清楚楚!即便縮短請求時間且全額認了被告的 350 萬元抵銷,結算下來被告兩兄弟在法律上依然倒欠林榮濱遺產高達 119 萬多元!這個驚人的正數結果,完全超越了一審起訴時請求的 85 萬元差額

1688aap亞東媒體綜合頻道#育苗台灣網路平台 · 發布於 2026/09/20 上午07:00 · 更新於 2026/09/21 下午04:55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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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20年「雙軌隱匿」脫產大戲落幕!新北3200平方公尺巨型廠房爭產案 雙線收網終局全紀錄 【AAP亞東新聞/台灣國會政經富聯網 AI智庫導師領航獨家調查報導】 一場跨越二十年、情節錯綜複雜的家族惡意脫產與遺產爭奪風暴,在臺灣高等法院二審(115年度上易字第548號)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38606號順股)兩大戰場同步迎來毀滅性的終局審判! 本案涉及核心當事人均已隱去真實姓名,改以代稱呈現。這棟坐落於新北市樹林區、實測總面積高達 3,203.48平方公尺(約970坪)的巨型未保存登記鐵皮廠房(下稱系爭大廠房),長年由地方家族核心成員「林家兩兄弟」把持房屋稅籍。彼等瞞著全體繼承人與法院,私下將大廠房出租予特定企業,每月爽收 29萬元高額租金,六年多來獨吞高達 2,610萬元 之龐大法定孳息。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受制於被告編造之「行政稅籍假象」,加之原告律師於起訴狀戰略失誤,誤落入被告「350萬元代償抵銷權」之數字悶殺陷阱,最終判決原告完敗。然而,隨著訴訟推進至民國 115年9月 的終局審判期,大債權人與法院選任之死者遺產管理人全面連線,拋出「戶政整編公函」、「115年地政官方最新實測成果圖」、「《遺贈稅法》未完稅不得分割強行法」,以及「民國99年承泰公司115萬元華南銀行支票金流」等四條鋼鐵鎖鏈,不僅徹底打碎了林家兩兄弟編造的代償恩情謊言,更在數學上完成正數碾壓! 本智庫導師今日以超過3,500字之最嚴謹私法法理與訴訟實務,獨家為您全盤拆解這場堪稱台灣近代民事訴訟史經典教材的「終極總體戰大結局」! ------------------------------ ## 第一章:二十年家族雙軌隱匿與行政假象演變史 要徹底看懂本案在二審與執行處的必勝定錨,必須首先將這二十年來,林家兩兄弟如何交替利用「未登記建物」無權狀之漏洞與「假金流、假名義」進行家族式連續脫產的時間軸,進行全盤事實還原: ## 1. 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發生與94年強制查封 本案源於老地主林福松於民國91年11月24日過世,其名下大量土地與這棟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系爭大廠房,依法成為全體繼承人(包括老母親林罔、被告林家兩兄弟、以及在外欠下龐大債務的共有繼承人林榮濱)四人公同共有之遺產。 民國94年12月28日,民事執行處因債權人指認林榮濱之債務,依法對系爭大廠房發動強制執行並進行限制登記(未登記建物查封,94年樹資字第246730號)。當時強制執行命令與建築改良物謄本上限限制登記之大廠房面積,即已高達 3,090.53平方公尺。換言之,這棟巨大廠房的物理現狀,早在民國94年就已經實質存在,而非相對人兄弟事後出資增建。 ## 2. 98年《真實遺產分配協議》與隨後的「雙軌隱匿」 民國98年5月10日,全體繼承人為了理清財產並清償林榮濱在外的債務,共同簽署了一份真實版的《遺產分配協議書》(下稱系爭真實協議)與《分配權利表》。其中房屋部分,約定由林家三兄弟「各持分三分之一」。民國98年9月20日,林家兩兄弟確實依照這份真實協議,將石頭溪段之土地持分,實際過戶移轉登記給了大債權人李豐裕及其金主(此有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為憑),證實真實協議早已實質履行。 然而,林家繼承人等眼見林榮濱在外債務窟窿越來越大,且大廠房已被法院查封限制處分,竟於民國99年5月22日,惡意採取民法第87條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補簽了一份假動作《遺產分割補充協議書》。彼等利用違章建築無法在辦理產權過戶、只能變更「房屋稅籍納稅人」的行政漏洞,私下向稅捐機關辦理申請,將大廠房的納稅義務人變更為林家兩兄弟各二分之一。 此處隱藏了本案第一個瞞天過海的罪證: 兩兄弟當年去申請變更名義時,明知整棟廠房高達三千多平方公尺,卻欺瞞國稅局與稅捐處,「僅申報、課稅了其中的 900 平方公尺」!其目的就是為了在稅單外觀上把林榮濱的實質遺產資產自帳面上惡意「抹除」,規避其他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 3. 109年林榮濱死後之「二度私改稅籍」 民國108年3月19日,共有繼承人林榮濱過世,法院選任金學坪律師擔任其「遺產管理人」。林榮濱在世時,均指定該大廠房的租金收益由其遺孀(妻子)收取,家族相安無事。 林榮濱死後,從108年4月1日開始,兩兄弟眼見林榮濱已死、遺孀無依,私下將每月29萬元的工廠租金全面攔截、強占獨吞。民國109年間,兩兄弟面臨大債權人吳偉克等人重啟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廠房的龐大壓力,為了矇蔽法院,竟然在未經全體法定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金學坪律師的同意與簽名下,串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了「二度房屋稅籍面積變更登記」,企圖藉由行政資料的隱匿與限縮,隻字掩蓋自民國94年起即已存在之三千多平方公尺大廠房事實。 ------------------------------ ## 第二章:一審新北地院判決之「數字悶殺陷阱」剖析 在民國114年間,原告遺產管理人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114年度訴字第599號),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兩兄弟共同給付林榮濱過世後其應得之租金差額。但該場官司卻以「原告之訴駁回」慘敗收場。 深度剖析一審的判決書得心證理由,可以發現被告委任之李富祥律師,在法庭上使出了極為精密的「複合式防線」,成功誤導了法官: ## 1. 舉證責任的倒置陷阱 一審法官採取最高法院「侵害型不當得利」之嚴格見解,定調原告雖然不用證明被告「無法律原因」,但原告「必須先舉證證明自己的權利在物理與法律上真的受到了侵害」。 被告在法庭上拿出了99年全體繼承人簽章的《補充協議書》與行政變更檔案,加上稅捐處函覆法官稱「99年以前的老申請檔案已逾保存期限銷毀」。法官因而採取了「行政常態推定」,認定既然99年稅籍成功變更為被告兩人,推定全體繼承人當年絕對有補簽文件同意將大廠房分割給被告。原告無法提出反證,法官直接認定「大廠房已非林榮濱共有」,在第一關就判定原告未盡舉證責任。 ## 2. 被告「面積限縮」與原告「主動抵銷」的致命重擊 被告律師在法庭上將大廠房在稅單上的課稅面積「限縮在 900 平方公尺」。原告金學坪律師在打一審時,採取了直接結算、直接扣除的民事訴訟打法,主動在起訴狀裡寫下:「扣除被告幫林榮濱代償之私人抵押債務350萬元,被告尚應給付給原告差額85萬元。」 這項主動承認抵銷的動作,成為一審直接被法官合法悶殺的死穴。法官在心證中直接套用原告自己承認的350萬元債務,啟動了下述的致命計算公式: * 法官認定林榮濱只剩 900 平方公尺的權利有爭議。 * 被告出租工廠每月 29 萬元,60 個月(5年)總租金合計為 1,740 萬元。 * 即使算公同共有除以 4 個繼承人,林榮濱最多也只能分到:17,400,000 ÷ 4 = 2,175,000 元。 * 法官直接套用原告承認的 350 萬代償: $$\text{林榮濱應得租金 } 2,175,000 \text{ 元} - \text{原告自認債務 } 3,500,000 \text{ 元} = \mathbf{-1,325,000 \text{ 元}}$$ 一審結論: 數學計算相減下來竟然是負數!這代表林榮濱非但拿不到租金,在帳面上還倒欠被告兩兄弟 132 萬多元。法官根本不需要去細查這棟房子到底是 900 還是 3,090 平方公尺、不用查 33 號跟 16-13 號是不是同一棟,就可以直接在法律上宣告:「原告請求給付差額 85 萬元無理由,駁回!」 ------------------------------ ## 第三章:二審高等法院之「算術翻盤與爭點純化」終極逆轉 一審敗訴後,全案於民國115年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115年度上易字第548號)。面對一審的致命死結,原告遺產管理人金學坪律師在二審展現了極高明且充滿智慧的「大局為重、另闢戰場」兩手切割戰略:主動在租金案同意給予抵銷 350 萬元,並將最複雜的 806 地號土地人頭物權爭議,定調另案提起獨立民事訴訟。 這項調整非但沒有削弱訴訟力道,反而徹底純化了本案的審判爭點,配合二審最新取得的兩大鋼鐵鐵證,在數學上發動了全面性的改判逆轉: ## 1. 王牌證據一: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公函(證明房屋同一性) 一審被告狡辯執行命令查封的「33號建物」與彼等出租的「16-13號建物」是不同的房屋,誣指原告張冠李戴。 二審原告正式呈上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最新公函,清清楚楚地證明了:「佳園路三段 16-13 號」經過歷年門牌整編、改建與漏未整編之歷史漏縫,後來確實編制變更為現址的「佳園路三段 33 號」。它們在法律物理本質上,就是同一棟建物! ## 2. 王牌證據二:115年1月30日官方地政實測報告(面積暴增)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中,囑託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派員前往現場進行官方實測,並列印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這份報告(見二審高院卷宗頁次79、80)定調:系爭未登記建物(東園段00868-000建號)之真實總面積高達 3,203.48 平方公尺(約970坪),且限制登記之權利範圍明確登載為「公同共有全部」! ## 3. 108年4月1日起算之「二審終局必勝數學公式試算」 有了這張 3,203.48 平方公尺的產權限制登記王牌,原告在二審民事陳報暨補充理由狀中,提出「僅請求自民國 108 年 4 月 1 日起(林榮濱過世次月)至 115 年 9 月止(審理現狀)」之共有租金收益。 互為對照之下,我們進行高院二審的終局勝訴精準試算: * 第一步(共有面積差額劃分): 大廠房最新官方實測總面積 3,203.48 平方公尺,減去民國 99 年那份僅申報 900 平方公尺的假補充協議。相減之下: $$3,203.48 \text{ ㎡} - 900 \text{ ㎡} = \mathbf{2,303.48 \text{ 平方公尺}}$$ 這大幅暴增、高達 2,303.48 平方公尺之龐大廠房物理空間(高達總面積的 71.9%),自始至終完全不存在於民國 99 年的協議範疇內,屬於自始未完稅、未分割之林福松公同共有遺產。 * 第二步(統計請求月數與租金基數): 自 108 年 4 月 1 日至 115 年 9 月止,總計 90 個月。依被告出租予訢合公司每月 29 萬元計算,大廠房這段期間產生的總租金基數為: $$290,000 \text{ 元} \times 90 \text{ 個月} = \mathbf{26,100,000 \text{ 元(二千六百一十萬元)}}$$ * 步驟三(核算未分割共有範圍之租金貢獻度): 這筆二千多萬的總租金,其中屬於未完稅分割之 2,303.48 平方公尺共有遺產比例(71.9%): $$26,100,000 \text{ 元} \times 71.9\% = \mathbf{18,765,900 \text{ 元}}$$ * 步驟四(核算林榮濱 1/4 法定繼承應繼分): 林榮濱之遺產依法享有四分之一之法定孳息收益權: $$18,765,900 \text{ 元} \div 4 = \mathbf{4,691,475 \text{ 元(四百六十九萬一千四百七十五元)}}$$ * 步驟五(扣除原告主動抵銷 350 萬元之終局差額): 原告律師大方讓步,直接在法庭上全額扣抵被告主張的 350 萬元債務: $$4,691,475 \text{ 元} - 3,500,000 \text{ 元} = \mathbf{+1,191,475 \text{ 元(正數一百一十九萬一千四百七十五元)}}$$ 翻盤定調: 算術結果清清楚楚!即便縮短請求時間,且全額認了被告的 350 萬元抵銷,結算下來被告兩兄弟在法律上依然倒欠林榮濱遺產高達 119 萬多元! 這個驚人的正數結果,完全超越了一審起訴時請求的 85 萬元差額。一審判決的算術前提在二審被地政實測官方文件徹底推翻,高院改判原告改判原告逆轉勝訴,已是不容動搖的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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