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的公司經營權外包刑事犯罪案例#提醒所有投資人與不動產交易者:無視司法判決、連續冒名寄信、憑空捏造未修章之股份有限公司議事錄,挑戰法律底線的操弄者,檢察官與嚴密的司法調查下,付出沉重的刑事代價

觀看數觀測
共同標籤
這支影片尚未比對共同詞彙
比對版本
youtube-quality-20261017-a
影片說明
【新聞通訊稿】 無權變更組織卻捏造股東會紀錄!地政士無懼貪污前科更生人威脅,檢具五大鐵證正式告發 【新北訊】 一場圍繞在解散清算公司、數千萬元土地履約保證擔保物之間的經營權風暴,正式升級為刑事偽造文書大戰!專業地政士李某於民國 115 年 9 月 14 日,正式前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發,控告無代表權之大股東吳女、夥同具貪污前科之更生人許男,涉嫌藐視法院民事判決,憑空捏造、行使不存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企圖非法強索土地所有權狀、抽離不動產買賣之履約保證。李某嚴正聲明,該份偽造之議事錄及網路不實影片在法律上「自始、當然、絕對無效」,第三方交易相對人切勿聽信轉載,以免誤觸法網。 一、 司法早已確認: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吳女「毫無公司代表權」 本案核心源於新北市土城區之「陵延工業有限公司」。該公司在法律上自始至終並未合法修正章程完整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新北市政府官方登記基本資料,目前法定組織登記依然為「有限公司」,且處於解散清算程序中。 被告吳女先前曾假借公司名義,起訴請求保管權狀之合法地政士李某返還印鑑與所有權狀。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92 號民事判決主文已明確裁決:「一、原告之訴駁回。」、「三、確認反訴原告吳男與反訴被告陵延工業有限公司間清算人之委任關係存在。」此判決已由司法機關實質確認,吳女對公司資產毫無領取權限,唯有吳男才是合法清算人。 二、 連續冒名行騙:埔心郵局存證信函與更生人的致命聯手 詎料,被告吳女在民事敗訴後仍心存僥倖。先於民國 115 年 5 月 6 日,擅自冒用公司負責人名義向吳男寄發埔心郵局第 000029 號存證信函,謊稱其為清算人,企圖強奪公司車輛及處分資產。 吳女眼見未能得逞,竟變本加厲,夥同曾擔任該民事訴訟代理人、深知判決結果且具貪污前科更生人身分之被告許男,於民國 115 年 9 月 5 日,假冒從未合法變更設立之「陵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憑空捏造出一份具有虛偽職稱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由吳女署名主席、許男署名記錄。內文更公然虛偽記載「選任訴訟代表人為許男」等無效決議,意圖持向司法機關行使,主觀犯意昭然若揭。 三、 捍衛交易安全:專業地政士與資深媒體人之雙重正當防線 本案告發人李某具備高度社會公信力之雙重合法身分,對本案具備絕對之利害關係與守護責任: 法律受任人身分:李某於民國 114 年 3 月 14 日受合法清算人吳男之正式合法委任,協助辦理廠房處分與分割。李某據此受託保管所有權狀,並將之作為不動產買賣「履約保證」之買方擔保物,負有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被告等偽造文件企圖強索權狀、抽離履約保證物,已嚴重威脅買方權益與地政士之執業安全。 資深新聞採訪身分:李某同時為「亞東新聞通訊社(AGENCE AENEWS PRESSE, AAP)」之資深採訪人員,歷年來均持有內政部、立法院(包含第六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等各會期)依法核發之採訪人員出入證與記者證,長期從事正當之新聞採訪與社會監督。 四、 法律嚴正警告:切勿聽信或轉載犯罪產物之網路影片 告發人李某強調,被告吳女、許男等人近期利用與正統新聞機構名稱混淆之網路頻道(如「AAP亞東傳媒群」等影片),散布所謂「生活記事食衣住行育樂雜誌」或生肖招財等影音內容,凡涉及陵延工業公司之任何決議或清算人自稱,皆為刑事犯罪下之不實言論,在法律上完全不成立。 李某地政士事務所已正式檢具《地政士委任書》、新北市政府登記基本資料、新北地院民事判決書、埔心郵局存證信函、及共同偽造之議事錄等五大鐵證提告。特此呼籲各界媒體同業與大眾切勿轉載或引用,若有任何人持該份偽造議事錄企圖進行任何土地處分,事務所將立即通報檢調單位併案追辦,絕不寬貸。 【深度追蹤調查報導:完整全去識別化版】 鏡頭背後的「幽靈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圍繞在解散工廠與履約保證間的偽造文書追蹤調查報導 本報資深調查記者 / 專題報導 在喧囂的網路影音時代,一則掛著「招財錢母」、「生活記事食衣住行育樂」等民俗生活標題的網路影片背後,可能隱藏著一場涉及數千萬元土地資產、無視法院判決、甚至涉嫌跨越刑法紅線的家族經營權風暴。 這是一起由一份不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所引發的司法大戰。本報透過獨家取得的經濟部登記大表、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郵局存證信函,以及近日剛向地檢署遞交的刑事告發狀,層層剝開這起假借媒體外衣、實則企圖強索土地所有權狀並抽離「履約保證」擔保物的驚人內幕。為保護訴訟當事人與相關交易安全,本案關鍵關係人與民間單位均已進行匿名化與去識別化處理。 第一幕:被法院駁回的「董事長」與從未存在過的「股份公司」 風暴的中心,是一家位於北台灣、目前在官方登記現況上處於「解散、清算狀態」的傳統製造業公司——「A有限公司」。 翻開官方登記紀錄,A有限公司雖然在數年前曾由內部部分股東(以特定家族成員吳女為首,持股約六成)試圖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組織為「A股份有限公司」,並草擬了相關股東同意書。然而,由於章程修正不完整、股數與董監事等法定事項未達變更要件,該次組織變更隨即遭到高等行政法院及主管機關「實質否定」。在法律上,這家公司從頭到尾、自始至終都只是一家「有限公司」,絕非「股份有限公司」。 然而,手握六成出資額的吳女,卻在外自封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並試圖掌控公司名下極具價值的廠房與土地資產。 為了強行奪取公司的經營主導權,吳女先前曾以公司代表人名義,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管公司重要資產、所有權狀及印鑑的專業地政士李某交出權狀。這起官司在法界引起不小關注,因為它直接考驗了「實質組織登記」與「大股東私下宣稱」之間的法律效力。 民國114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做出了一面性的重大判決。法官在判決主文中字字句句猶如驚雷,不僅直接裁決「原告(吳女派)之訴駁回」,更在反訴部分明確裁定:「確認反訴原告(另一派大股東暨合法清算人吳男)與A有限公司間清算人之委任關係存在。」 這項判決確立了兩個鐵打的法律事實: 吳女在法律上根本不是公司的負責人或清算人,她毫無領取、索回公司所有權狀的合法權限。 唯有吳男,才是經由法律認證、經律師見證並在法院登記有案的「合法清算人」。 第二幕:連續冒名、特定郵局存證信函與更生人的致命聯手 如果司法判決是一道紅線,那麼吳女與其身邊的幕僚,顯然選擇了視而不見。 據調查,在民事判決敗訴定讞後,吳女並未依循合法管道召開前置報表會議或與清算人吳男協商,反而展開了一連串令人咋舌的「連續冒名」反擊。 民國115年5月6日,一封由特定郵局寄出的第000029號存證信函,打破了暫時的平靜。這封信函上,吳女公然無視法院判決,再次擅自冒用「A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名義,向合法清算人吳男發出威脅,謊稱自己才是掌權者,企圖強行奪取公司名下的車輛並擅自處分財產。這封存證信函,事後成為了檢察官眼中「明知故犯」的惡意鐵證。 然而,單憑吳女一人的法律知識,顯然無法編織出更複雜的網。此時,本案的第二位核心被告——許男,正式登台。 本報深入追查發現,許男的背景極其特殊。他曾擔任吳女先前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理人,對於法院「駁回吳女、確認吳男為合法清算人」的判決結果知之甚詳。更驚人的是,許男在過去的背景中,具有因重大案件遭判刑之「貪污前科更生人」身分。一位深知法律漏洞、又因貪污案服刑期滿的更生人,遇上了急於奪取公司資產的大股東,兩人的聯手,隨即將這場爭產風暴推向了刑事犯罪的深淵。 民國115年9月5日上午10時,在一處民房內,一場宛如「國王的新衣」的會議悄悄召開了。 吳女與許男兩人,在明知公司章程從未修改、股數未變、董監事根本不存在,且未經合法清算人吳男召集的情況下,憑空捏造、虛構了一場名為「A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的會議。 在這份隨後被製作出來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中,充斥著荒謬的違法情節: 會議主席赫然寫著「吳女」,記錄為「許男」。 公司名稱公然標榜為不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 討論事項第一案:選任訴訟代表人為許男。 討論事項第二案:對合法股東暨清算人吳男提出刑事追訴。 決議一律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這張議事錄,表面上看起來程序完備、多數通過,但在法律專家的眼中,這是一份標準的、為了特定訴訟利益而憑空捏造的「犯罪產物」。 第三幕:地政士的善良管理人防線與履約保證危機 這份虛假的議事錄,究竟想用來對付誰?答案是負責看管公司最後資產命脈的專業地政士——李某。 回溯至民國114年3月14日,地政士李某接受合法清算人吳男的正式委任,協助辦理A有限公司名下老舊廠房的處分、土地分割及後續的買賣地政事務。這項委任案全程由專業金牌律師在場見證,合法性不容置疑。 作為專業地政士,李某依據委任契約,受託保管了該公司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更重要的是,這批所有權狀此時並非僅僅是躺在保險箱裡的紙張,它們已經被投入到一筆進行中的大宗不動產買賣案中,作為交付給買方的「履約保證擔保物」。 「地政士對買賣雙方負有善良管理人責任。如果這批權狀被無權之人拿走,或是擔保品被惡意抽離,整筆交易就會崩盤,買方的數千萬元款項將面臨血本無歸的風險,地政士更會面臨嚴重的執業與法律責任。」一位不願具名的資深地政士指出。 吳女與許男製作這份假議事錄的核心動機,正是企圖以「全新選任的公司訴訟代表人」這一虛假身分,持這份議事錄前往法院、地檢署或地政事務所,強行宣稱舊有的委任關係失效,藉此向地政士李某施壓,要求其交出所有權狀,進而抽離履約保證擔保物。 這種行為,不僅公然挑釁了司法判決,更直接威脅到了民間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履約保證制度。 第四幕:正義的反擊!雙重身分揭穿網路平台不實影片 面對被告等人的步步進逼,地政士李某選擇了最為主動且強力的法律反擊。民國115年9月14日,李某正式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遞交刑事告發狀,檢具五大鐵證,控告吳女、許男兩人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告發人李某除了具備專業地政士身分外,還擁有另一個令人矚目的合法社會身分——他是國內資深媒體「B新聞通訊社(AAP)」的資深採訪人員。 在相關佐證資料中,清晰可見李某歷年來持有由立法機關、內政部門等國家機關核發的「採訪人員出入證」,其媒體資歷橫跨多個屆期與會期。 這項雙重身分,戳破了被告等人最後的「媒體外衣」。 原來,吳女與許男等人,近期不斷利用與正統新聞機構名稱混淆之網路頻道,或是以特定生活雜誌為名,發布看似無害的民俗、生活、生肖招財影片。然而,在這些影片的資訊欄或內容中,卻隱隱夾雜著關於公司變更組織、股東會決議或清算人身分的虛偽言論,企圖利用網路影音對不知情的公眾或交易相對人進行洗腦與欺瞞。 李某以資深媒體人與地政士的雙重正當性,在告發狀中嚴正指出:被告等人憑空捏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議紀錄,並在網路上散布相關虛偽代表權言論,已嚴重損害公眾對公司組織管理信賴。 「這是一場利用虛假文件規避司法判決、企圖染指公司資產的刑事犯罪。」李某在告發行動中公開聲明,任何第三方交易相對人、網路平台或媒體同業,切勿聽信或轉載被告等人的不實言論。若有人持該份偽造的9月5日議事錄企圖進行任何土地處分或權利主張,事務所將立即通報檢調單位併案查辦。 調查後記:司法不容挑戰,交易安全不容跨越 隨著刑事告發狀送入新北地檢署,這起圍繞在老廠房、履約保證所有權狀與更生人連續冒名變造議事錄的爭產風暴,正式進入了刑事偵查階段。 本案是一起教科書式的公司經營權外包刑事犯罪案例。它提醒了所有投資人與不動產交易者:在面對重大利益時,無論大股東在網路上如何透過影片宣傳、如何出具看似合法的「股東會決議」,一切仍須以官方登記與法院實質判決為準。 無視司法判決、連續冒名寄信、憑空捏造未修章之股份有限公司議事錄,這群企圖挑戰法律底線的操弄者,終將在檢察官與嚴密的司法調查下,付出沉重的刑事代價。本報將持續追蹤地檢署對本案的後續偵辦與起訴進度。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影片的數字
- 公開統計
- 觀看、喜歡與留言總數是取得當時的 YouTube 公開統計,不是即時數值;各項統計的觀測時間可能不同。「資料最後記錄」是影片資料的記錄時間,不代表觀看、喜歡或留言都在那時重新觀測。
- 觀看歷史
- 圖上每個點是實際儲存的觀測,連線只為方便閱讀,不代表中間時間的測量值;沒有歷史觀測時不建立時間序列。
- 喜歡占互動
- 喜歡 ÷(喜歡+不喜歡+顯示留言),任一來源缺值時不估算。
- 字幕
- 只記錄來源是否提供字幕,尚未擷取逐字稿,因此字幕不列入標籤比對。
- 觀測分析
- 直播逐時/逐日最高同時在線取自所讀直播紀錄;讀取上限、略過與解析失敗的筆數列在「資料涵蓋範圍與解析限制」。
共同標籤
標籤來源:新文易數(tag.observe.tw)。共同標籤以文字比對影片標題與說明,不是 AI 判讀;命中不代表事件歸屬或立場,與頻道分類分開。標題或說明出現標籤,不代表影片主題;可能來自固定宣傳或版權文字。字幕尚未取得,不列入比對。
- 比對範圍
- 僅列出目前詞彙版本與影片標題、說明仍相符的比對結果;待比對或來源文字已變動的影片不列入,數量見「收錄與比對範圍」。
- 期間
- 「往前 N 日」包含今天與前 N 天,共 N+1 個台北日曆日(往前 7 日為 8 個日曆日);指定起訖日期時以實際起訖日為準。日數、日期與小時條件同時套用。
- 命中片段
- 每支影片最多顯示 3 段,標示來自標題、說明或字幕;沒有片段時顯示「沒有命中片段」,來源文字缺漏時顯示「來源文字未提供」,不另行補寫。完整比對依據在影片頁的「共同標籤與比對依據」。
- 顯示排除
- 符合標籤顯示規則的詞(上游排除詞、雜訊、純數字或日期、長度不符,以及核定的來源或平台名稱、雙字通用詞、國家城市政黨詞、少數 YouTube 平台或宣傳用語)整詞不列入排行,但仍保留在原始詞彙池與比對證據中;原始詞彙池列出排除原因。雙字通用詞只依核定清單判定,包含它們的人名、事件或具體議題不會因此被排除。管理員也可以在排行上直接排除個別標籤,同樣只影響排行顯示,每次排除與恢復都留有紀錄。
- 說明欄樣板
- 同一頻道說明欄反覆出現的宣傳段落不列入比對。「24小時」這類詞只在這種重複宣傳段落中略過,出現在一般新聞內容時照常計入;這不同於整詞的顯示排除。
- 示例
- 列表與片段只是符合條件的影片例子,不能用來推算整體比例或全站失真程度;有效比對的影片比例只代表比對完成度。
- 觀看
- 累計觀看是取得當時的公開觀測值,不是期間增量;無觀看值的影片不當作 0。
本頁資料範圍
觀看數與互動數為取得當時的公開觀測值。
時間序列只有一筆有效觀測時,只列出該值與觀測時間,不畫走勢圖;累積兩筆以上才畫圖。
資料來源
本站以納入名單的 YouTube 頻道與影片為範圍(名單見頻道觀測),數據來自 YouTube 公開資料與定時觀測:直播約每分鐘輪詢一次,頻道統計、新影片與影片統計則分批輪流更新,所以同一頁的數字不一定在同一時間取得。不涵蓋全 YouTube;缺漏、尚未收錄或資料服務中斷都不等於零,尚未取得的數值顯示「—」。
頁面使用台北時間(UTC+8)。「更新於」是來源已記錄的觀測時間;來源沒有記錄時顯示「未記錄」,不以開啟網頁的時間代替。
共同標籤詞彙的標籤來源:新文易數(tag.observe.tw),保留來源、版本與比對依據;本站的頻道分類沿用有影儀表板的來源組織方式,與內容標籤是不同維度。影片數、觀看數與直播同時在線人數分開計算,不代表 YouTube 全站流量,也不表示因果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