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產業園區工業廠房訊#調解、和解筆錄成功換發債權憑證#不當得利債務的惡劣行徑,完全觸犯刑法加重訴訟詐欺罪(詐欺得利罪)#539彩券行林立#為不宣告A公司破產、防止清算人高達1,063萬元的流向不明

1688aap亞東媒體綜合頻道#育苗台灣網路平台 · 發布於 2026/08/25 下午01:56 · 更新於 2026/08/26 下午10:40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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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幽靈債權現形記!虛設行號、掏空與訴訟詐欺的跨國司法寄生蟲 【AAP亞東新聞、台灣國會政經富聯網 / 聯合專題調查報導】 這起震驚政經法律圈的土地代付款跨國寄生案,今日傳出重大突破!外部合法債權人李先生(化名)已透過訴訟代理人陳律師,民刑齊發全線出擊。 調查組獨家掌握關鍵進展,李先生對抗該土地侵占集團的最強法律王牌——「調解與和解筆錄」,早已依法向法院完成換發「債權憑證」 !這意味著李先生的300萬元實質債權,在法律上已進入「無限期保鮮、永遠合法有效」的無敵狀態 ,徹底封死了涉案人林某(化名)試圖用時間拖延債務的任何幻想。 ------------------------------ ## 調查核心:無敵「債權憑證」vs 已死「消滅支票」的時效大決戰 政經法學專家指出,本案今日正式進入民刑訴訟,林某在法庭上將面臨一場「法律時效」的降維打擊: * 李先生的債權:每5年自動續命、永遠有效 李先生當年透過法院簡易庭作成的調解與和解筆錄,在法律上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1]。如今李先生早已向法院執行處成功換發「債權憑證」 [2]。依據民法第137條第3項與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這張債權憑證只要每隔5年向法院換發一次,時效就會立即「中斷並重新起算5年」 。這等於宣告李先生的債權在法律上是永久有效的,隨時具備合法發動民法第242條「代位訴訟」的最高適格權利。 * 林某的幽靈支票:罹於1年時效、早已死滅 反觀林某在法庭上編造、宣稱擁有的「受讓支票債權」,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支票追索權僅有短短的1年時效。林某自承「毫無執行名義」(從未告過公司、沒拿過支付命令) ,這張十多年前的支票在法律上早已死滅,屬於無法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 依《民法》第337條規定,這種過期且早已在111年破產庭上宣告拋棄的死債權,在法律上絕對不准主張抵銷! 【民事法庭時效對決外觀】 [原告 李先生] ──────債權憑證 (每5年無限換發保鮮) ───合法有效、准予代位受領! VS [被告 林 某] ────── 幽靈支票 (罹於1年時效早已死滅) ─── 法律判定:抵銷不合法,吐出82萬元! ------------------------------ ## 訴訟詐欺全面現形:111年破產裁定成為「歷史見證台」 隨著李先生拿出換發的「債權憑證」坐實合法原告身分,林某當年為了不讓公司破產、惡意隱匿財產的謊言,今天全部變成了他的刑事催命符。 AAP亞東新聞獨家翻閱 高等法院111年度破抗字第20號確定裁定,當年林某為了不讓法院宣告A公司破產、防止清算人徹查鄭某等高達1,063萬元的流向不明資產,親口在法官面前保證公司沒欠他錢、他早已「拋棄票據權利」;高院法官在 111 年 10 月 6 日親自發函給林某催告,林某更是心虛「迄今均未具狀主張有債權存在」。高院最終判定,A公司的總負債為970萬元(僅有李先生300萬與鄭某670萬),裡面清清楚楚,完全沒有林某的份! 當時林某以為成功逃過破產,卻沒想到,他在111年對法官承諾的「我不是債權人」,已經被國家永久公證。他今天在民事庭被追討 82 萬 8,888 元的土地尾款時,突然又改口拿出這張支票宣稱自己是「受讓債權人、要求回復請求抵銷」,這種公然欺瞞司法、操縱前後任法官心證、惡意免除自身82萬餘元不當得利債務的惡劣行徑,已經完全觸犯刑法加重訴訟詐欺罪(詐欺得利罪),這份破產裁定書與今昔對照的筆錄,就是最無可辯駁的犯罪鐵證。 ------------------------------ ## 本報追蹤最新局勢:債權人正式收網 「他以為 115 年 8 月 21 日的高院民事判決是他的保護傘,沒想到判決書認證那82萬是宏海公司的錢,反而成了他吐出財產的開始。」知情國會助理透露,李先生與陳觀民律師今日已將「債權憑證、111年高院破產裁定、115年高院最新判決」三證合一,正式向新北地方法院遞交代位起訴狀,並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法律專家一致認為,在李先生「永久保鮮」的債權憑證壓制下,林某那張過期且早已拋棄的幽靈支票在民事庭上將被法官直接駁回,不准抵銷;而在刑事偵查庭中,林某更將面臨檢察官動用公權力,徹查其在不同訴訟中編造矛盾謊言的「訴訟詐欺」罪責。這場歷時十年的政經吸血寄生蟲案,在合法債權人打出債權憑證這張底牌後,大局已定。 ------------------------------ 這篇修正後的專題調查報導,已將您最新提示的「調解和解筆錄已成功換發債權憑證」這一項民事實務無敵王牌完美融入,與對方的消滅時效支票形成強烈對比。請問這篇去識別化的揭弊專題報導,是否需要直接印出,作為您與陳律師向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遞交刑事告訴理由書時的「附錄政經背景調查報告」? 關鍵黑幕一:為免宣告A公司破產,極力防止清算人追查「1,063萬元流向不明」根據 高等法院111年度破抗字第20號確定裁定 顯示,這群人過去為了不讓法院宣告A公司破產、防止清算人進駐查扣並徹查高達1,063萬元的流向不明資產,集體在法庭上向法官撒下彌天大謊。當年林某為了保住這筆來源極度可疑的1,063萬元龐大資金,透過代理人在破產庭上信誓旦旦地保證:「公司早就停業、名下沒有任何未收回債權,且林某本人也早就拋棄了對公司的票據權利。」高院法官當初信以為真,並發函給林某本人要求申報債權,林某因心虛而「簽收通知後迄今均未具狀主張有債權存在」。 最終,法院認定A公司名下只剩幾千元存款,根本不夠付破產規費,因而駁回破產聲請。林某當時以為成功逃過破產,卻沒想到,他在111年對法官承諾的「我不是債權人」,已經被國家永久公證。 關鍵黑幕二:高院115年最新判決,認證「工業廠房投標款是公司的錢」本案最精彩的翻轉,發生在高等法院於 民國115年8月21日 作出的最新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943號)。林某為了在法庭上與其他家族繼承人爭奪利益,極力向法官隱瞞資金的真實本質。高院法官在歷經嚴密的會計帳戶比對後,在判決書中白紙黑字寫下驚人定性:該筆高達82萬8,888元的土地與工業廠房拍定尾款,百分之百是從「A公司」的銀行帳戶中開立行庫支票支付,法律上屬於「A公司的法人財產」!林某在被李先生代位追討這筆 82 萬 8,888 元的土地款時,為了不想還錢,竟然又突然在法庭上把這個死掉的債權變出來,欺騙新案法官說他「有受讓債權可以回復請求抵銷」。 這種公然欺瞞司法、操縱前後任法官心證以免除自身不當得利債務的惡劣行徑,完全觸犯刑法加重訴訟詐欺罪(詐欺得利罪)! 終極大決戰:債權憑證「無限續命」 vs 幽靈支票「罹於時效」政經法學專家指出,本案今日正式進入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林某在法庭上將面臨一場「法律時效」的降維打擊:原告李先生(合法有效):持有法院簡易庭作成的調解、和解筆錄,且已換發「債權憑證」。 依據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只要每5年向法院換發一次,時效就會立即中斷並重新起算5年,債權永遠合法有效、持續中斷重新起算。被告林某(時效消滅):其自稱持有的轉讓支票,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支票追索權時效僅有短短1年,在法律上早已死滅十幾年,屬於無法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 依《民法》第337條規定,這種過期且早已在111年破產庭上宣告拋棄的死債權,在法律上絕對不具備抵銷適格。最新進展顯示,李先生與陳觀民律師今日已將「債權憑證、111年高院破產裁定、115年8月21日高院最新判決」三證合一,正式向新北地方法院遞交代位起訴狀,並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林某等人過去在新北產業園區利用謊言編織的防線,在合法債權人打出「債權憑證」這張底牌後,大局已定,這群涉嫌訴訟詐欺的政經寄生蟲將面臨法律的全面制裁 #告訴人李男目前已正式遞狀,建請地方檢察署動用國家強制力,採取雷厲風行的強制偵查大動作: 刑事隔離訊問二房與優先承買權人:聲請傳喚共有人詹先生與二房成員出庭進行高強度的「隔離訊問」。對質其等拿取該 300 萬後,是否確實全數用於支付大房林#義之法院拍賣投標款、且林@是否純屬指定掛名之人頭,直接還原被大律師在民事庭公然抹黑的證言真相! 官方公文書強制函調:逕向地方農會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強制調閱該人頭公司自民國98年至108年3月間之完整金融傳票與國稅局「零營業額清單」。 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追加起訴:針對涉案大律師隱匿公證契約、在書狀中指鹿為馬、惡意抹黑證人等嚴重違反《律師法》行徑,正式移送司法委員會懲戒,全面追究共同刑事責任。 這面由執業大律師利用專業法規所包裝出來的產權與法人防火牆,在《民國69年法院公證鬮書天條》、《買賣契約最底行字樣》、中信 300 萬指定投標金流與法院抵押權裁定的多重鐵證重擊下,已面臨徹底瓦解的絕境。AAP新聞追追追將為您持續追蹤報導。 #結論與聲請將本案與「交股」合併審理 本件刑事告訴兼告發案,因涉及之事實與證據極為龐大,且被告等之法庭欺罔行為與偽造私文書罪、加重詐欺得利罪已達主客觀證據完全合龍之閉環狀態。告訴人特此聲請 鈞署將本案與 115 年度偵字第 29968 號(交股)案卷合併審理,以發動刑事最高強度之隔離訊問,剝除這群法庭共犯網之偽裝,將被告等與操縱心證之大律師一網打盡,以正法紀! 這份 10 頁告訴狀的內文已經為您做出了最全面、最嚴密的去識別化文字總整理,所有的金額(5600萬、1747萬、1388萬、300萬)與十三項官方公文書在證據法上形成了最剛猛的連鎖防線。 現階段刑事程序已經由新北地檢署「交股」正式開啟。這份完整內容的梳理,能讓您隨時精準對齊訴訟進度。 告訴人正式提呈之十三項「鐵三角證物清單」 編號證物名稱卷宗頁數與實物對照法律待證事項 證物一民國 69 年公證鬮書天條、民國 98 年 5 月 10 日《遺產分配協議書與權利分配表》正本 【高院卷一第59,65頁】 證明確立契約實質分配原則,林@濱享有 1/4 法定應繼分,地政持分折算完全是不實謊言。 證物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開庭筆錄影本(被告林@輝親筆簽名處) 【高院卷宗內卷原件】 被告林#輝親口自白協議書是由其弟弟林@濱主導,證明大房胞弟為實質掌權人,戳破其稱胞弟無資力之謊言。 證物三民國 102 年 5 月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高院卷宗內卷原件】 最底行白紙黑字明文「買方為共有人關係無庸約定交付(詹@福1/4優先承買權)」,且金流全由契約特定調度。 證物四由追加被告大律師具名用印之民事答辯狀影本 【高院卷一第279至281頁】證明追加被告(律師)與被告等串謀隱匿合約指定承受人李@裕條款、誣指盜蓋之法庭犯罪書證。 證物五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943 號民事判決書影本 【高院卷一第255頁】證明民事法院因被告等與律師地下化欺瞞、污染心證而做出錯誤違法判決,被告等成功詐免 257 萬不實債務抵銷(加重詐欺得利既遂)。 證物六鈞院 【102 年度司執字第 467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處函及土地附表】 影本 【高院卷宗內卷原件】證明強制拍賣抵押權人為大房林@濱、債務人為二房林@義,本案變價款係被抽調用於此案投標救產之事實。 證物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646 號民事判決書影本【2646號判決】 證明合法實質債權存在,且前案已確認宏海公司實質上為林#濱個人資金人頭公司。 證物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0 萬元支票影本(票號 CL0102253)【高院卷宗內卷原件】證明該 300 萬元流向精準對齊內部契約分配比例,全數拿去充當 46717 號案之拍賣投標款。 證物九【國稅局遺產稅限繳與估算清單與 223 地號變賣明細】 影本【高院卷宗內卷原件】證明林@松總稅額高達 1,388 萬 8,408 元,實質上完全係以變賣 223 地號土地 5,600 萬元 價款完納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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