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登記持分鐵證——農牧用地之重大違規使用與惡意洗產】#貪婪的尾巴終究無法隱藏。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簽署之《遺產分割補充協議書》,並在法官面前高喊這份補充協議百分之百為真,為全體繼承人最終之分割方案。

#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百億育苗台灣網路政經學平台 · 發布於 2026/09/29 下午11:11 · 更新於 2026/11/04 下午07:15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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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多登記持分鐵證——農牧用地之重大違規使用與惡意洗產】 然而,貪婪的尾巴終究無法隱藏。被告等之代理律師團隊在高等法院另案中,拋出了一份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簽署之《遺產分割補充協議書》,並在法官面前高喊這份補充協議百分之百為真,為全體繼承人最終之分割方案。 既然對造大口咬定這份九十九年補充協議書百分之百真實,那原告律師團與地政士李社長就順水推舟,將這份對造承認是真的合約,與地政事務所近年最新核發之官方建物成果圖進行前後一對一的死穴交叉比對。這一比對,被告多登記持分、非法侵吞大房老二遺產的髒錢軌跡,在官方文件前徹底實錘現形: 這份對造口中絕對真實之民國九十九年補充協議書條款明確記載,西圳街土地由大房老二繼承二分之一、佳園路土地由大房老二繼承三分之一,且合約上方均蓋有繼承人的印鑑章。 然而,當地政士李社長把這份真實契約,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開立之最新官方成果圖交叉校對時,發現了驚天內幕:前開由大房老二實質享有持分之土地,官方產權卻被全數抹消,持分全數多登記在被告林氏兄弟兩人的名下。 更惡劣的是,地政士李社長交叉校對發現,這批土地在編定上屬於國家保護之農牧用地。被告等人在非法多登記持分、侵吞大房老二的財產後,竟藐視法規,在該土地上搭建大型違章建物、租予他人進行農牧用地重大違規使用,長年獲取每月近三十萬元的巨額不法不當利益。此項不法與背信行為互為表裡,實錘了被告等私吞責任財產之惡意。 將這套多登記持分之非法吞產行為,對比遺產管理人發出的官方存證信函,兩兄弟與母親背後的匿名式脫產計畫徹底暴露在陽光下。 遺產管理人金律師在函文中明確告知被告兩兄弟,要求辦理借名登記財產歸還結算。然而,兩兄弟與母親收到函文後非但不歸還,反而被原告律師團從地政謄本的最新紀錄中抓到:兩兄弟竟然搶先於民國一〇九年七月三十日,將這批本應屬於公同共有、依法應歸還給大房老二遺產的土地,向當地金融機構設定了高達新台幣一億兩千九百六千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這代表什麼?這代表被告等共同多登記持分、將農牧用地非法違規變現,並在訴訟前夕私設超額抵押,其目的係在惡意脫產、抽乾土地之實質變價價值,使法庭與債權人未來執行無門。此種神鬼洗產之操作,完全符合背信罪與損害債權罪之惡意構成要件,更反向佐證了其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協議書純屬通謀虛偽之脫產計畫。 ------------------------------ ## 【第六章:對造選任代理律師之共同刑事犯罪責任與倫理懲戒責任解析】 本案產權大洗牌之背後,絕非僅有被告等林氏兄弟與其母親之鄉野無知,更隱藏著對造選任代理律師團隊在明知事實、鐵證如山之情況下,仍積極協同犯罪、消極容任當事人欺騙法庭、張冠李戴之重大刑事責任。 「律師沒有說謊的權利!」此乃司法之根本鋼鐵律條。依據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向法院提出虛偽之陳述,亦不得隱匿或偽造證據。惟查,本案對造律師在執行訴訟防禦時,其行為已完全跨越了法律紅線,實質成立共同背信、共同損害債權、偽造刑事證據及偽證之教唆共犯: ## 一、 故意提出虛偽不實之歷史合同,誤導法院,觸犯刑法偽造及湮滅證據罪 對造律師在各審級訴訟中,多次手持一份民國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歷史合同,向法官堅稱該合約是大房老二親筆簽名,並以此論證土地自始即非大房老二所有。 然查,該合約尾頁蓋印之官方印鑑與草書手寫字體,放大辨識後清清楚楚、黑紙白字為另一位完全無關之家族成員,根本非大房老二之簽章。 對造律師身為具備高度法律與文字審查專業之資深執業律師,在呈交證物前負有嚴格之實質查核義務,其明知或高度可預見該合約簽名人不對、地政時間點完全矛盾,卻依然在訴狀中「張冠李戴、指鹿為真」,公然對法官說謊。此種行為已完全將律師之專業用於協助當事人實施法庭欺罔,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偽造刑事證據罪之共犯責任。 ## 二、 教唆並容任當事人實施虛偽陳述、編造謊言,觸犯刑法教唆偽證罪 在地方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書中已查明,被告兩兄弟與母親,在對造律師的戰略規劃下,集體編造謊言宣稱從未見過、未簽署過九十八年五月十日之天條協議書,印章悉數遭到大房老二私自盜蓋。 然而,在刑事鑑定科學與指紋、印鑑章比對的鐵證前,檢察官直接戳破了此項謊言,並裁定原告不起訴定案。 對造律師在協助當事人發動刑事誣告、抗辯債權不存在時,顯然深知或教唆當事人採取此種全盤否認、集體失憶之偽證手段。律師明知當事人的官方印鑑章與歷史金流皆為真實,卻依然協助其撰寫虛偽之告訴狀與答辯狀,試圖利用死無對證之空窗期陷害誠實債權人,此種行為已完全實質構成了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教唆偽證罪與誣告罪共犯。 ## 三、 前後撕裂之訴訟操作,協助當事人隱匿遺產,成立刑事背信與損害債權之共同正犯 對造律師之犯罪惡意,在其前後極度撕裂的訴訟書狀與覆函中徹底暴露無遺: * 在民事法庭上: 對造律師為了全盤否定九十八年合約,主動拋出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之遺產分割補充協議書,在法官面前高喊這份補充協議百分之百為真,為繼承人之最終分割方案。既然對造律師認證這份合約是真的,合約內文就寫明大房老二享有土地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一的持分。 * 在私底下發送之覆函中: 當原告遺產管理人金律師依據前開九十九年真合約,發函催告被告歸還屬於大房老二借名登記之資產與歷年租金時,對造律師(代表其法律事務所)竟然在官方公文中,黑紙白字全盤否認,宣稱:「大房老二在我們名下沒有任何借名登記之資產,來函所述並非事實。」 這項最鐵的文面矛盾,徹底實錘了對造律師在共同協助當事人實施洗產與脫產。其明知依據真合約大房老二擁有一半財產,卻在訴訟期間一邊對法官大喊合約是真的,一邊在私底下發匿名式公文協助當事人全盤侵吞大房老二的遺產、並消極容任兩兄弟去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實的多登記持分、向農會私設一億兩千九百多萬之超額抵押權以掏空土地資產。 對造律師此種利用法律專業、上下其手,為當事人量身打造匿名式脫產防火牆之行為,已遠遠超越了合法代理之界線,其行為在法律上完全等同於協助被告侵吞財產之白手套,共同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與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之共同正犯! 犯! ## 四、 嚴重違反律師法,必須移送懲戒,撤銷執業資格 依據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一旦發現當事人有欺騙法院、虛偽陳述、偽造證據之實,應立即終止代理,或向法院據實陳述,絕不得協同掩護。 本案對造律師非但未盡督導之責,反而將其事務所之名譽與官方印章,蓋在欺騙遺產管理人、隱匿大房老二財產的覆函上。其惡意蒙蔽法官、共同掏空農牧用地價值、消極容任農牧用地重大違規使用以中飽私囊,嚴重侵害了司法的純潔性與債權人之合法權益。原告將於本件辯論後,正式檢具所有交叉比對之官方鐵證,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與地檢署依法告發,務期將此等利用專業協助洗產之不肖法律從業者移送法辦,撤銷其律師執業資格。 ------------------------------ ## 【第七章:智庫導師總結——家事法庭之代位正義與回復原狀】 排除所有無關案件後,這疊純台灣本土官方事證已經形成了完美的證據鏈。 由於繼承人集體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與回復原狀之權利,本案已正式由債權人李先生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代位提起訴訟,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依法審理。 對造代理人團隊試圖操作的時效消滅抗辯在法律關係上面臨全面崩潰。原告方目前的代位起訴完全在法定時效內。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全體繼承人蓋印官方印鑑章的協議書其法律效力遠高於地政機關表面之公示。既然合約明確蓋有繼承人印鑑章,而對造用來辦理地政登記的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協議書,已因惡意脫產、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自始無效,那麼林氏兄弟名下的產權登記自始就失去了法律依據。 原告律師團將在接下來的言詞辯論中,依據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之規定,訴請法官直接判決塗銷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虛假協議所衍生的一切不實持分登記,全面回復至大房老二依法應得的法定應繼分與契約持分原狀,交由遺產管理人進行債務清償。 人在做,天在看,白紙黑字的地政登記、契約印鑑與長幼順序更在看!林氏兄弟與母親聯手侵吞大房老二遺產、規避責任財產的瞞天過海調包計,在契約是私法天條與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協議自始無效的鐵律下,已經被徹底剝去了所有的合法外衣。而對造選任代理律師因利欲薰心、不惜在法庭上跨越紅線協助洗產脫產,其刑事共犯罪責與倫理懲戒亦將面臨法律最嚴厲的制裁。 犯! ## 四、 嚴重違反律師法,必須移送懲戒,撤銷執業資格 依據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一旦發現當事人有欺騙法院、虛偽陳述、偽造證據之實,應立即終止代理,或向法院據實陳述,絕不得協同掩護。 本案對造律師非但未盡督導之責,反而將其事務所之名譽與官方印章,蓋在欺騙遺產管理人、隱匿大房老二財產的覆函上。其惡意蒙蔽法官、共同掏空農牧用地價值、消極容任農牧用地重大違規使用以中飽私囊,嚴重侵害了司法的純潔性與債權人之合法權益。原告將於本件辯論後,正式檢具所有交叉比對之官方鐵證,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與地檢署依法告發,務期將此等利用專業協助洗產之不肖法律從業者移送法辦,撤銷其律師執業資格。 ------------------------------ ## 【第七章:智庫導師總結——家事法庭之代位正義與回復原狀】 排除所有無關案件後,這疊純台灣本土官方事證已經形成了完美的證據鏈。 由於繼承人集體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與回復原狀之權利,本案已正式由債權人李先生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代位提起訴訟,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依法審理。 對造代理人團隊試圖操作的時效消滅抗辯在法律關係上面臨全面崩潰。原告方目前的代位起訴完全在法定時效內。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全體繼承人蓋印官方印鑑章的協議書其法律效力遠高於地政機關表面之公示。既然合約明確蓋有繼承人印鑑章,而對造用來辦理地政登記的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協議書,已因惡意脫產、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自始無效,那麼林氏兄弟名下的產權登記自始就失去了法律依據。 原告律師團將在接下來的言詞辯論中,依據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之規定,訴請法官直接判決塗銷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虛假協議所衍生的一切不實持分登記,全面回復至大房老二依法應得的法定應繼分與契約持分原狀,交由遺產管理人進行債務清償。 人在做,天在看,白紙黑字的地政登記、契約印鑑與長幼順序更在看!林氏兄弟與母親聯手侵吞大房老二遺產、規避責任財產的瞞天過海調包計,在契約是私法天條與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協議自始無效的鐵律下,已經被徹底剝去了所有的合法外衣。而對造選任代理律師因利欲薰心、不惜在法庭上跨越紅線協助洗產脫產,其刑事共犯罪責與倫理懲戒亦將面臨法律最嚴厲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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