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國事天下事林家#建設台灣澎湖金門馬祖#造種生基#士林外雙溪翠山好土地#娛樂天地智慧財產權#傳奇人物廖添丁#山坡地#街廓#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觀看數觀測
尚無歷史觀測
本站尚未儲存這部影片的歷史觀測,無法據以建立歷史時間序列。
共同標籤
這支影片尚未比對共同詞彙
比對版本
youtube-quality-20261017-a
影片說明
#建設台灣澎湖金門馬祖#造種生基#士林外雙溪翠山好土地#娛樂天地智慧財產權#傳奇人物廖添丁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5 條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都市計畫另有規定範圍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四、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五、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 六、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八、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擬、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人。 九、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十、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十一、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二、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三、申請地籍整理。 十四、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五、財務結算。 十六、撰寫重劃報告。 十七、報請解散重劃會。 第 7 條 舉辦自辦市地重劃座談會、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會員大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公告重劃計畫書及重劃分配結果,應通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公告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各項通知應以書面掛號交寄並取得回執或由專人送達簽收。 前項所列應通知事項未能送達者,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或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連續刊登當地報紙三日並於重劃範圍土地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 第一項舉辦座談會、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之通知,應載明會議事由,並於會議召開期日三十日前為之;公告重劃計畫書、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重劃分配結果之通知,應載明公告事由、時間及地點,並於公告首日為之。 第 二 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第 8 條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擬辦重劃範圍圖及其於該範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並檢具地號清冊。 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如發起人為法人時,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所有土地標示。 四、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聯絡地址。 前項發起成立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一、擬辦重劃範圍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二、非屬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擬辦重劃範圍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地後,擬辦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 三、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 四、擬辦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擬辦重劃範圍都市計畫變更。 五、經政府指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一人者,不得自辦市地重劃。但祭祀公業所有土地,得以派下員人數比例及其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均逾十分之三之同意申請發起。 擬辦重劃範圍土地經訂定信託契約,依第二項規定計算發起人人數比例及其於擬辦重劃範圍土地面積比例時,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登載信託契約委託人及土地面積為準。 第 9 條 籌備會為籌組成立重劃會,其任務如下: 一、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二、調查擬辦重劃範圍現況。 三、向有關機關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與地籍資料及技術指導。 四、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 五、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六、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七、其他法令規定應行辦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由籌備會辦理者。 同一擬辦重劃範圍經核准成立二個以上籌備會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成立重劃會時,同時廢止其他籌備會成立之核准。 第 9-1 條 籌備會經核准成立後,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前,應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並通知擬辦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席。 前項座談會,其舉辦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第 10 條 重劃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劃會名稱及會址。 二、重劃範圍。 三、會員大會召開之條件及程序。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之名額、選任及解任。 六、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權責。 七、出資方式、財務收支程序及財務公開方式。 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九、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之期限及逾期不訴請裁判之處理。 第 11 條 籌備會應於舉辦座談會後,通知擬辦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席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審議重劃會章程草案,並互選代表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業務。 前項理事會應由理事七人以上組成,並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但重劃會會員人數為八人以下時,應由一人為監事,其餘會員均為理事。 理事及監事個人於擬辦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應達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都市計畫未規定者,應達該直轄市或縣(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符合面積資格者擔任後,仍不足理事或監事人數。 二、符合面積資格者經選任或擔任後,因故不願擔任、違反法令、死亡或經會員大會解任,致不足理事、監事人數。 籌備會於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選任理事及監事後,應檢附重劃會章程草案、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重劃會成立大會及理事會紀錄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成立重劃會。 籌備會未於核准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但不可歸責於籌備會之事由而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 籌備會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者,得敘明理由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重劃會成立大會審議重劃會章程草案與選任理事及監事,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核准成立之籌備會,未於本辦法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者,準用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監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 三、審核經費收支。 四、監察財務及財產。 五、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重劃會不設監事會時,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由監事一人行之。 第 16 條 重劃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理事、監事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得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 第 17 條 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召開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紀錄應送請備查,並於會址公告及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名稱為「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係內政部於六十八年九月十日依職權發布施行,嗣經內政部於七十七年六月十五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發布本辦法現行名稱及修正全文,後計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發布施行,作為民間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之依據。 另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九號解釋,宣告本辦法有關籌備會發起成立要件、籌備會申請核定重劃範圍、籌備會申請核定及公告重劃計畫書等程序,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及法律保留原則;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及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過程,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未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未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等,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 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為使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符合憲法精神,以維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考量實務執行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自辦市地重劃主要程序,應於核准成立重劃會後,始得申請核定重劃範圍及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籌備會任務及自辦市地重劃主要程序之調整,應通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項目增訂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及規定各項重劃作業未能通知時應辦理公示送達或刊登報紙及公告,俾使土地所有權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知悉,以確保其權益。(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籌備會之發起成立,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俾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並明定不予核准成立籌備會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修正籌備會之任務為僅限籌組重劃會之過渡任務,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為使土地所有權人了解重劃範圍及概略重劃負擔,俾利籌備會籌組重劃會,增訂籌備會應於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前,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並規定座談會通知應載明之事項。(增訂條文第九條之一) 六、規定籌備會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之要件,另為免籌備會拖延重劃作業,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仍應限期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以為管制,並增訂不可歸責於籌備會之事由而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及籌備會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以利實務執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規定擬辦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草案,應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重劃會始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規定擬辦重劃範圍、重劃計畫書草案之審議及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會員大會不得授權理事會辦理。修正會員大會計入同意人數及其土地面積比例之規定,俾使重劃期間標準一致,及遏止虛灌人頭。(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 八、配合會員大會權責調整,增訂理事會應研擬重劃範圍、重劃計畫書草案及重劃分配草案等,俾利召開會員大會審議及執行決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九、增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定重劃範圍前,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以合議制方式審議,並於核定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以維護其權益及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為提高重劃範圍公共設施比率,申請重劃範圍內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下限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一、為確保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知悉重劃計畫書資訊及陳述意見,增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為通知,及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並以合議制方式審議,且核定處分書應送達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以維護其權益,俾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二、重劃前後地價係計算重劃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基準,鑒於公共設施工程開工前,有關工程費及拆遷補償費均已確定,爰規定應於重劃範圍公共設施工程開工後,始得提請評定重劃前後地價。(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三、增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合議制方式辦理應行拆遷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異議之調處,以保障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權益。另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墳墓之拆遷及補償事宜,涉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與重劃會間私權爭議,應經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再行辦理拆遷作業,爰刪除理事會提存補償數額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 十一條) 十四、為確保重劃範圍公共設施工程品質,維護公眾安全,規定理事會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工程查核之時機,並增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主動辦理查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五、增訂重劃前後地價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時一併公告,以加強資訊公開及透明。(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影片的數字
- 公開統計
- 觀看、喜歡與留言總數是取得當時的 YouTube 公開統計,不是即時數值;各項統計的觀測時間可能不同。「資料最後記錄」是影片資料的記錄時間,不代表觀看、喜歡或留言都在那時重新觀測。
- 觀看歷史
- 圖上每個點是實際儲存的觀測,連線只為方便閱讀,不代表中間時間的測量值;沒有歷史觀測時不建立時間序列。
- 喜歡占互動
- 喜歡 ÷(喜歡+不喜歡+顯示留言),任一來源缺值時不估算。
- 字幕
- 只記錄來源是否提供字幕,尚未擷取逐字稿,因此字幕不列入標籤比對。
- 觀測分析
- 直播逐時/逐日最高同時在線取自所讀直播紀錄;讀取上限、略過與解析失敗的筆數列在「資料涵蓋範圍與解析限制」。
共同標籤
標籤來源:新文易數(tag.observe.tw)。共同標籤以文字比對影片標題與說明,不是 AI 判讀;命中不代表事件歸屬或立場,與頻道分類分開。標題或說明出現標籤,不代表影片主題;可能來自固定宣傳或版權文字。字幕尚未取得,不列入比對。
- 比對範圍
- 僅列出目前詞彙版本與影片標題、說明仍相符的比對結果;待比對或來源文字已變動的影片不列入,數量見「收錄與比對範圍」。
- 期間
- 「往前 N 日」包含今天與前 N 天,共 N+1 個台北日曆日(往前 7 日為 8 個日曆日);指定起訖日期時以實際起訖日為準。日數、日期與小時條件同時套用。
- 命中片段
- 每支影片最多顯示 3 段,標示來自標題、說明或字幕;沒有片段時顯示「沒有命中片段」,來源文字缺漏時顯示「來源文字未提供」,不另行補寫。完整比對依據在影片頁的「共同標籤與比對依據」。
- 顯示排除
- 符合標籤顯示規則的詞(上游排除詞、雜訊、純數字或日期、長度不符,以及核定的來源或平台名稱、雙字通用詞、國家城市政黨詞、少數 YouTube 平台或宣傳用語)整詞不列入排行,但仍保留在原始詞彙池與比對證據中;原始詞彙池列出排除原因。雙字通用詞只依核定清單判定,包含它們的人名、事件或具體議題不會因此被排除。管理員也可以在排行上直接排除個別標籤,同樣只影響排行顯示,每次排除與恢復都留有紀錄。
- 說明欄樣板
- 同一頻道說明欄反覆出現的宣傳段落不列入比對。「24小時」這類詞只在這種重複宣傳段落中略過,出現在一般新聞內容時照常計入;這不同於整詞的顯示排除。
- 示例
- 列表與片段只是符合條件的影片例子,不能用來推算整體比例或全站失真程度;有效比對的影片比例只代表比對完成度。
- 觀看
- 累計觀看是取得當時的公開觀測值,不是期間增量;無觀看值的影片不當作 0。
本頁資料範圍
觀看數與互動數為取得當時的公開觀測值。
資料來源
本站以納入名單的 YouTube 頻道與影片為範圍(名單見頻道觀測),數據來自 YouTube 公開資料與定時觀測:直播約每分鐘輪詢一次,頻道統計、新影片與影片統計則分批輪流更新,所以同一頁的數字不一定在同一時間取得。不涵蓋全 YouTube;缺漏、尚未收錄或資料服務中斷都不等於零,尚未取得的數值顯示「—」。
頁面使用台北時間(UTC+8)。「更新於」是來源已記錄的觀測時間;來源沒有記錄時顯示「未記錄」,不以開啟網頁的時間代替。
共同標籤詞彙的標籤來源:新文易數(tag.observe.tw),保留來源、版本與比對依據;本站的頻道分類沿用有影儀表板的來源組織方式,與內容標籤是不同維度。影片數、觀看數與直播同時在線人數分開計算,不代表 YouTube 全站流量,也不表示因果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