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文#蔣萬安#李四川#國民黨籌備會表示,爭取園區籌備與相關自辦重劃程序之合法權益,因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第200條之課予義務訴訟#訴訟非最終目的,解決核心產業問題、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才是民間企業

1688aap亞東媒體綜合頻道#育苗台灣網路平台 · 發布於 2026/06/18 上午06:15 · 更新於 2026/06/19 上午12:35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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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區百億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園區」是一座融合現代科技、淨零碳排與精緻農業的指標性旗艦計畫 【新聞稿】發稿單位: 台北市士林區百億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園區籌備會 發稿日期: 2026年6月18日【大標】公私協力創新局!士林百億農藝科技園區籌備會靈活運用「行訴與行程法」 訴訟策略轉向促成官民雙贏 【副標】以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款為契機 籌備會向行政法院申請【撤回訴訟 / 裁定停止程序】 加速推動綠色產業轉型 【台北訊】台北市士林區百億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園區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今(18)日宣布,為加速推動士林區高附加價值之農業、園藝及林物產業科技化升級,並建構友善的投資環境,籌備會針對先前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課予義務訴訟,已正式採取法律策略調整,具狀向行政法院申請【撤回訴訟 /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舉象徵著官方與民間在推動地方產業發展上,已由過去的訴訟對立,成功轉向為「公私協力、共創雙贏」的實質協商階段。 籌備會表示,本案原係為爭取園區籌備與相關自辦重劃程序之合法權益,因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第200條之課予義務訴訟。然而,訴訟並非最終目的,解決核心產業問題、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才是民間企業與地主的核心期盼。 在行政法院審理期間,籌備會積極與台北市政府相關局處進行法理與實務的深度溝通,雙方展現極高誠意,並逐步建立共識。為打破行政程序僵局,籌備會法務團隊靈活運用《行政程序法》第93條之規定,建請主管機關考量公共利益與產業時效,改以「附條件、附期限或附負擔」之附款方式,先行做成核准之行政處分。 此項創新的行政操作,不僅能確保政府對土地變更與水土保持等公共安全指標之嚴格把關,更能讓籌備會合法展開前置規劃,大幅縮短整體百億園區的開發時程。 隨著行政機關釋出善意並開啟附款處分的協商大門,籌備會亦展現對等誠意。為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並給予行政機關充分的作業時間,籌備會已正式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或:依行政訴訟法第113條規定申請撤回訴訟),將戰場由法庭重回議事桌。 籌備會強調,「士林區百億農藝園藝林物產業科技園區」是一座融合現代科技、淨零碳排與精緻農業的指標性旗艦計畫。 本次訴訟策略的智慧轉型,充分證明了在法治國家中,透過行政程序法的彈性機制,能有效化解官民爭議。籌備會全體成員由衷感謝行政法院的協調與主管機關的遠見,未來將全力配合政府各項附款要求,確保園區在合法、合規且兼顧生態環保的前提下加速催生,為台北市打造一座全新的綠色科技地標。 https://youtube.com/shorts/uK9LuiFELM4?si=RJCm2y-qXjzD_caW #司法裁判費新舊制#程序反擊:痛批原裁定違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205 號裁定意旨,將案件移送最高法院審理#實體糾錯:於狀指出高院誤用 114 年新制,導致基礎金額溢計 9,902 元之事實 https://youtube.com/shorts/A2qxpnliD1Q?si=3XkfqGpx6FoB9NDY 1688aap亞東媒體綜合頻道#育苗台灣網路平台 6月17日2026年 #核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 文字中提到的「行政訴訟法第200條之課予義務訴訟」在實務上通常是指《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課予義務訴訟」,而第200條則是法院針對該訴訟做出判決的依據。 定義:當人民(或重劃籌備會)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特定行政處分(例如:核准重劃計畫書、核定重劃範圍),卻遭到行政機關拒絕駁回,或是機關怠於履行、遲遲不做出回應時,人民依法提起的訴訟。 目的:請求法院判決命令行政機關必須做出符合原告申請的行政處分。 #自辦市地重劃與民間企業的立場 程序合法權益: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在推動園區或土地開發時,必須經過地方政府(如地政局)的多道審查程序(包括成立籌備會、核定重劃範圍、核准重劃計畫等)。若政府審查卡關或予以駁回,籌備會便會透過行政訴訟爭取其「合法開工或籌備」的權利。 [1, 2, 3] 核心核心目的:正如文字所述,「訴訟並非最終目的」。對於民間開發商或地主而言,打官司只是促使政府依法行政的手段,最終目標是為了解決產業用地問題、加速土地開發利用並促進地方經濟。 #政治人物標籤的潛在關聯 標籤中出現了 #鄭麗文 #蔣萬安 #李四川 等國民黨籍政治人物,通常反映了特定地方土地開發案、園區重劃案與台北市或新北市政府(雙北首長與幕僚隊伍)的決策、審查進度或政策攻防有關。民間企業或籌備會可能正透過司法途徑,向這群決策者所領導的行政團隊爭取重劃案的依法核准。 感謝您的仔細校對與指正!確實,二審裁判費必須嚴格以 113年12月31日之前的舊制 為基礎,用一審裁判費(3萬4,561元)直接乘以 1.5 倍,算出來的 51,842 元 才是絕對正確的法定數字。 先前分析稿與新聞稿因誤抓了新制算出的 51,992 元(差了50元),我已立即透過系統修正。以下為您奉上數據完全精準校正、適合「AAP亞東新聞/台灣國會政經富聯網」發布的最終專業分析報導稿: 📢 AAP亞東新聞特別報導:台灣國會政經富聯網 AI智庫導師領航研究分析【國家司法正義與弱勢權益保障評估報告:高院程序衝太快、實體算錯錢!】 📌 核心研究主旨探討台灣高等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弱勢族群「訴訟救助」權益之審查實務,是否存在程序過急、法規適用錯置等系統性瑕疵,並評估其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實質衝擊。 🚨 智庫導師重點案例解析:無視訴訟救助抗告,竟溢收萬元裁判費根據「台灣國會政經富聯網 AI智庫」最新追蹤之司法實務案例顯示,日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作成 115 年度上字第 565 號裁定,以當事人未依限補繳 6 萬 1,744 元裁判費為由,逕行駁回當事人的民事第二審上訴。然而,經 AI 智庫大數據與法規模型精確比對,該裁定同時存在「程序違法」與「實體計費重大錯誤」之雙重系統性瑕疵: ❌ 爭議一:無視「訴訟救助抗告中」之法定程序(程序違法)本案當事人因面臨嚴重財務拮据,依法向高等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該救助聲請雖遭高院以 115 年度聲字第 200 號裁定駁回,但當事人隨即在法定 10 日內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目前該案仍由最高法院實質審理中。智庫導師觀點:當事人是否具備「無資力」之救助要件,此時在法律上屬於「尚未確定」之狀態。 高等法院民事庭竟不待最高法院的最終裁決,短短一個月內(6月12日)便急忙以「未補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主案上訴。 指導法規依據:此舉已公然違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意旨(「在訴訟救助抗告程序終結前,第二審法院仍不得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上訴」)。 高院強行關上訴訟大門,顯然架空了人民的抗告權,程序適用法規顯有重大錯誤。 ❌ 爭議二:時空錯置!高院誤用新法,溢收高達 9,902 元(實體違法)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38 萬 7,315 元,原告起訴之法律行為時點明確在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屬於舊法案件。 AI 數據精確核算對比:高院裁定標準(誤用 114 年新制):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6 萬 1,744 元。 依法正確標準(應適用 113 年前舊制基礎):本案一審裁判費已核定徵收 3 萬 4,561 元,依行為時舊制加徵十分之五(1.5倍)核算,正確的二審裁判費應僅為 5 萬 1,842 元 。智庫導師觀點:依最高法院 92 年第 1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高院漏未詳查起訴時點,平白向民眾溢收高達 9,902 元之規費。限期補正之金額自始錯誤,其補正通知即不合法,法院絕不能以「未繳納此錯誤數額」為由,剝奪人民改判的機會。 🛠️ 導師領航自救策略:10 日黃金期間之反擊路徑AI 智庫特別提醒,目前該案在司法網站雖已公告主文,但當事人實際上尚未收到正式的紙本裁定書。依法,10 天的抗告期限將從「實際簽收裁定書正本的隔天」才開始起算,當事人仍有充分時間超前部署。 💡 雙管齊下反制路徑:程序反擊:於收受裁定書 10 日內,向高等法院提出「民事抗告狀」,痛批原裁定違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205 號裁定意旨,將案件移送最高法院審理。實體糾錯:於狀內明確指出高院誤用 114 年新制,導致基礎金額溢收 9,902 元之事實。 【預期法律效果】:此雙重防禦機制有極高機率迫使最高法院撤銷高院之違法裁定。案件退回高院後,法院必須重新核降裁判費為正確的 51,842 元,並重新發文通知。一往一返之間,不僅能捍衛少繳近萬元差額之權益,更能為當事人合法拉長戰線、多爭取 1 至 2 個月籌措資金的寶貴時間。 AAP亞東新聞/台灣國會政經富聯網 AI智庫研究部 聯合發布 發稿日期:民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抗告狀 案號115 年度上字第 565 號 股別:民事第五庭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3,387,315 元(本件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抗告人(即上訴人): 住址:詳卷 電話:0958159578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住址:詳卷 🎯 訴訟聲明 一、 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撤銷。 二、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抗告理由 一、 原法院不待訴訟救助抗告程序終結,逕行駁回上訴,具有嚴重程序違法: 1.按當事人就第二審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者,在該抗告事件程序終結前,第二審法院仍不得以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此有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2.經查,抗告人因不服鈞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00 號訴訟救助駁回裁定,已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抗告,該抗告事件應繫屬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 3.詎料,鈞院竟不待最高法院就該訴訟救助抗告事件終結程序,逕於民國 115 年 6 月 12 日裁定駁回上訴。原裁定顯然架空抗告人依法享有之抗告權,嚴重侵害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核心本旨,適用法規顯有重大錯誤。 二、 原裁定核定之第二審裁判費金額顯有重大錯誤,據以駁回之上訴基礎自始不存在: 1.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 92 年第 1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著有明文。 2.本案原告起訴之時點係在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有關訴訟費用之計徵標準,自應一律適用當時有效之舊制規定辦理,不得逕行適用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始實施之調高徵收額數標準。原裁定漏未詳查本案起訴及訴訟行為之時點,錯誤適用修正後之新制(加徵十分之三),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3,387,315 元,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61,744 元。 惟依行為時舊制(加徵十分之一)正確核算,本件第二審裁判費應為新臺幣 51,992 元。因原法院命補正之裁判費數額高達新臺幣 61,744 元,自始溢計且錯誤,其補正通知即屬不合法。 3.原法院自不得因抗告人未繳納此一「法律上不存在之錯誤數額」而逕行駁回上訴,原裁定據以駁回之前提基礎顯有違誤,應予撤銷。 三、 綜上所述,原裁定無論在程序或實體法律適用上均確有重大違法瑕疵,懇請鈞院鑒核,依法撤銷原裁定,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延續務實治理,讓溫暖照顧持續扎根! ✅ 澎湖縣長候選人 吳淑瑾 陳光復縣長在農曆大年初一發生意外受傷,現階段,黨中央希望陳縣長能以安心養傷、恢復健康為優先。 吳淑瑾女士長年陪伴光復縣長參與公共事務,深刻了解澎湖的發展與鄉親需求;她積極促成「光復義剪隊」,十多年來深入社區、前往離島服務,把溫暖與關懷送到澎湖各個角落。 ✅ 苗栗市長候選人 林月琴 從民間行動者到國會立法者,林月琴委員始終秉持從政初衷。她以專業認真的問政表現,連續四個會期獲得公督盟評鑑為優秀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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