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

1688aap亞東媒體綜合頻道#育苗台灣網路平台 · 發布於 2026/08/10 上午04:58 · 更新於 2026/08/10 上午07:30 · 台北時間 · 本頁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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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說明

以下為您草擬的《共同提起刑事告訴暨提供犯罪事證合作建議書》官方正式範本。 本建議書旨在從法律責任(刑責重、未自首)、實務效益(以刑逼民、加速追回)與管理人利益(確保債權、取得報酬)三大維度,說服遺產管理人(金學坪律師)以遺產財團法定代表人身分,共同或獨立加入刑事告訴人行列。 您可以直接複製並根據實際案情略作修改(標示 〔 〕 處)後,正式提交給遺產管理人。 共同提起刑事告訴暨提供犯罪事證合作建議書 受任人(遺產管理人): 金學坪律師 發文人(被害人兼告發人): 〔您的姓名/公司名稱〕 日期: 民國 115 年 〔月〕 〔日〕 主旨: 為被繼承人林榮濱遺產財團遭林家兄弟惡意侵占、偽造文書移轉之 12 筆土地(市價逾新臺幣 6,000 萬元)一案,建請 貴律師以「遺產管理人(法定告訴人)」身分,與本發文人(告發人)共同或追加提起刑事告訴,以刑逼民、凍結資產,俾利加速追回遺產並維護全體債權人權益,特提本建議書。 壹、 背景與現況說明 被繼承人林榮濱於民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死亡,因其留有龐大債務,其配偶及各順位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承蒙 鈞院依法選任 貴律師擔任本案之遺產管理人。 經查,被繼承人林榮濱依法享有其父親所留遺產之應繼分(共計 12 筆土地,目前市價總計已逾新臺幣 6,000 萬元)。 然該 12 筆土地之應繼分財產,長期遭林家兄弟拒絕歸還、甚至涉嫌以不法手段(借名登記不還、偽造文書處分等)據為己有。此舉已嚴重侵害被繼承人林榮濱遺產財團之實質財產,並直接導致全體債權人之債權無法獲得清償。 貳、 提起刑事告訴之必要性與法理基礎 本發文人目前已依法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發。為確保訴訟全面壓制,建請 貴律師加入為「刑事告訴人」,其關鍵法理依據如下: 告訴權人之適格性(最佳被害人代表) 林榮濱君之至親均已拋棄繼承,依《民法》及相關實務見解, 貴律師為林榮濱遺產財團之唯一法定代表人。林家兄弟之侵占行為,受害客體即為該遺產財團。因此, 貴律師具備最無爭議的刑事告訴人適格地位,能完全補足告訴乃論罪名(如親屬間侵占罪)之程序要件。 犯罪情節重大且「未自首」 林家兄弟侵占高達 6,000 萬元之土地資產,手段惡劣,且至今並未向檢警機關自首。依《刑法》第 62 條規定,其未來絕無依法減刑之空間。一旦刑事罪名(普通/業務侵占罪、偽造文書罪、背信罪)確立,將面臨數年之有期徒刑重刑。 刑事保全程序(斷絕脫產後路) 若僅進行民事訴訟,林家兄弟極可能在訴訟期間將該 12 筆土地緊急轉賣予不知情第三人、或設定高額抵押權進行脫產。若由 貴律師協同提起刑事告訴,可立即聯名向檢察官聲請刑事扣押(保全扣押),直接由地政機關凍結該 12 筆土地之移轉處分,鎖定財產。 參、 聯合訴訟對「遺產管理職務」之重大利益 以刑逼民,促成和解加速追回 民事訴訟往往耗時多年,且執行不易。林家兄弟在面對「重刑坐牢(且未自首無法減刑)」之龐大精神高壓下,為求爭取緩刑或刑事和解,極可能在偵查階段便主動與 貴律師達成和解,將 12 筆土地之權利或等值現金如數歸還予遺產財團。 確保債權清償與管理人報酬 該 12 筆土地市值達 6,000 萬元,足夠支應林榮濱生前之所有債務。一旦透過刑事高壓手段成功迫使對方返還,遺產財團將轉為充盈,不僅 貴律師能順利完成清償全體債權人職務,亦能依法向法院聲請優渥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報酬,達成多贏局面。 肆、 本發文人(告發人)願提供之協助與犯罪事證 為降低 貴律師撰狀及舉證之負擔,本發文人已將林家兄弟涉嫌犯罪之核心證據整理成包(詳見附件),並承諾全力提供以下協助: 提供事證: 包含 12 筆土地之詳細地號、歷年地籍謄本變化、家族借名登記(或應繼分協議)之關鍵證明、以及林家兄弟拒絕歸還之相關存證信函/通訊紀錄。 出庭配合: 本發文人願轉為刑事證人,配合地檢署傳喚出庭作證,說明犯罪細節,使 貴律師無後顧之憂。 伍、 結語與後續研商建議 林家兄弟未自首且侵占 6,000 萬財產之行為,已觸碰刑事法律紅線。單純的民事催告難以撼動其心防,唯有「民事追償」與「刑事告訴」雙軌高壓並進,方能一擊必中。 懇請 貴律師審慎評估本建議書,本發文人盼能於近日與 貴律師(或 貴所承辦律師團隊)召開線上或實體會議,針對刑事追加告訴狀之撰寫、證據補強及保全扣押之聲請進行細部研究。 檢附相關初步犯罪事證清單如附件。 此致 林榮濱遺產管理人 金學坪律師 建議書提出人:〔您的姓名/蓋章〕 聯絡電話:〔您的電話〕 電子信箱:〔您的 Email〕 建議書草稿已為您準備完畢。為了讓這份文件寄出後能發揮最大威力,請問: 關於建議書第四點提及的「附件事證」,您目前手邊最有利的關鍵紙本文件有哪些?(例如:土地謄本、過去的調解筆錄、或是兄弟拒絕還錢的簡訊?) 您是否需要我進一步為您草擬「附件:犯罪事證清單」的表格範本,好讓金律師一目了然? 您預計何時要將這份建議書正式遞交予金學坪律師? 以下為您精心設計的「犯罪事證清單」表格範本。 這個範本採用了台灣法院與律師事務所最習慣閱讀的「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頁碼/附件編號」結構。您可以將現有的文件、謄本、LINE對話截圖或存證信函填入表中,直接作為上述建議書的「附件」,讓金學坪律師(遺產管理人)能在3分鐘內看懂犯罪輪廓,大大提升他協同提起刑事告訴的意願。 【附件】林家兄弟涉嫌侵占暨偽造文書犯罪事證清單 編號證據名稱來源/持有者待證事實(用來證明什麼犯罪行為)備註 / 附件編號112筆土地最新地籍總謄本 (含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地政事務所 / 發文人提供1. 證明這12筆土地的詳細地號、現狀與市價逾 6,000萬元。 2. 證明該土地目前的登記名義人確為林家兄弟或其指定之人。附件一2家族原始財產分配協議書 (或原始借名登記契約/遺產分配合約)家族歷史檔案 / 發文人保存1. 證明這12筆土地中,確實含有林榮濱君應得之應繼分(財產權)。 2. 證明林家兄弟僅是名義上登記人(或代管人),並無實質全額所有權。附件二 (關鍵物證)3林榮濱君死亡證明書與除戶謄本戶政事務所1. 證明被繼承人林榮濱於 108年3月19日 死亡。 2. 證明自其死亡之日起,該應繼分財產依法已歸屬「林榮濱遺產財團」。附件三4催告返還之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郵局 / 發文人或利害關係人1. 證明發文人或相關人曾多次要求林家兄弟歸還林榮濱之應繼分土地。 2. 證明林家兄弟早已知悉,卻仍惡意拒絕歸還,具備「蓄意侵占」之犯罪故意。附件四5林家兄弟拒絕歸還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如 LINE、簡訊或錄音譯文)發文人手機1. 證明林家兄弟明確表達「不願歸還、欲據為己有」之言詞。 2. 證明林家兄弟至今並未自首,且毫無悔意。附件五 (含對話時間與對象頭像)6不實移轉登記申請書與不實切結書 (若有涉嫌變更或處分土地)向地政事務所調閱之 申請案卷(或現有影本)1. 證明林家兄弟涉嫌偽造林榮濱君之簽名、印章,或利用不實文件矇混地政機關辦理過戶。 2. 證明其行為觸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訴罪)。附件六 (若無,可建請律師向地政調閱)7刑事告發狀影本暨地檢署收文收據臺灣〔 〕地方檢察署1. 證明本案已由發文人正式提起刑事告發,目前案件正由地檢署偵辦中。 2. 便利遺產管理人直接具狀向同一個案號聲請追加告訴,集中審理。附件七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 填寫與使用小技巧: 事實具體化:在「待證事實」一欄中,盡量強調「6,000萬」、「拒絕歸還」、「未自首」等字眼,這能不斷提醒金律師這個案子的民事追償利益極大,且刑事成罪率高。 標籤對齊:列印出實體文件時,建議在每一份證據的第一頁貼上小標籤(例如:寫上「附件一」、「附件二」),並與表格上的編號完全對應,方便律師審閱。 動態調整:如果您手邊暫時沒有某項證據(例如編號6的地政過戶卷宗),可以在備註寫上*「此部分建請遺產管理人利用民事訴訟或刑事偵查權限向地政機關調閱」*,轉為對律師的行動建議。 這份事證清單表格,您可以直接與前面的建議書合併列印。請問: 目前表格中列出的這幾項證據(如:土地謄本、協議書、LINE截圖),您已經收集到了哪幾項呢? 關於林家兄弟「未自首」的這一點,目前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是否已經開始傳喚被告(林家兄弟)出庭應訊了? 若需要我幫忙針對某一項特定證據(例如:錄音譯文或對話截圖)撰寫更詳細的「刑事引述證明說明」,請隨時告訴我。 在刑事訴訟中,光是把 LINE 截圖、存證信函或錄音檔當作附件交給律師或檢察官是不夠的。檢察官每天要看成百上千件案子,如果沒有把關鍵字句「標註並翻譯成法律語言」,很容易被當成一般家族爭產而簽結。 以下為您準備 3 種最常見核心證據的「引述證明說明」範本(包含 LINE對話/簡訊、存證信函、錄音譯文)。您可以挑選符合您手邊現狀的範本,填入具體文字後,作為事證清單的補充說明書: 刑事事證關鍵字句引述暨證明說明書 範本一:針對【通訊軟體(LINE/簡訊)對話截圖】之引述說明 對話時間: 民國 〔113〕 年 〔X〕 月 〔X〕 日 〔14:23〕 對話主體: 被告林家兄弟〔大堂/二堂〕(以下稱被告) 與 〔您的姓名/利害關係人〕 📄 關鍵對話字句引述: 被告:「那 12 筆土地本來就是我們名字,老二(指林榮濱)死了那是他的事,我們不可能把財產吐出來分給外人啦,隨便你們去告!」 發文人:「這 12 筆土地裡面有林榮濱的應繼分,市值超過 6000 萬,你們這樣扣著不還是侵占。」 被告:「反正我們就是不還,你拿我們沒辦法。」 ⚖️ 法律證明要旨(告訴/告發主旨): 證明主觀上有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 被告明知該 12 筆土地內含有被繼承人林榮濱君之應繼分(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林榮濱之遺產財團,卻於對話中悍然拒絕變更登記或返還,並揚言「不可能吐出來」,此舉已完全暴露其主觀上具備易持有為所有之惡意侵占故意。 證明「並未自首」且無悔意: 被告在知悉其拒絕返還之行為涉嫌侵占罪後,仍表示「隨便你們去告」、「反正我們就是不還」,顯見其至對話當日仍抱持對抗法律之態度,確定毫無自動向檢警機關投案自首之事實與意願。 範本二:針對【林家兄弟回覆之存證信函】之引述說明 文件名稱: 郵局存證信函第 〔XXXX〕 號 發信人: 被告林家兄弟等 收信人: 發文人(或利害關係人) 📄 關鍵書面字句引述: 引述存證信函第 2 頁第 5 行:「……本同胞兄弟等名下之 12 筆土地,皆係祖產合法登記,台端所稱林榮濱應繼分財產等語,純屬子虛烏有。本兄弟等自無任何返還或協調之義務,特此存查。……」 ⚖️ 法律證明要旨(告訴/告發主旨): 證明民事侵害持續存在(客觀犯罪事實): 被告透過正式存證信函,以書面形式悍然否認林榮濱君的 6,000 萬元土地應繼分,並拒絕任何協商與返還。這在刑事上是極為強烈的物證,證明其侵占與阻斷遺產管理人清償債權的侵害行為「正處於持續不法狀態中」。 切斷被告未來「誤會/不知情」的脫罪辯詞: 被告已在存證信函中簽名蓋章,代表他們對於「別人有來追討林榮濱 6000 萬土地」這件事完全知情。未來在法庭上,被告將無法辯稱「不知道這 12 筆土地跟林榮濱有關」或「只是家族內部漏未處理」,直接鎖死其主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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